资源描述
经济合同风险
防范与操作规程
编著:孟庆奎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签订阶段操作流程
第二章 合同履行阶段操作流程
第三章 争议处理阶段操作流程
为了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精细化目标,便于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实际操作,特制订本操作流程。
第一章 合同签订阶段操作流程
第一条 了解合同当事人
(一)了解对方当事人究竟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根据2014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这一规定,公司成立之初可以任意确定出资额。这就给合同双方鉴别对方经营资质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为此,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性质,是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的分支机构?确定对方是否具有合同主体资格。主要有以下情况:
1、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要看营业执照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是,则属于独立法人单位,有签约资格。
2、分公司。要看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有,则可以签约。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内部科室、内部机构。一般没有签约资格,需要由法人授权,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订立。法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
4、合伙企业。看营业执照,是否合伙企业执照。合伙企业可以签约,由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有营业执照,可以签约,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6、自然人。也可以签约,但需要慎重。经济类的合同尽量不要与自然人签订,因为无营业资格。
(二)了解对方企业实力
包括资金实力、股东和投资人的实力、道德品质、背景等。先看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是多少,实地考察对方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话,委托律师调查工商登记。
(三)了解对方企业的营业范围、资质证书等情况
对于从事特种行业或需要资质审批的企业,一定要看有没有相关资质或资格,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要了解,确认当前的合同内容是否超出了经营范围。
(四)了解对方关联单位情况
对方可能是一家大型集团公司,旗下有若干子公司。了解一下对方关联企业情况,有时候,许多关联企业(包括母公司、兄弟公司等)都在一起办公,难分彼此。甚至管理上也有交叉,如所有子公司的公章都由母公司管理,但在法律上,各关联公司都是企业法人,均独立承担责任。通过了解关联企业,确认我们是在和谁签订合同。
(五)风险点分析
1、与对方内部机构签订合同导致发生纠纷。
在合同上,加盖了某有限公司采购中心的公章,而采购中心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发生纠纷,采购中心所属的有限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2、合同当事人是甲公司,但盖章是乙公司。
特别是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的情况下(母公司、兄弟公司等),极可能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需要查清,我们究竟和谁签合同?以防发生纠纷。
3、没有进行资信调查导致被骗
在签订合同时,轻信对方,没有对对方资信进行调查,结果导致货款被骗。这样的案例很多,特别是网上买卖,应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对方的工商登记及资质、涉诉等情况。
第二条 注意合同的名称
(一)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是最容易混淆的两类合同,但两类合同存在重大不同。在诉讼中的处理也是不同的。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有没有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如果所有权发生转移,就是买卖合同;如果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就是承揽合同。如常见的加工定做、印刷、广告制作、包装等,都是承揽合同。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代理合同
如“总代理”或“总经销”之类的合同,名为代理,实则是一种长期、稳定的买卖合同关系。法律上的代理,则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代理经销则不同,需要注意。
(三)可以不写明具体的合同名称
合同的效力,是由其内容决定的,名称并不重要。对于不能确定具体名称的复杂合同,可以简单以“合同书”或“协议书”为名。
(四)风险分析
将“承揽合同”误写为“买卖合同”导致管辖权争议。甲方按照乙方的图纸,为乙方加工设备,本来是承揽合同,但合同中写为“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相应的,“加工费”写为“货款”,“委托方”和“承揽方”写为“卖方”和“买方”。因按照乙方要求而加工,该设备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始终是委托方的,应当为承揽合同。后发生纠纷,以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确定法院管辖权,结果承揽方未能争得有利的管辖权。导致诉讼被动。
第三条 合同标的条款
(一)这是必备条款,标的要具体
合同标的就是合同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的货物等。有的标的是有形物,有的标的是无形的,如技术服务。对合同标的的约定一定要具体明确,如钢材、阀门,必须写明规格、型号、材质等,不能简单写为“钢材”、“阀门”。
(二)注意标的物的合法性
有的标的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涉黄物品、非法出版物、武器等;有的是法律限制流通物,如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有的是国家专营物品。应注意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流通物品。
(三)对标的物的名称使用规范语言
对标的物的名称,尽量不要使用简称、俗称,而应使用规范的、公认的语言。对其型号、计量单位一定要用语规范。
(四)对标的物尽量写明品牌
如果标的有注册商标,应写明商标名称,或同时注明其生产厂家、产地等。
(五)查明当事人对标的物有无处分权
如果当事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而签订了买卖合同,需要注意是否有欺诈。特别是需要权属登记的标的物,如房产、车辆等,需要查明出卖人是否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六)注意有无特殊标的
特殊标的如无形的服务、货币等,如借贷合同,标的就是货币。如软件服务,涉及密钥,也要注意。特殊标的的合同,条款与一般合同有较大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七)借贷合同注意合同无效风险
