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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主要担保业务品种操作流程
一、 信 用 担 保 种 类
信用担保种类
交 易 担 保
直接融资担保
间接融资担保
个人消费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
银行票据贴现
流动资金贷款
商
业
票
据
担
保
租赁担保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贷款担保
应
付
票
据
担
保
应
收
票
据
担
保
来
料
加
工
担
保
补
偿
贸
易
担
保
付款担保
维修担保
预付款担保
履约担保
投标担保
债券担保
基金担保
信
托
产
品
担
保
票据担保
融 资 担 保
二、 担 保 分 类 流 程
履约类担保
担保审核
确定担保分类结果
确定担保的可能性
审查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阅读担保对象档案
分
类
定义特征
综合分析
非
财
务
因
素
分
析
评估反担保状况
贷款目的
还款来源
资产转换周期
还款记录
评估还款能力
填写担保分类认定操作表
现有和潜在问题
未来经营预测
已经经营业绩
当期财务状况
其
它
法律问题
银行管理
还款意愿
其它财务分析
现金流量分析
三、签订担保贷款有关合同的程序
委托担保合同
本合同是借款人为明确表达委托本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的意愿,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抵(质)押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是本公司确保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
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与抵(质)押人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是为确保本公司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
保证反担保合同
完善反担保法律手续
办理抵(质)押物评估、保险、登记以及合同的公证手续。
保 证 合 同
本合同是本公司应借款人请求,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与贷款人、借款人三方共同订立的合同。它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借 款 合 同
本合同是在签订上述保证合同、和保证反担保合同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的合同。
四、贷款担保业务流程
担 保 方
投 标 方
招 标 方
五、交易担保业务流程
提出担保申请提供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
担出担保申请提供交易合同及相关资料
受理担保申请审查相关材料
评审通过签署委托保证合同
交 担 保 费 及 保 证 金
交 担 保 费 及 保 证 金
保证金存入指定帐户
开出商品交易履约保证书
监 督 交 易 实 施
交易双方书面协议交易全部或部分撤消
交 易 完 成
全部或部分返还保证金
保证金返还到交易双方
该 笔 业 务 结 束
到 建 委 备 案,办 理 开 工 证
取 得 履 约 保 函
交 纳 担 保 费 用
提 供 反 担 保
参 与 竞 标
中 标
施 工 建 设
竣 工 验 收
担 保 结 束
投 标 方 违 约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担保期间检查
合 同 归 档
出具履约保函
收取担保费用
落实反担保
受 理 委 托
项目终止
贷 款 方
借 款 方
担 保 方
项目终止
赔偿招标方损失
拨付建设资金
办理支付保函
签订施工合同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损 失 分 担
确认追偿结果
追 偿
代 偿
保 证 解 除
按 期 还 款
保 后 跟 踪 .
