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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电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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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窗体顶端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道138-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100090137        企业资质证书号: 陕建房暂〔2010〕35号          法定代表人: 高瑞年        联系电话: 88653872     邮政编码: 710018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710000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             国籍: 中国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西侧、凤城八路南侧  、土地使用证/土地批文号为  西经国用(2010出)第036号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33004.2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1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80 年  02 月  25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 暂定名】  凤城家园二期(天朗·御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10)第042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西经开(2010)036号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2010)第28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 √ 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1073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13  【 √ 幢】【 座】  1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钢混  结构,层高为  2.9  米,建筑层数地上  33         层,地下  0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封闭式】【 非封闭式】【 其它】。 该商品房【√ 预售预测】【 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三)。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 【√毛坯房】【精装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 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装修价款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零  仟  零  佰  伍  拾  伍  万  零  仟  叁  佰  叁  拾  捌      元整。 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装修价款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万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 3. 按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人民  币)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万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装修价款为( 人民         币) /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 ,买受人有权退房 。 买受人退房的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 X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                    。 2.分期付款  /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于2012年4月26日向出卖人支付应缴房款首付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壹拾柒万零叁佰叁拾捌元整(含定金), 剩余房款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办理公积金贷款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1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11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 ,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1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 项中的比率 ) 的违约金 。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将具备下列第 5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该商品房经工程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因地铁施工及新区市政建设影响,买受人同意特设四个月谅解期删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 60个工作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因政府行为而导致延期,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告知买受人非因出卖人原因遭遇政府暂时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节日、地方性检查不准施工的现象)导致无法正常施工,以监理单位的证明文件为准,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买受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 3. 因买受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详导致联系不上买受人预留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错误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用尽电话通知、特快专递、报纸公告等方式仍无法联系的 ,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个工作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0.1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个工作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1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0.1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目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 、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 ,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自交付之日起或视同交付之日第二日起,买受人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超过30天(含30天)未能按期接收,视同出卖人正常交付,保修期自此日开始计算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给与补装或补偿相应差价限期30日整改,达到附件四标准。逾期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上、下 水交付之日  ; 2. 电 交付之日  ; 3. 天然气 集中装修期后180天天然气于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具备开通条件   ; 4. 暖气 交付使用后第二个自然采暖季暖气于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具备开通条件   ; 5、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于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具备开通条件 6、小区道路于该商品房交付时投入使用 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以其他方式达到使用条件或承担相应费用延期30日内出卖人免责。延期30日后出卖人应以其他方式达到使用条件,解决买受人使用问题,并承担后续延迟期内买受人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直至达到上述约定   ; 2. 初次供暖,因系统调试原因,可能导致部分买受人家中温度达不到规范要求,买受人同意谅解,出卖人及物业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减免买受人当期采暖费用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540个工作360个工作日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90个工作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0.11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逾期540个工作日按已付房价款的0.1%一次性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每逾期一日,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不能按期提供所需资料或不能按期缴纳政府相关税费,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其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5. 买受人不得乱搭乱建,须服从小区统一规划安排,地下车库产权为开发商业主 所有  ; 6. 外窗及阳台不得安装防盗网,如确需安装时,防盗网只能安装在窗扇的内侧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不得利用住宅开设经营性店铺或任意改变住宅用途,不得安装太阳能  。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西安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建筑节能补充协议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7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1  份,买受人 1  份,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1  份, 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明确,比如: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 各1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备案登记号见合同文本的右上角。