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移动业务代理协议 ( 湖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益阳赫山金鸿店)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乙方:(湖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益阳赫山金鸿店) 第一章 双方资格和权限第一条 双方基本情况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向东注册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349号通讯地址及邮编:41300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康富路分理处银行帐号:43001510367059156186乙方:益阳鸿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曾贵)经营者姓名:罗进军注册地址:益阳市桃花仑中路金鸿百货内 通讯地址及邮编:益阳市桃花仑中路金鸿百货内开户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
2、银行 银行帐号: 605610001202345209 第二条 准入资格(一)乙方须具有合法的通信终端设备以及无线电通讯设备经营许可资格。(二)乙方须无违法、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三)乙方须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3房产证或营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双方签字加盖公章); 4开办申请审批表;5、经营地址照片两张,室内室外各一张。第二章 代办原则及范围第三条 双方法律权限(一)甲方是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 益阳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的资格。甲方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
3、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二)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30900000038069 。乙方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且提供给甲方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 为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通信业务,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办业务的经营地域范围为: 赫山区 ;甲方授权乙方代办甲方业务网点的类型为 卖场。乙方在甲方系统中命名为赫山区金鸿沃3G手机柜(国美提升店)。第六条 合同期间,乙方只经营
4、甲方的业务,不得以另开公司、另注册公司、入股等各种方式经营除甲方以外的任何通信网络服务商的业务。第七条 开办基本条件(一) 必须配置双屏液晶电脑;(二) 必须配置复印机、票据打印机(三) 必须按照VI标准制作时间牌、桌牌;(四) 沃3G卖场必须订做并统一着公司营业厅标准制服。第三章 代办内容第八条 代办业务内容甲方授权乙方代办甲方综合业务。以下所有业务项目均为举例可选内容,可根据实际业务内容填列。1联通移动业务。2联通话费代收业务。3新业务受理。4充值卡销售。5办理甲方授权的各项变更业务。6其他:终端销售。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变更联通经营范围,以上业务内容也将作相应改变,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继续经
5、营甲方调整后经营范围以外业务。第九条 保证金(一)经销商保证金是指经销商为获得联通公司业务代办资格,而根据所代办业务内容或种类的不同,向联通公司所交纳的一种保证金,又可称为经销商业务代办资格保证金。乙方应根据代办业务的种类以及代办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二)根据公司现行规定,乙方为 卖场 ,应交纳保证金标准为:人民币0元。(三)保证金应在代办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计息)。(四)若乙方拖欠甲方营业款,甲方视乙方的信誉度下降,必须增加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五)甲方对于经销商的保证金额度可根据公司的政策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六)代办协议终止,双方结清各项费用
6、,无任何争议的情况下,甲方应在双方结清业务帐款后,三个月内全额退还。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第十条 代办费条款(一)代办费是指乙方为甲方发展用户、销售电信产品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办酬金。代办费结算组成内容:代办费按内容分为固定佣金、话费提成、代收话费提成、充值卡提成、增值业务提成、终端销售提成等。 (二)代办费的核算、支付执行甲方不同时期的佣金管理办法,具体以书面文件为准。(三)欠费管理按照甲方当期的欠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以书面文件为准。(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甲乙双方代办费结算时,乙方自行负责营业税及随征的城建税、个人所得税。
7、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五)当甲乙双方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再享有任何获取代办费的权利。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确保乙方发展的正常用户在协议期内正常使用中国联通业务,保证正常用户使用的业务达到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二)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办费。(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代办使用的相关票据。(四)甲方负责对所经营电信业务进行宣传推广,并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的宣传资料或宣传物品。(五)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有关电信业务的培训及技术支持。(六)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召开会议等各种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七)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业务发展情况、服务质量
8、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基本内容为乙方的经营能力。如:乙方在考核期内所发展的用户数及该批用户产生的收入、离网率、贡献率,以及乙方营业人员的服务水平等内容。(八)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制裁和处罚。对乙方原因发生违反甲方有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新闻曝光等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行为,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处罚和索赔的权利。(九)甲方按照乙方业务发展情况,向乙方提供号、卡等资源支持。(十)甲方指定专门渠道管理人员与乙方相关人员对接,协调双方有关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问题。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电信主管部门的规章和有关政策。树立“以用户为中心、让用户满意、持续改善服务工作”的观
9、念。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统一VI标准进行装修,以维护甲方公司的整体形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开业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缩小门店规模或增加门店经营项目。(三)乙方应服从甲方的业务和服务检查及管理。(四)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所推出的各期促销措施及营销方案,对甲方目标市场的划分以及各期的任务数、销卡价格、代办费的支付比例等方面所作出的调整应予以支持并严格遵守。(五)乙方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围办理业务,乙方在向用户提供联通相关电信服务时,应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等内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六)用户办理联通电
10、信业务时,乙方应向用户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咨询服务电话等,不得以虚假、不实的宣传误导电信用户,并在用户入网时按甲方统一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明确中国联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发展的下级渠道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对下级渠道享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及义务,对下级渠道发生的所有与联通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乙方都负有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八)乙方接入甲方的计费系统如采用其他运营商宽带接入的甲方不收取租线费用;如通过甲方光纤接入甲方计费系统的,须向甲