发 放 贷 款
签 保 证 合 同
评 审
复 核
递 交 贷 款 资 料
提 供 项 目 资 料
贷款申请 担保申请
贷 前 调 查
受 理 审 查
受 理 审 查
保 前 调 查
项 目
终 止
项目
终止
落实反担保措施、评审
交保费,签委托保证合同及各类反担保合同
交 保 证 金
签 借 款 合 同
贷 后 跟 踪
提 供 材 料
该 项 业 务 结 束
需 方
担 保 方
供 方
交易双方书面协议交易全部或部分撤消
交 易 完 成
六
工程担保业务流程
执行反担保合同
补偿担保方损失
第 二 章
担 保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本着公司章程的基本精神和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担保业务管理规定(下称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立担保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贷款业务评审委员会。前者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审议机构,下设常设机构风险控制部(下称风控部);后者是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机构,下设常设机构担保审批部。该两委员会和下设机构按各自独立的工作规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立担保业务部,负责公司的担保业务的具体管理和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节 业务部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担保业务部是公司担保业务的经营机构,隶属总经理领导,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编制年度业务计划,完成年度创收任务;负责担保市场的调查和研究,搞好市场预测;认真依法签订和履行各类投资担保合同,严格合同资料管理;协助风控部清偿公司债权,协助担保部在保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业务人员离任时,必须认真搞好移交,处理好业务遗留问题。
第六条 业务部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业务结算人员离任前,应接受财务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负责任。
第三节 业务人员素质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业务部业务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公司的直接效益。在招聘业务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第十一章《劳务管理规定》的有关招聘员工素质的要求条款执行。
第八条 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如下:
1、对公司、对业务、对自已充满信心。
2、认真执行公司“劳动纪律”和“员工守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要树立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一言一行注意维护公司形象。
4、对公司忠诚,不因个人利益和私人情感背叛公司。
5、勤备学习,精通业务,全面掌握担保产品与担保市场情况。
6、勤动脑、多动手,善于观察和分析问题,善于交际,勇于吃苦耐劳。
7、善于扮演多重角色,既是业务员,又是情报员、调研员和参谋人员。
8、厉行节约,千方百计降低担保业务成本。
9、要具有健康的体魄,高尚的礼仪风度和雷厉风行的办事作风。
10、要有较强的推销力、判断力和决策力。
第四节 业务范围和管理权限
第九条 业务部的经营范围主要是:
1、负责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有贷款人)的相关担保业务;
2、负责理财咨询、中介服务及无贷款人的相关担保业务;
第十条 业务部必须严格按公司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超出经营范围的必须通过合法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各股东或其他合作伙伴为公司联系的担保业务,必须经过业务部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部必须按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计划完成创收任务。若上月完不成应予当月弥补,以此类推。连续6个月弥补不了时,应提出新的修正计划,报总经理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节 担保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是公司开展经营的基本依据。凡与融资担保有关的合同协议,统一由业务部组织签订。业务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本着“认真、谨慎、合法”的原则与客户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所有担保合同,原则上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版本。签订合同时,应按合同格式正确详细填写,做到内容完整,文字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签订担保合同必须体现互惠互利和平等的原则。既要防止申请担保企业或个人(下统称申请人、被担保人或借款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也要注意因公司签订合同不谨慎而产生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担保项目经初审确认后,即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担保手续,该通知包括如下内容:
1、同意为申请人贷款担保的批复;
2、申请人交纳保证金、担保费用和服务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3、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
4、通知的有效期为1个月。
第十七条 经审议原则通过同意的担保项目,由业务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
1、根据项目审批意见,拟订《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有关法律合同。
2、审核并验收申请人呈交的各种法律文件及凭证的原件。
3、涉及到法人代表、股东会成员、提供反担保的法人或自然人(下统称反担保人)签字盖章的情况,原则上应当办理见证手续。
4、各类担保合同草案,应及时与协作银行(下称贷款人)和申请人协商、洽谈,并将拟正式签订的合同草案经公司法律顾问修正后,按审批权限报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审定。
5、担保合同文书经审定后,需经公司担保风险控制委员会举行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正式签署。
6、办完担保签约手续后的项目资料由业务部移交给担保部进入后期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订合同:
1、申请人没有反担保保障或反担保措施未落实、还款来源不确实的;
2、申请贷款资料没有经贷款人或贷款人的主要经办人员初步认可的;
3、申请人主体不是法人或自然人的;
4、申请人项目的政策性太强,公司无法约束、控制的;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律时对公司不利的;
5、未按本制度有关程序完成审议或审批手续的。
第十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和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
第二十条 业务部要及时登记“合同台账”,做到查阅方便,保管妥善,不得丢失和泄密。
第二十一条 合同正本须交办公室存档。副本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室各存1份,做为办理财务结算、债权清偿和建立合同台账的依据,并送公司主管业务的领导和总经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执行完毕,全部正副本(含复印件)统一由办公室分类存档处理,不得散失。