备案情况可通过西安房产资讯网()查询。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签章)   (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合同可选项条款内容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提请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再行签字盖章。)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房间号:    附件二:建筑节能补充协议 建设单位 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凤城家园二期(天朗·御湖) 围护结构 墙体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0.59-0.62/40厚XPS板 屋面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0.48-0.49/55厚XPS板 地面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0.65/40厚XPS板 门窗 传热系数 2.7 综合遮阳系数 满足要求 节能性能标识 断桥铝合金中空双玻 供热系统 室内采暖形式 地板辐射供暖 热计量方式 分户热计量(预留) 系统调节装置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空调系统 冷源机组类型 / 能效比 / 热水利用 供应方式 热水器(设备自理) 用能类型 天然气、电 照明 照度 起居室、厨房、卫生间100LX,卧室75LX,餐厅:150LX;商业营业厅:300 LX 功率密度 商业营业厅:11 W/㎡其余7W/㎡ 可再生能 源利用 利用形式 / 保证率 / 建筑能源 利用效率 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 符合节能标准 附件三: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包括公摊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局2000年8月1日发布实施的GB/T17986中《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的第B3.1规定,结合凤城家园二期(天朗·御湖)高层住宅实际情况,现对共有建筑面积构成及分摊方法说明如下:      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管道井、楼梯间、屋面楼梯间、垃圾道、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面积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幢)=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各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公摊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办法执行合同第五条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主体外墙外保温,面层为面砖、局部石材      2.电梯:品牌电梯,轿厢装修最好能明确电梯具体品牌和型号 ,      3.内墙:厨房、卫生间墙面水泥砂浆拉毛处理,其他墙面水泥砂浆压光      4.顶棚:客厅、餐厅、卧室、阳台顶棚水泥腻子      5.地面:客厅、餐厅、卧室、厨房、阳台水泥砂浆拉毛;卫生间防水处理      6.外窗:断桥铝合金外窗, 中空玻璃配纱窗      7.入户门:钢制入户门      8.阳台:断桥铝合金配中空玻璃及纱窗      洗衣阳台预留洗衣机给排水口,局部防水处理      9.给排水系统:      厨房和卫生间、洗衣阳台各设给排水接点      10.新风系统:户内设新风系统      11.电气系统:每户设照明开关、灯座及插座连入墙管线,每户提供单相主电源      12.电话系统:设电话及宽带网络暗线系统,插座设于客厅、主卧室      13.电视系统:设有线电视插座于客厅及主卧室      14.供暖: 户内为地辐射采暖系统, 集中供热      15.燃气系统:提供市政燃气系统      16.安防系统:社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每户设可视对讲系统  附件五:补充协议  买受人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编号: )予以认可(是)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的一些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四条作如下补充:     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不包括任何以下所述之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者外,该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1.与本合同签署、生效和履行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删 公证费、保险费、登记费、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及各项政府税费;     2.与买受人向任何贷款机构申请取得贷款有关的任何费用;     3.买受人接受第三方服务或者出卖人另行提供服务的任何费用;     4.与该商品房物业管理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热源费、热水费、采暖费、管理费押金、车位管理费、车位使用费、公摊水电费、装修管理费、电梯费等。      买受人若以票据或汇款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则以实际到达出卖人账户的金额为买受人所支付的金额,以实际到达出卖人账户的日期作为买受人支付的日期,与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有关的手续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条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八条作如下补充: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出卖人不能按期履行本合同时,出卖人在及时通知买受人后可延期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或国家经济政策变动;     2.施工中遇到有异常困难,有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施工中遇到有社会群体性事件、道路封锁、原材料短缺等社会异常事件不能及时解决;     4.自然灾害(火灾、水灾、地震等)、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况;     5.市政配套的批准安装导致的延误;     6.其他在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本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第八条的例外规定已经很充足了,本条应整体删除     第三条: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十一条作如下补充:     1.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在出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有关贷款款项、面积补差款项、契税等),且买受人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出卖人才有义务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自该商品房书面通知指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或到期的次日起该商品房的所有风险责任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本句前增加限制性语言:该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 。     2.若买受人逾期无故逾期 收房或由于买受人原因视同出卖人已按期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且自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届满或到期以及重新验房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物业服务费用以及其它费用)即由买受人承担;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或给出卖人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买受人承担。     3.该商品房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交房条件的,买受人不得拒绝办理交房手续,房屋的质量瑕疵或任何非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应记录在交接文件中,出卖人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房屋修缮完毕后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5日内验收房屋,如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房屋或办理完结房屋交接手续删 的,视为买受人已收房,该房屋已满足交付条件。如买受人单方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通知交房日起15日内自行向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双方以有效的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删 。     4.出卖人设置的样板间仅作为装修风格展示,不作为交房标准。出卖人发布的宣传广告、售楼广告、售楼书、等推广材料仅作为宣传使用,交房标准最终以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为准出卖人发布的宣传广告、售楼广告、售楼书、等推广材料中针对具体的房屋户型、结构、面积仅作为宣传使用,交房标准最终以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为准,但上述资料中有关小区绿化、水域、幼儿园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描述、承诺等均构成本买卖合同的正式文本内容 。     5.小区实施分户计量时,买受人应按规定时间缴纳热能计量表的购置费,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 但物业公司收取的热能计量表购置费应当合理,不得高于买受人能自行于市场购入的价格 逾期未交纳费用导致热能计量表无法安装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第四条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十四条作如下补充:      由于政策法规或行政命令的改变、市政因素、不可抗拒力等非出卖人能力所及的情况,导致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在规定日期未达到使用条件,买受人免除出卖人责任本条争取删除,如不能删,则水、电、道路应排除在外 。     