借贷合同标的是货币,这是特殊标的,注意合同主体,如果双方都是普通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则属拆借资金,合同无效,利息不受保护;如果一方为自然人,则属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八)如果标的较复杂,可以另加“附件”
有的标的,如大型工程,表述内容较复杂,如在合同正文中出现,则明显累赘。可以注明“详见附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随附。
(九)风险分析
1、合同标的约定过于简单导致纠纷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的标的物仅约定为“热熔开关”,而没有具体的产地、规格等,而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对方交货不符合规定,但无合同依据,导致败诉。
2、无权处分导致纠纷
当事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但签订合同出卖之。按现行法律规定,不作为无效合同。但仍极易发生纠纷。如果对方确属无权处分,应查明原因,防止被骗。
第四条 合同的数量条款
(一)这是必备条款,一定要约定数量
如果没有约定数量,合同不能成立。因此,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明确的数量。
(二)数量与计量单位相匹配
计量单位要约定明确,如“公斤”、“台”、“吨”等单位,不可无计量单位或约定错误的计量单位。
(三)数量不易确定的,应约定计量方式
如长期的买卖(经销)合同,事先不易确定具体数量,应约定每批合同的数量确认方式,如“甲方每月15日前将下月供货数量及时间以书面告知乙方,由乙方予以确认,甲方按照乙方确认的供货单交货。”
(四)注意数量的“合理损耗”或“合理误差”
根据标的物的性质,特别是易损耗、易挥发的物品,如煤炭等,存在合理损耗问题,应在合同中约定合理损耗或合理误差的比例,如商品房面积的3%为合理误差、吨煤的0.02%损耗为合理误差。
(五)风险分析
合同没有约定数量,导致合同不成立。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大量条款,但没有约定买卖的数量是多少,这仅仅是买卖的“意向书”,而没有成立买卖合同。只有确定了数量,合同才成立。
第五条 合同的价款
(一)确定计价货币
如人民币、美元、欧元等,如果没有约定,在中国境内一般为人民币计。如有涉外因素,应约定何种计价货币。
(二)注明为“含税价”
一般而言,合同中的价款为含税价款,为防止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在合同中注明单价及总价款为“含税价”。
(三)应约定合同总价款
不仅仅约定货款总额,为防止出现争议,应约定“合同总价款”,防止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另行支付费用,如运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可以约定:“该价款为合同总价款,含货款总额、运费、装卸费、培训费、服务费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四)注意运费的承担
对运费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费与法院管辖权有关,如果供方承担运费,负责送货到需方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约地,即法院管辖地。(双方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除外)
(五)注意预算价和决算价
特别是建设工程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最终价款以决算为准,合同中仅仅约定预算价款,应在合同中注明为:“本工程款为预算数额,最终价款由竣工后决算数额为准。”
(六)注意合同价款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普通买卖合同的货款,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为交货(保质保量),货款是所交货物的对价。但有的合同价款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不仅仅是交货,还有工程建设、配套的服务等,需要明确该价款所对应合同义务的范围。
(七)注意合同价款是否适用返还
买卖合同如果出现违约,可以返还货款。但有的合同,特别是劳务性质的合同,如出现违约,则合同款不能适用返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并约定违约时价款是否适用返还。
(八)注意“手续费”的约定
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手续费”,不是利息。但“手续费”为何种费用,没有约定。尽量避免在合同中出现“手续费”之类的费用。
(九)风险分析
1、合同中仅有“货款”,没有“合同总价款”
“货款”所对应的标的物为货物,包括货物的单价、数量及货款总额,但没有明确相关费用如何承担,如运费、安装费等。在合同履行中,极易因相关费用承担问题发生纠纷。
2、在合同中约定“技术补偿费”,未明确该费用的性质及是否适用返还
甲乙双方签订《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研发补偿费”,乙方寻找投资者将技术产业化,甲方向投资者传授技术。乙方支付“技术补偿费”后,因甲方未能传授技术,乙方起诉,要求甲方返还“技术补偿费”,甲方认为,该技术补偿费系对其前期研发投入的补偿,不是传授技术的服务费。双方分歧严重,导致本案长期搁置。本案的教训是:应在合同中约定,该费用系对甲方前期研发的补偿,是双方合作的前提,今后的技术服务应另行收费,在技术服务中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应返还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补偿费”。
3、借款合同中“手续费”不明导致诉讼
借款合同中约定,在借款当日,借方向贷方支付“手续费”若干,但该“手续费”的性质是什么,双方发生争议,借方认为,名为“手续费”,实为利息;贷方认为,不是利息,而是筹措借款的费用。在诉讼中引发重大争议,判决后双方均上诉。应尽量避免约定类似“手续费”之类的条款。
第六条 付款方式条款
(一)尽量通过银行支付
通过银行付款,便于收集和保留证据。尽量减少现金支付。借贷合同中,也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应在合同中约定收款银行账号。
(二)如我方为付款方,尽量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易引发违约风险,对方收款后不履行合同的,将造成付款方的损失。分期付款则可有效避免风险。而如果我方为收款方,则尽量约定对方一次性付清全款。
(三)付款时间点与合同履行的“关键进展时点”相对性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最为明显,分期付款时间点与工程进度相对应,在进入场地时付款30%,在主体工程竣工时付款至50%,在验收合格后付款至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买卖合同中也根据关键时点分期付款,如交货时、验收时、安装运转时等。可以有效督促当事人履约。
(四)付款时间应清晰明确,便于操作
不可简单约定“货到付款”、“三个月后付清”等模糊条款。付款时间起算点应当清晰,付款的截止时间应明确。如“乙方于2012年8月1日前付款10万元”,“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第一批货物后5日内付款50万元,在签收验收报告后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五)对逾期付款约定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逾期付款是常见的违约行为,可以约定:“每逾期1日,乙方按应付金额承担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风险分析