第二十三条 所有合同和正式受理的项目资料都由业务部输入公司项目数据库。未获担保的合同资料由业务部保存,已获担保的项目合同和资料由担保部保存。
第六节 担保业务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担保时,业务部须向其公示有关担保规定,包括操作程序、收费标准、交纳风险保证金和提供反担保措施等。申请人确认和同意申请贷款担保的条件后,须填写《关于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的申请》或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同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
1、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及企业章程等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2、验资报告和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验资机构验证的近三年内的财务报表(并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3、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和银行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件和项目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反担保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担保额度的受理条件:
1、公司每单笔贷款担保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
2、被担保人申请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50%;
3、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30%。
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业务部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及填写《担保项目受理表》。
第二十七条 完成上述程序即可进行项目初审。项目初审由业务部负责,实行项目经理A、B角制度(A角为该项贷款的回收责任人),对项目及被担保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内容如下:
1、被担保人及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关资料情况;
2、担保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3、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及被担保人的项目资金及还款来源和资金安全保证措施;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结论。
第二十八条 初审过程中若发现被担保人出具虚假资料或发现其它重大经济决策失误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写出初审终止说明,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归档。
第二十九条 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原因并在处理表中记载。
第七节 担保贷款项目的评审与决策
第三十条 担保项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和担保业务评审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执行董事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担保业务部负责项目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项目审核、会议评审和专家评议。项目审核和会议评审的范围为所有担保项目;专家评议的范围为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担保部,担保业务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应提交风控委员会审议。风控委员会按其工作程序审议通过后,担保部即提交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
第三十三条 会议评审参加人员主要是评委会全体成员、原项目经理A、B角、担保业务部负责该项目跟踪管理的人员(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和评委会认为必须例席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会议评审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要议程是:
1、由项目经理A、B角报告项目情况,最后由业务部负责人提出部门意见;
2、对因资料不全或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对项目不能做出判断时,由会议主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加以落实。项目经理须在会后落实后报评委;
3、评委会主任委员综合大多数委员的意见,对审议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4、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项目,担保部应于会后的2个工作日内分别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贷款人,对需要专家评议的项目,由担保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公司评委会会议否决但决策机构(含牵头人,下同)决定复议的项目;
2、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至6个月内才办理手续的项目,需按原决策程序进行复议;超过6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按原初审程序进行评审。参加复议的人员应与第一次相同。
第三十六条 对于决策机构决定复议的项目,由原项目负责人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根据评审会议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向评委会议提交《担保项目复议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自决策机构批准担保之日起超过3-6个月才能办理手续的项目,原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初审报告》的基础上,重新审核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并重点就上述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具《担保项目复议报告》。
第三十八条 对已完成会议评审项目,由担保部按照决策权限划分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于风险审议、会议评审、专家评议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建议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八节 担保收费标准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凡是需要经过会议评审的项目必须收取评审费、需要办理担保的项目必须收取担保费。在本公司与被担保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时,双方应确定上述两项收费的标准与方式。
第四十二条 评审费与担保费收取的标准具体如下:
1、评审费收取标准:评审费(含考察、资料费等)按单笔担保申请额的3-5‰预收(最后多退少补),其标准为: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下为5‰、500-1000万元部分为4‰、1000万元以上为3.5‰。每项评审费按上述费率计算,如低于3000元时,按3000元收取。