第五条、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十五条作如下补充:      如买受人未付清法律、法规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或者未提供规定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权委托书,签署合同及权属登记申请表等),出卖人有权拒绝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为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相关手续,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受政策或专业部门或有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工作程序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附件六:  第六条、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十七条作如下补充:     1.买受人不得在该商品房、窗和屋面、外墙面等影响立面部位张贴广告、大字报、标语及设立广告牌、霓虹灯等,否则,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拆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2.该项目如有设计施工不予封闭的观景阳台、望台、空中院馆、入户花园等所有区域不得放置可能导致高空坠落的危险物,若由此产生的任何意外事故责任由买受人全部承担;买受人不得对该未封闭区域进行任何形式的自行封闭或围挡,对于出入非封闭区域及一层花园的门不得自行更换,否则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强行拆除并由买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不得悬挂、放置影响小区形象美观的生活物品,否则买受人应承担相关处罚。     3.该项目出卖人如对买受人赠送露台或一层花园,买受人对出卖人赠送的露台及一层花园只享有使用权,买受人在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在花园或露台围墙(栏)上开门或对花园围墙设计进行改造等行为;     (2)不得在花园或露台内饲养宠物或家禽等行为;     (3)不得在花园或露台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的物品和堆放杂物等行为;     (4)不得在花园或露台内进行引明火活动等;     (5)不得从事影响小区整体园林景观规划和危害其他住户居住安全的其它行为。     买受人承担一层花园或露台范围内日常绿化、卫生、防腐防锈的管理及坏损修复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买受人如有违背以上约定,出卖人将授权物业公司出面予以干预、制止,直至上述情况消失。因对买受人违规项进行整改和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负。     第七条、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十九条作如下补充:      由本合同履行产生的所有纠纷(包括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引起的纠纷)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合同签约地(西安市大庆路三号凤城七路 )的莲湖区未央区 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关于解除合同的补充约定: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出卖人提出解除合同买受人无异议的,买卖双方应在五日内签署解除合同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解约协议、办理合同注销备案登记等文件),在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后三日内,买受人无条件配合出卖人共同完成注销合同备案等手续。因买受人原因逾期办理上述手续导致出卖人无法另行销售买受人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指房屋的,买受人应按日以本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赔偿金。     因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时,若买受人须支付有关违约金及赔偿金的,则出卖人将直接扣除该违约金及赔偿金等相关款项后的剩余款项不计息返还买受人     买受人按揭付款的,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将按揭部分款项退至按揭银行,在银行确认收款后,即视为退至买受人,就此退款行为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即视为退至买受人,就此退款行为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若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解除本合同的,买受人应将所购房屋恢复原状,并按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已经装修并入住该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出卖人不补偿装修费用,且买受人须在收到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后30日内交回该商品房,逾期未交回的,须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三的房屋使用费。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放置于该房屋内的物品向有关部门提存,且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若出现了法定或双方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而出卖人自发生该等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有权书面催告买受人是否解除合同,自该催告送达买受人之日起满30日,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则视为买受人放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条文为修改后文本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的约定:      双方同意以电话、信函、挂号信、特快专递、报纸公示等方式进行联络,出卖人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向买受人登记的联系地址联系买受人时,自邮件寄出之日3日内自买受人签收邮件之日起 视为送达买受人,出卖人采用报纸公示方式,报纸发布之日起视为书面通知已送达买受人出卖人只有在采用电话、信函、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无法有效联系买受人的情形下方可采用报纸公示,且公示报纸应选择本地主流媒体,该公示自报纸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书面通知已送达买受人 。如买受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致使出卖人的相关通知未能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的,买受人承担由此所引起的全部责任。若任何一方为两人或多人,任何通知向其中一人发出即视为向该方全体发出。     第十条:合同其它条款如与本补充协议条款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附件七:  房屋交付时买受人需交纳以下费用: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及计算比例自行缴至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在房屋交付时向出卖人提供缴款票据。     (2)契税、办理房产证登记费用、办理他项权利证费用,由买受人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交出卖人代收。     (3)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对以上费用缴纳比例或金额有任何调整,买受人同意按照新的规定缴纳;如有政府新增费用或费用变动,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部门文件为准。  附件八:  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付款形式支付购房款的:     1. 出卖人关于公积金贷款义务的说明,陈述或宣传均理解为:仅限于协助买受人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出卖人不负有任何义务确保公积金贷款审批机构及银行会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     2.出卖人所宣传的贷款成数、首付比例等政策均为参照公积金贷款审批机构及银行所约定的最高按揭成数和最低首付比例,买受人最终贷款金额以审批金额为准,出卖人对此不负有责任。买受人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在审批过程中遇国家金融政策或审批机构政策调整,以最终放款执行政策为准,出卖人对此不负有责任。     3. 买受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贷款审批机构及银行提供真实完善的贷款资料、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并应当按照贷款审批机构及银行通知的日期和程序办理签署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若买受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审批机构或银行要求买受人补充提供其它相关资料,买受人须于5日内提交至指定地点,若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提供贷款所需资料或相关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未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处置本合同所指向的房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     4. 如买受人按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买受人可在十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变更付款方式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扣除工本费后将买受人已付款项退还买受人,本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向出卖人另行提出付款方式,出卖人接受的,本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接受的,本合同终止履行。为修改后文本   附件九:  合同全部附件签字确认: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十: 西安市家庭购房申请表(商品住房) 购房人申报情况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拟购住房地址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3幢1单元 户籍所在地   家庭拥有住房情况  无 家 庭 成 员 姓名 家庭关系 基本情况  单身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本人承诺以上申报情况及提交资料属实,如有申报不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购房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售 房 人 承 诺     本公司已将国家现行购房政策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并对申购人申报资料进行了核实,如违反有关规定、或申报不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售房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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