1、借款合同中现金借款金额发生争议
以现金方式借款的,极易对实际借款金额发生争议。借方认为,虽然合同和借条中写明借款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但实际仅借60万元,利息是40万元。当事人不能提供银行打款凭证,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付款时间不明导致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仅约定“及时付款”,并无具体付款时间,或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导致不能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当事人因此蒙受损失。
第七条 定金及预付款
(一)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
类似的还有“押金”、“保证金”等。法律上的“定金”具有惩罚性,为“定金罚则”,即: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收回定金。而“订金”和“押金”等不具有定金的惩罚性。注意文字,不能错写“定金”二字。
(二)慎重约定定金条款
定金条款不是必备条款,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约定。如果我方存在违约可能,尽量不要约定定金条款。
(三)预付款不具有惩罚性
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但预付款仅为一种具体的付款方式,不是担保措施,不适用“定金罚则”。
(四)风险分析
合同中约定为“订金”导致不能惩罚违约方。合同中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订金”若干。乙方违约,甲方要求其双倍返还“订金”,但因该“订金”非“定金”,法院不支持甲方的请求。
第八条 质量及验收条款
(一)质量标准应当具体
许多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导致争议。也不宜简单约定为“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等。如果质量标准内容很多,可以另加“附件”。
(二)约定质量异议期限
收货方在质量异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可以提出质量异议(尽量书面材料);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合格。质量异议期限的长短,根据货物性质及我方身份而定,如果我方是交货方,异议期限尽量短;如果我方是收货方,异议期限尽量长。
(三)详细约定验收程序,注意签收
可以约定,甲方在收货后,3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签收验收确认单。
(四)风险分析
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间。检验期间与货物验收及质量密切相关,当事人收货后,应当及时验收,如果约定了检验期间,在检验期间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质量合格。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当事人可能在质量问题上发生争议。应根据我方的身份,灵活约定检验期间的长短。
第九条 交付(交货)条款
(一)注意约定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与当事人的责任及法院的管辖有关,应当尽量约定由我方所在地交货,尽量避免在对方所在地交货。交货时间的约定也应当清晰明确,便于操作。
(二)约定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负担
是否需要托运?选择汽车运输还是火车运输?运费由谁负担?应当明确。
(三)货交承运人的,约定灭失、毁损风险承担
如果未直接交货给对方,而是交由承运人送货,如果没有约定,在货交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买方承担。根据我方身份,可以另行约定货交承运人后,由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交付无形物的,约定交付方式
如无形的电子信息产品,在交付方式上,可以约定交付权力凭证,告知密钥等。
(五)可以约定分期交付
如我方为交货方,为保护我方利益,防止对方违约,可以约定分期交付。具体方式可根据对方付款方式及期限而定。
(六)对逾期交付约定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基本相同。
(七)风险分析
1、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导致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同中仅约定“付款后交货”,交货具体时间不明。供方在收款后迟迟不交货,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逾期违约金难以计算,导致维权不利。
2、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对方处,导致丧失管辖权
合同中约定,甲方自备车辆去乙方处提货,后发生纠纷,甲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但乙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交货地点在乙方,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应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乙方所在地法院。
第十条 注意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
(一)尽量约定我方后履行义务
如果我方交货,应约定对方先付款;如果我方付款,应约定对方先交货。对方先履行义务,如果有违约行为,我方可以行使抗辩权,进行自我保护。
(二)在合同条款设计中体现出先后顺序
如果约定“甲方收到乙方的发货通知后5日内,按照发货通知载明的交货时间、交货数量,在指定地点交货。”按照该条款,如果乙方不先发出发货通知,甲方可以不交货。
(三)风险分析
合同中约定我方先履行义务,导致被动。合同中约定,我方先“保质保量交货”,对方收货后付款。但我方交货后,对方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迟迟不予付款,其实是故意拖欠货款。我方起诉,对方要求进行质量鉴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第十一条 开发票条款
(一)发票的开具应合法合规,不得随意约定
如有的当事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所开增值税发票不同,但不宜在合同中约定开具哪一种发票,应符合发票管理规定。
(二)应约定,开发票不视为已付款的凭证
如无特别约定,开具普通发票(不是增值税发票)视为已付款,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付款凭证。而现实中,大量存在先开发票给对方,后向对方收款的情况。如对方以发票为证据,辩称已经付款,将带来极大被动。
(三)在对方未付款的情况下,不首先开发票
理由同上。
(四)风险分析
合同中约定由我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但我方不具有开票资格。合同中约定,我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但我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尚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权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对方以我方违约为由起诉,要求我方开发票。虽然最终我方胜诉,但付出大量时间精力。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条款