2、担保费收取标准:担保费以实际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收取。担保费 = 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担保费率原则上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应适当上浮),超过1年和邵阳市以外的担保项目的担保费应适当提高。
第四十三条 费用收取方式具体如下:
1、评审费在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同意担保受理通知书》时一次性收取。因申请人资料不实,导致本公司不能受理其申请,则评审费不退;属贷款人原因可退50%;属本公司原因本金全退。
2、担保费原则上于申请人和贷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一次性收取,担保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即上年度末收取下年度担保费(逾期2月不交可撤保)。
第四十四条 担保费由业务部计算,并按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财务部办理收款手续。担保责任解除后,业务部根据实际承保金额和时间计算担保费。
第九节 担保贷款的保证措施和担保项目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法人或自然人的保证反担保和保证金等。公司根据被担保人和其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第四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权益转移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不动产抵押和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净值或楼价计算)不高于6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40%。
第四十八条 采用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2、被担保人有效净资产扣除1/3后,其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1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0%并连续两年以上盈利;
4、被担保人的项目在承保期必须已经参加财产保险。
第四十九条 保证金为反担保措施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20%左右(含贷款人收取部分)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后确定,并在《委托担保合同书》中规定。
第五十条 担保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由担保部负责,管理人员在检查中一旦发现被担保人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担保部负责人作口头报告,并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领导,对于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五十一条 每月30日前担保部负责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及当月项目检查报告。对所有担保项目,在贷款到期之日前1个月内由担保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担保人。
第五十二条 需延期的项目,被担保人要在该项目到期前60天内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并按公司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第五十三条 延期包括借新还旧的展期。被担保人需对原贷款项目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 逾期不足3个月的项目延期处理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逾期超过3个月(含)的延期处理程序为:由业务部提出初审意见,担保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补充意见,然后进入原审批程序。担保部对逾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1、签定补充条款,增加抵押物数量,选择更为可靠的反担保物;
2、拟列入预警项目或建议撤保。
第五十五条 延期和逾期项目不能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业务部和担保部共同申请列入预警项目。预警项目的确定及撤销权限为公司担保评审委员会。预警项目的后期管理,由担保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并会同业务部与被担保人及贷款人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撤保:
1、资金实际使用未按贷款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2、公司认定被担保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潜在风险;
3、项目或被担保人技术竞争水平下降;
4、被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有欺诈行为;
5、该项目不能达到初审预测目标。
第五十七条 撤保由担保部和风控部共同提出,并分别通过风控委员会和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讨论确认,然后视额度大小按公司决策权限的规定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
第十节 业务悬案、纠纷的处理与担保债权的清偿
第五十八条 业务部和风控部必须十分重视由于各方面原因所发生的被担保人拒还担保贷款或拒付担保费(次年后的),变更或中止合同等悬案和纠纷的处理。
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应在风控部与担保部的指导下,主要负责债权的清偿。
第五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在处理担保业务中,力求迅速圆满不留后遗症。一旦出现纠纷或不利于公司的情况时,必须不遗余力处理,以免造成新的债权纠纷。
第六十条 业务部要设立用户服务热线电话,要认真对待、切实做好为被担保人服务工作。接待用户要热情诚恳,要主动为用户当参谋、出主意。
第六十一条 担保业务产生后,对被担保人的提出的疑难问题需及时答复,对其贷款用途要跟踪管理,做到有记载、有统计、有分析、有反馈、有处理。
第六十二条 要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如被担保人违约,应通过合法途径,敦促其继续履行合同或及时诉讼于法律。
第六十三条 对于已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如有第三方申请的债务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应作为保证人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十四条 主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由公司代为履行后,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与公司签定了《反担保抵押合同书》或《反担保质押合同书》的,可以其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2、已设定反担保人的,公司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反担保人共同提起诉讼,进行追索;
3、有设定其他反担保措施的,应依法向提供反担保措施的反担保人提起追索。
第六十五条 对于已结束的担保项目,应迅速办理项目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押登记,核销公司贷款担保记录等。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担保部、风控部和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的资料原件退还给被担保人。对有典型意义的项目,担保部会同业务部写出项目评价报告,必要时对其进行项目跟踪,以做为正面宣传的案例。