11、方交纳租线费用。经确认,乙方采用 其他运营商宽带接入 。(九)乙方有责任妥善管理好甲方分配给乙方的接入设备、登录计费系统的工号及密码。并严格按甲方的操作规范及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如发生乙方因违规操作或未保管好接入设备、工号及密码而给甲方带来损失的,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每次5000元的处罚标准,有权从乙方保证金扣取。(十)乙方应在协议期内定期与财务核对各项往来帐。(十一)乙方招聘录用营业人员应符合甲方的业务管理要求,须经甲方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乙方服务人员应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用户的提问;当遇到用户投诉,应迅速妥善解决,必要时向甲方申请协助,不得使事态扩大
12、而影响甲方声誉及形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投诉升级,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十二)乙方应根据代办业务的种类以及代办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如因故致使保证金减少,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如未补足,视同乙方终止本经销合同。(十三)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商业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十四)当甲方对有关资费标准、价格或代办费的支付比例等调整时,乙方同意无条件按新政策或新标准、新价格或新代办费的支付比例执行。(十五)营业款的管理及考核要求严格按照最新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营业款管理考核办
13、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十六)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发票管理办法,不得超范围使用。(十七)乙方营业厅内不得张贴和设置除甲方以外的任何通信网络运营商的企业标识或业务品牌及宣传资料。(十八)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不定时制定的对经销商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乙方对上述规定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渠道补贴(一)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同时期出台相应的渠道补贴文件,乙方可根据文件精神向甲方申请渠道补贴,并自愿服从甲方的考核管理办法。(二)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渠道补贴附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乙方在得到甲方补贴后,
14、必须确保完成甲方下达的与补贴标准所对应的业务考核指标。(四)乙方在考核期间未完成甲方下达的任务考核指标时,乙方应承担考核金额,考核金额按补贴协议约定,由甲方财务从乙方的业务代办佣金或保证金扣除。(五)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或因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而被甲方终止协议时,乙方全额承担甲方给予的各种渠道补贴费用,将由甲方从乙方保证金中或佣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支付。第五章 保密与企业竞争第十四条 乙方在其与甲方的来往中获悉的一切消息,包括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得知的甲方的重大经营行动、正在洽谈中的经营项目、联网信息、管理经验、经营方法和专有技术等,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如何,均为甲
15、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且在协议期内及协议期满后10年内,不得将其向其他任何人、组织和公司透露。第十五条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内及协议期满后5年内,乙方不得代理和从事其他电信运营商的与甲方有竞争性的业务。第十六条 如乙方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在协议期内转租门面,须经甲方同意,且甲方或其同意的第三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改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且门面属其自有的,则该门面5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共享营业厅、开分店、与人合伙、合资入股等各种方式经营除甲方以外
16、的任何通信网络服务商的任何业务、营业厅内张贴和设置除甲方以外的任何通信网络服务商的企业标识或业务品牌及宣传资料等。第六章 知识产权第十八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 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和/或其分公司的同意。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取得的印有甲方“中国联通”(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 服务商标或标识的文具、商业名片、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
17、甲方责成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可对乙方处以2000元以上扣罚违约金;情节严重或拒不接受甲方整改意见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扣罚全部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法律追究权利:(一)乙方不能完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二)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经营行为严重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三)本协议已约定构成违约的情形。(四)除上述条款外,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经甲方通知后,在5日内未纠正其违约之行为。第二十一条 若乙方在合同期间违反甲方相关规定,销售或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业务或提前终止协议,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行为并按双倍收回用于乙方的各种补贴(如装修补贴、房租补贴、免卡费补贴、促销补贴、
18、自然灾害补贴等)。第二十二条 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行为确认之日起从乙方已缴纳的业务保证金中扣除。因乙方违约在业务保证金中扣除冲抵违约金后,乙方应在受到甲方冲抵通知后3日内将扣除部分补足业务保证金。若乙方不能按时补足业务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业务保证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扣,甲方有权继续采取法律手段追缴。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的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宽限,均不应视为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究和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视为对该等违约行为的认可。第八章 免责条款第二十五条 如
19、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协议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相应顺延。遇到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另一方出具有关机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方可免责。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通信中断和工期延误,甲方无需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因一方自身的原因致使己方受损或因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一方受损,协议另一方可免责。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八条 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存续性的纠纷。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如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
20、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第十章 通知第三十条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1)当面递交;(2)传真;(3)特快专递;(4)挂号信;或(5)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下述双方地址,于收到之日视为送达。第十一章 其他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章 协议的生效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 2011 年 04 月 01日起至 2016 年01 月 31日止。如果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则重新签订合同。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益阳市分公司代 表(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