(一)违约金不能过高
违约金不能高于造成损失的30%,对于逾期付款(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应承担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不可约定过高。
(二)注意双方违约责任的对等性
有的合同中仅约定了乙方的违约责任,而没有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不具有对等性,对当事人一方不公平。
(三)注意界定“根本违约”行为
根本违约指当事人严重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当事人有根本违约行为,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常见的根本违约行为如:拒付货款、拒绝交货、质量严重不合格,逾期违约达到一定天数等。可以在合同中列举哪些情况是根本违约行为。
(四)约定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
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够具体,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如处理争议所支出的律师费、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鉴定费、食宿费等,是否属于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五)风险分析
1、违约责任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金
有的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仅约定了赔偿损失,而没有约定惩罚性的违约金,这对制裁违约方是不利的。应根据合同的情况,灵活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应在法定幅度内(30%)。
2、逾期违约金过高,法院不予支持
如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1%(或千分之一),这一约定过高,法院予以降低。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条款
(一)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特别是著作权的归属,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对于委托开发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这对有关当事人不利。
(二)约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权单独申请专利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一方单独申请专利的情况,导致纠纷。应当在合同中对单方申请专利的条件及程序进行约定。如“在付款累计达到30万元后,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专利。”
(三)约定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分担
如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人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同中的“免责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的责任分担,如“如因购买本产品而被法院认定为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如乙方被判承担责任,乙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风险分析
合同中未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导致损失。在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软件,但对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要求甲方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甲方辩称该软件是自己所有,双方诉诸法院。因合同中无约定,法院判决该软件著作权归属受托方即乙方。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一)确定保密事项
这是对保密范围的约定,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内容都是保密事项,如“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款数额、客户名单属于保密事项,当事人应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
(二)保密条款应具体
不宜简单约定为“当事人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保密条款中,对保密的范围、保密措施、重点保密人员等内容应具体约定。
(三)可以约定保密费
保密费数额并无统一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也可不约定保密费。
(四)约定保密违约金
保密违约金同样不能过高。
(五)约定保密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由约定保密期限。
(六)风险分析
合同中未约定保密事项。仅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有保密义务,但究竟保密事项有哪些?合同中未约定,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条款
(一)约定不可抗力的内容
一般包括天灾,如地震、海啸、严重洪涝灾害等;也有战争、动乱等。而“非典”之类的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当事人免责。
(二)约定情势变更条款
情势变更指签订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当事人可以据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包括重大的市场变化、政策变化等。
(三)注意政府行为、政策变化因素
这一般属于情势变更的内容,但这些情况比较突出,应在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如:因政策变化、政府行为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因素,导致本合同的基础丧失,如进行履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必须取得证明,并进行协商
应约定,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当事人应取得相关证明,并及时提交对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风险分析
因拆迁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期内,该房屋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导致合同解除。但当事人并未对这一情况进行约定,承租人所支付的大量装修费用无人承担,带来严重损失。教训在于: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因拆迁导致合同解除的,政府的拆迁补偿费首先用于弥补承租人的装修费用损失,有剩余的,归房屋所有人取得。