第六十六条 有关担保贷款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具体措施,由业务部和风控部按本规定原则拟定出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节 业务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六十七条 业务部各项开支,要本着“既要节省费用,又要办好事情”的原则进行管理,反对铺张浪费。其费用标准按由财务部具体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业务部的工资、固定补助、差旅费等,均按第十二章《财务管理规定》第八、九节有关规定办理,并纳入公司管理费开支范围内或纳入业务包干费之内。
第六十九条 业务费的管理。业务费开支的主要范围是:
1、接待来人来访有关费用,包括就餐、住宿、交通等费用;
2、业务人员的公关补助,包括烟、酒等礼品和其他娱乐等开支;
3、项目贷款担保成立后,发现问题需要派人赴现场处理的有关费用;
4、有关业务中介、信息、劳务、佣金等费用的支出。
上述第1-3项均凭有效票据限额报销,第4项按规定办理完税手续后入账报销。
第七十条 宣传广告费按总销售额的2-4%左右安排,由办公室和业务部统一管理。宣传广告形式包括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传单或其它媒体等。
第七十一条 各项业务接待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一般陪同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需要公司领导参加的按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公司领导参加。
第七十二条 凡属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业务开支由业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负责检查和审计。不符合规定的业务开支,财务部可不予结算报销。
第七十三条 凡与被担保人洽谈担保业务或为其服务等,禁止吃请、索取红包或向被担保人借款借物等,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二节 经营策略和优惠办法
第七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担保法》等法规办理担保业务。在贷款人的支持和指导下,切实做好对被担保对象的考察评估工作,完善反担保措施,加强债权清偿力度,把担保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1、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与1-2家银行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全面合作,并由银行按公司现金风险保证金的5-10倍放大的原则进行综合授信。
2、谨慎选择担保对象。公司与银行互相推荐在省内各种类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管理规范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或个人)作为银行融资及其担保的重点扶持对象。
3、严格项目评审制度,充分发挥评审委员会的作用。在审批项目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4、认真选聘有从事贷款担保工作经历和经验的管理人员,充实公司各部门力量。同时虚心向同行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5、严格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担保业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为发展业务,公司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聘请一批素质高的业务人员,建立一支不在编、不拿固定报酬的相对稳定的信息队伍。对于给公司提供有价值担保业务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可给予一定的奖励优惠。其具体奖励优惠额度在本规定范围内由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时确定。
第十三节 奖 惩 措 施
第七十六条 根据第十一章《劳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公司对模范执行本规定的业务人员,予以嘉奖、加薪、晋级的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予以警告、减新和降级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业务人员的奖金,在完成公司规定的任务后,可高出其它部门员工的1-2倍,纳入承包管理的业务人员按承包合同执行。
第七十八条 除与金融机构发生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外,公司提取担保业务评审费的30%、与非金融机构发生的担保业务综合收费的15%、中介咨询(含非担保业务收入)费的70%和投资合作收入的30%左右作为奖励给有关具体经办人员(含有关佣金、信息费等)。具体由总经理分配到人。
第七十九条 凡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第七章《担保业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第十二章《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一节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节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的具体细则由业务部拟定,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
第 三 章
担保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担保是当事人各方互相约定的保证履行合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是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降低违约风险,由债务人提供保证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公司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识别、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第二章《担保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担保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下称本规程)。
第二条 本公司与贷款人根据《担保法》和国家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信用担保及其配套业务。
第三条 担保的对象与方式:本公司与贷款人互相推荐各种类型的,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中小企业或个人,作为向贷款人融资担保的重点扶持对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被担保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如果没有足够的、充分的担保物,可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四条 担保业务的品种:公司类融资担保-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产、高科技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履约保函、承兑汇票、借款保函及其它融资和非融资类业务等的担保;个人类融资担保-包括购车、购房和综合消费贷款等的担保。
第二节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属于本规程第三条确定的担保扶持对象、能接受本规程条款要求、交纳担保费、提供现金保证金及相应的反担保措施的申请人,本公司即可接受其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需填写《关于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的申请》,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确保其真实合法:
1、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等证照副本;
2、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及现金保证金对账单等;
3、近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溢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4、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的简历及身份证;
5、关于申请担保及设立反担保措施的董事会决议并附董事会成员名单;
6、项目情况介绍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批文等;
7、根据抵押和质押物质的不同,应分别按贷款要求提供反担保有关资料。
第三节 受 理
第七条 公司业务部是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的受理部门,主要负责申请人资料的初期审查和现场调查。申请人的申请被正式受理后,即将受理资料移交担保部。
第八条 担保申请资料的审核。
1、通过对申请人资料信息的搜集、审核,以确定这些资料信息是否完整和有效。
2、业务部指定一名项目经理(A角,负主要责任)和一名业务员(B角,协助A角)专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处理,核实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第九条 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核实的要点:
1、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
2、资料和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符合《担保法》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3、实地调查、了解项目的销售、利润和资源供应等情况;弄清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申请人整体素质;了解其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
4、通过走、看、问,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是否吻合;了解管理成员的管理水平和合作精神;员工与管理层关系是否融洽等。
5、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运行,厂房、办公场所和机器设备是否进行了财产保险、是租赁的还是自己购置的;清点和推算存货的价值,看是否与其报告一致等。
6、审核申请人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四相符。
7、外部环境情况,如水电、交通、安全状况和与周边居民、单位的关系等。
第十条 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项目经理需做出“同意受理”、“暂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结论:
1、如发现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等问题应不予受理;
2、因申请人资料提供不全、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或申请人暂不能提供现金保证金等,则不予受理或暂缓处理;
项目初审合格后,业务部即向担保部提交《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部审理同意后,即向申请人发出《项目受理通知书》,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项目正式受理后,担保部即建立申请人档案,填报《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担保申请人资料清单》、和《反担保人资料清单》。所有正式受理的项目资料都由担保部输入公司项目数据库。
第四节 评 审
第十二条 本公司担保评估审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部经理、担保业务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执行董事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担保业务部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评审会议参加人员为评委会全体人员与项目经理。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一般按下述程序进行:
1、项目经理报告情况,评委会成员进行质疑,有关责任人答疑;与会人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主任委员综合大多数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2、与会人员需在《担保项目评审书》上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4/5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则视为项目评审获得通过。
3、担保部按决策权限划分规定,将评审结论报公司决策人或牵头人审批。
第十四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申请人的评审:包括对其信用记录(贷款按期偿还率、合同履约率等)、经营素质(申请人的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和经济实力(资产质量和还贷能力)的评审。
2、对项目的评审:评审主要内容是产品销售率、成品库存适销率、存货周转率、预期销售增长率、销售费用率、广告投放率和市场占有率等。
3、对偿债能力的评审:主要评审其财务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比率和长期负债比率等)、运营能力(包括应收、应付账款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和成长能力(包括净资产增长率、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和未来两年内新品收入增长率等)。
4、对申请人反担保措施的评审:主要评审其反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易于变现;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反担保物评估的价值和设定的抵押率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对申请人及其项目的风险评审,建立防控风险的有效机制:
1、要设定最大担保额和最低保证金标准:本公司承担对单个申请人的最大担保额额度,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10%左右;对单个申请人的风险保证金为担保贷款总额的20%(如贷款人收取本公司保证金额度低于20%,低于部分由公司收取,并专款专用)。申请人的保证金需在本公司对其申请正式审批后即汇入本公司在贷款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对不能提供保证金的申请人,本公司不能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2、要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杜绝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防止项目决策失误;加强内部管理,决不允许“人情担保”、“关系担保”等现象出现。
3、要强化反担保措施。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应取得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等证明文件。
4、严格担保项目的监控。在监控过程中,如发现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恶化,现金流量匮乏,或明显无还款意向等问题时,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决策层反映,以采取补救措施。如被担保人明显无还款能力时,即进入风险处理阶段,做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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