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DL-HQ-LLM20111102
服务器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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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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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乙方: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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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互惠、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同时一致声明已全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中的所有内容,愿意承担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合同项目与定义
1.1 服务器托管是指将属于甲方所有的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互联网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甲方自己负责其服务器的硬件配置和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故障的排除,并购买相关软件使用权。
1.2 除非明确注明,本合同所涉及的服务器托管以下统称“服务器”。
1.3 本合同中“双方”仅指本合同的缔约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利用服务器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可以安装甲方需要的软件。服务器所使用带宽及其他网络资源标准详见本合同服务内容,甲方在标准范围内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带宽资源由乙方按照服务内容标准执行,若甲方要求增加带宽资源,需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对于服务器托管,甲方的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
2.2 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3 甲方必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该记录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必须提供。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2.4 甲方承诺不会利用服务器从事互联网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网址链接、图片链接等。甲方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合同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活动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散布电子邮件广告、垃圾邮件(SPAM):利用服务器散发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通过散布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等为其放置于服务器上的网站进行宣传、介绍或者招揽业务。
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及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2.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若甲方经营广告需向乙方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应取得相关经营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但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认可或批准,出现问题也由甲方自行解决或者承担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特别是甲方网站如为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甲方网站如为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手续,甲方如开办聊天室、BBS、新闻、博客等栏目也需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该等手续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同时甲方理解乙方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通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通知中断、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不退还任何已交付款项。
2.6 甲方如果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 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特别地,如甲方利用服务器开办电子公告栏目,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发布信息的审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甲方对于在电子公告栏目当中出现的信息负责。
2.7 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服务器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甲方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信息安全负责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8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9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对于服务器托管,甲方承担服务器的运输等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甲方使用的信息服务器提供一条高速数据端口用以接入互联网。并协助甲方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域名设定。为甲方提供放置信息服务器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空调、照明、不间断电源、防静电地板等。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该等日常维护不包括对服务器上数据的备份工作,数据备份工作由用户自行负责。
3.2 乙方有权依据电信市场的变化变更网络资源标准,将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甲方如不同意变更内容可在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甲方继续接受服务则视为甲方接受该变动。
3.3 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合同2.2、2.3、2.4、2.5、2.6、2.7、2.8、2.9或等条款而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
3.4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5 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但以当月的月费为中断赔偿的最高限额。
3.6 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如导致系统无法使用,需要乙方进行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细节需双方商议决定。
3.7 消除非甲方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但因3.6情形的出现以及非乙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除外。
3.8 按照本合同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及支付方法
4.1 甲方采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器托管服务。乙方将甲方服务器正式上架后并通知甲方,起算租期。
4.2 甲方使用乙方标准机架的 2个单位空间,用以放置1 台信息服务器及其附属设备。接入带宽方式和速度: 以太网接入。服务器使用的IP共 2 个,分别为: ,别名为: 。机房地址: ,机房值班电话: ,服务监督电话:
4.3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自行设置一组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服务密码,甲方凭服务密码可以通过乙方获取售后服务和相应的技术支持。甲方通过服务密码认证进行的行为,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好服务密码,若因甲方造成服务密码外泄或滥用等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若因甲方授权人员的离职或调动等原因,可以向乙方重置服务密码。甲方的服务密码为: 。
4.4 甲方指定的联系人:
姓名
职位
电话
手机
QQ
Email
身份证号
4.5 乙方指定的联系人:
姓名
职位
直线电话
手机
QQ
Email
公司电话
4.6 甲方服务器托管配置:
品牌型号
DELL R710
硬件配置
处理器
E5620
内 存
4G*2
硬 盘
300G(SAS)*3
芯片组
Intel 5520
操作系统
主要软件
外型尺寸
4.7 甲方网站域名信息备案登记表
网站域名
主办单位名称
备案许可证
4.8 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总金额为大写 捌仟叁佰贰拾 元整(小写¥8320.00元),费用为含税价。其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费用明细如下:深圳环球数码双线机房2U服务器托管 壹年 服务费用 ; 甲方采取按年付 的方式一次性 付款,并坚持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在本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即 2011 年 月 日前),甲方将 ¥8320.00元支付乙方。
4.9 如甲方付款逾期,除补交应付金额外,其拖欠的天数每天按应付金额的0.3%另付滞纳金。如未按时支付,甲方除支付滞纳金外,乙方还将随时终止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服务。
4.10 乙方银行信息
公司帐号 户名: 账号:
4.11 财务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卡号:
财务帐号 户名:杨柳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梅林支行 卡号:6227 0072 0069 0249 729
财务帐号 户名:杨柳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梅林支行 卡号:6228 4801 2059 1999 616
财务帐号 户名:杨柳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梅林支行 卡号:6222 0240 0004 2403 689
第五条 合同期限、合同解除、合同终止
5.1 本合同自文尾指定日期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壹年 ,即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限为2011 年 月 日至2012 年 月 日。在合同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双方另签合同。如果在合同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
5.2 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5.3 甲方托管期满后,若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有关服务器的其他服务,双方应在服务期到期三日内另签合同;若甲方不需要乙方继续提供有关服务器的其他服务,应在服务期到期三日内将服务器搬离机房并承担运输等费用,甲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没有及时搬走服务器,乙方将按每日每台30元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设备保管费,超过30日视甲方自动放弃该服务器产权,乙方有权进行处置该服务器及附属设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连带责任与乙方无关,由甲方完全承担。
5.4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终止,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破产。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者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但甲方已交纳的费用不得要求返还。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6 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续约款项,则双方认同本合同执行终止。乙方届时将关闭服务器,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拖延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可以关闭服务器。
5.7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责任限制、争议解决、不可抗力
6.1 国际出口的主干链路及国际出口电信提供商一方出现故障,或因现有技术力量无法预测、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因黑客、病毒、引起的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的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6.2 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总额。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甲方服务器丢失、硬件更换、或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硬件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购置全新同等规格等级的服务器或硬件予以替换,或按甲方购买服务器的原价进行赔偿,甲方对于新服务器或硬件享有完整所有权。
6.3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6.4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6.5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第七条 保密、通知、权利保留
7.1 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7.2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7.3 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7.4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7.5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所有放弃应书面作出。
第八条 合同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
8.1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责任限制、补偿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8.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8.3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8.4 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并且应当将本合同各条款及有关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解释。本合同内的标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8.5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8.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乙方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但乙方应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许可给第三方,除非一方进行重组、合并或者名称变更,但应通知另一方。
8.7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8.8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8.9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各方授权代表于 2011 年 月 日签署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自该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五、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如有网站必须安装信息安全管理软件《华盾服务器管理专家》,并定期更新拦截关键词库。必须有备案号才接入和开放网站(审核中或没备案的网站都不允许做解析含跳转),必须验证每一个接入的域名所有者相关证件并保留复印件。服务器上不允许开放WAP网站(包括解析或是跳转),取得相关证件的除外。如有BBS或留言板或开放视听站点必须取得相关专项许可方可开通,同时严格管理好网站的内容,不允许出现非法信息。
六、本单位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你单位有权停止服务。
十、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单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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