第十六条 管辖权条款(争议解决方式)
(一)尽量约定采用诉讼方式解决
如方式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仲裁方式,也可采用诉讼方式。但诉讼和仲裁只能选择其一。即:或裁或审。建议当前实际,建议选择采用诉讼方式。
(二)选择于我方有利的法院管辖权
如我方为甲方,可以直接约定:“如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审理。”如果合同签订地(需要证据)在甲方处,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审理。
(三)不能选择2个以上的法院管辖,该条款无效。
(四)风险分析
1、合同中的管辖权约定不明确
有的合同在解决纠纷的方式中约定:如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有的约定:在xxx辖区内相应的法院。这都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而且,诉讼或仲裁只能选择其一。如果管辖权约定不明,可能在将来的诉讼中带来不利。
2、在合同中约定了于我方不利的管辖权条款
如我为甲方,而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审理”,结果在诉讼时,由对方法院管辖,带来不利后果。
第十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条款
(一)买卖合同中可以不约定有效期限
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止,不需要约定有效期限。但长期合作合同、租赁合同中则需要约定有效期限。
(二)合同有效期限应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有效期限限定为一年或半年,但从何日起算,需要明确。最好注明合同有效期限的起止时间,如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止。
(三)风险分析
买卖合同中约定有效期限而多此一举。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有效期限为一年,但一年期满时,货款尚未收回,此后向对方追索货款时,对方以超过有效期限为由拒付。这一约定存属多余,且有不利。
第十八条 所有权保留条款
(一)不是必备条款,可以约定
当然也可以不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大部分合同中没有约定该条款。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在交货后,对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仍有卖方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对于特殊设备、价值较高的物品,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
(二)注意所有权保留的时间效力
并不是无条件的所有权保留,而是在对方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才可以所有权保留。如果对方已付清货款,所有权不再保留,而是转移。
(三)不适用不动产
所有权保留所针对的标的物都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四)风险分析
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造成损失。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卖合同在交货后,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收货方有权处分该货物,如果发生欠款纠纷,卖方不能追及该货物,将造成损失。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条件
(一)注意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欠货款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不要约定合同“自动解除”
有的合同中约定,“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合同自动解除。”这仅仅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仍应通知对方解除,而不是自动解除。
(三)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应书面通知对方解除
注意解除的手续,仍然要发书面的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在送达方式上,注意保留证据,一般采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保留邮寄凭证,并在“特快专递邮件详单”中注明邮件名称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注意:通知即可解除,不需要诉讼解除。
(四)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间
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或起诉。
(五)风险分析
未注意合同中的解除条件导致损失。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欠交租金超过30日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未充分注意这一条款。在履行中,因故推迟交纳租金,超过30天。对方于30日期满次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调查得知对方属恶意,但已造成损失。
第二十条 签字盖章
(一)注意盖章的单位与合同主体是否一致
有时候出现这样的情形,合同中的当事人与盖章不符,有的是因全称和简称,有的则出现了下属部门甚至其他单位的公章,需要注意。
(二)注意加盖骑缝章
不要只在合同最后一页盖章,而要加盖骑缝章,以防当事人对合同的真实性发生争议。
(三)注意签字人是否具有代理权
如果签字并同时加盖公章,可以认定其有代理权。但如果仅有个人签字,而没有盖公章,则需要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
可以约定,“本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方生效。”
(五)风险分析
合同中只在最后一页盖章,没有加盖骑缝章。如果合同只在最后一页盖章,虽然一式二份,但如果一方丢失合同,另一方极可能更换前页的合同内容,在诉讼中出现举证的苦难,导致败诉。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相关的案例。注意在合同中除了在最后的盖章页加盖公章外,还要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一条 批准与备案手续
(一)注意合同是否属于批准生效的合同
普通的合同不需要政府批准,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可生效,而某些特殊的合同,如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则需要报批,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
(二)可以按规定将合同备案
备案与批准不同,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大部分合同不需要备案,而有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按规定交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备案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风险分析
合同未经批准而履行。有的合同按规定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方可生效,但当事人未履行报批手续。在履行中发生纠纷而起诉。法院因其未经批准,判决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 格式条款与手写条款
(一)有的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
格式条款是打印的固定合同条款,如该格式条款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或限制当事人的责任,则属无效条款。如垄断行业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很多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需要注意,我们的合同中有无这样的格式条款。
(二)对重要条款应由当事人亲笔书写
特别是加重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不不应打印,而应由当事人亲笔书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三)风险分析
旅游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有的旅游合同中打印的格式条款为:乙方(消费者)“不同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结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乙方认为,该条款为格式条款,限制当事人的权力,“不同意”三字为打印,不是消费者亲笔书写,对游客不利,发生争议后起诉。
第二十三条 其他
(一)注意有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同于行政规定,如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房产证书后方可出售房屋,这是行政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仍可出售房屋,这不是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为无效,如标的物属禁止流通的违法物品,其买卖合同无效。
(二)与外商签合同应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将带来极大不便,成本提高,风险加大。在涉外合同中,明确约定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三)注意合同文字是否准确无歧义
合同文字一定严谨,不能出现文字上的歧义,尽量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不能使用文学修辞。
(四)风险分析
合同中约定“用电押金,不用不退”引发争议。在用电合同中约定了收取用电押金的条款,并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用电押金1万元,不用退还”。关于“不用退还”是什么意思,双方的解释截然不同。一方认为,按照汉语文义,该押金“不用退还”,即不需要退还。应注意合同文字的严谨,以防引发歧义。
第二章 合同履行阶段操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保留履行合同的证据
(一)交货时,应取得对方人员收货单据
注意收货人的身份,是否具有相应权限,由收货人签字盖章。
(二)付款时,应通过银行支付
有银行的汇款凭证,可以作为证据。
(三)对方直接收取现金的,应出具收款条。
在收款收据中注明所收现金的性质,所对应货物的数量等,并签字盖章。
(四)已交付发票而尚未付款的,应当由收到发票方出具收条
发票一般作为收到货款的凭证,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有的不法商人往往以发票为证,辩称已经付款。为防患未然,在我方开出发票,对方收到发票未付款时,应由对方出具发票收条,并注明“款未付”。
(五)货款验收合格的,取得《验收合格确认单》
验收最好由双方共同进行,验收后共同签字,《验收合格确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防止单方持有所产生的证据风险。
(六)如履行中涉及第三人,应注意取得证据
如临时变更交货点及收货人,或要求我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应当取得相关证据,对第三人的情况进行核实。
(七)企业变更、人员变动,不影响合同履行
企业因改制、并购、上市等原因所导致变更,原企业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发生变动,都不影响合同效力和履行。
(八)风险分析
1、客户收货后未出具收到条。如果发生纠纷,我方不能提供对方收货的证据,将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对方收货后,应由其业务人员或负责人出具收货条,详细载明收货的数量、品种、规格等,
2、业务人员离职后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客户。业务人员作为公司的业务代理人,其签约、收货、付款等行为均代表公司,由公司承担责任。在业务人员离职后,如果客户不知,该业务人员仍以公司名义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则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仍应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业务员离职后仍收受货款占为己有,则公司无权要求客户支付,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业务人员离职后,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办理业务移交。
第二十五条 及时对账,并签订对账单或协议
(一)注意对账时间,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上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长时间不对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将带来很大被动。
(二)对账金额要具体
在对账单中注明,截止某年某月某日,该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若干元。
(三)对账单一式二份,加盖对方公章。
一定要注意加盖对方单位的公章,仅有经办人签字是不行的。
(四)签订各种协议,灵活处理
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抵消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等,对债权债务进行处分。
(五)风险分析
公司应收账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普通民事债权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如果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公司应采取措施,对应收账款及时清收,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对于时间较长的应收账款,公司可采取寄发催款函、签订对账单、还款协议、提起诉讼等手段。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公司应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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