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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文物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用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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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文物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3年9月 目 录 1.总则 1 2.术语 1 3.基本规定 2 4.分类与编号 3 5.基建文件 4 6.监理资料 6 7.施工资料 7 8.竣工图编制 15 9.编制组卷 17 10.移交与归档 17 附录A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代号规定 19 附录B :资料管理目录 21 附录C :文物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用表目录 24 附录D :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项目和验收批规定表 80 附录E :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移交书格式 81 附录F :竣工图的改绘及折叠 82 附录G :工程资料案卷编制 83 引用资料: 84 用词说明: 85 条文说明 86 文物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总则 1.0.1为规范文物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提高对文物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做好工程档案及归档工作,现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结合文物建筑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修缮、复建以及移建工程资料的管理, 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文物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未涉及到的内容如有发生执行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有关规定。 1.0.4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2.术语 2.0.1文物建筑: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或虽未明确作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或近现代建筑。 2.0.2单体建筑:指独立的单个建筑或群体建筑中的某一建筑物。 2.0.3工程资料:在工程修缮、复建和移建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4 施工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 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6工程档案:在工程修缮、复建和移建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2.0.7组卷: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分类整理形成案卷的过程。 2.0.8归档: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3.基本规定 3.0.1工程资料是施工中形成的保证工程质量的信息记录,也是将来进行工程维修的重要依据,工程资料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0.2 施工单位应实行总工(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资料管理员,资料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3.0.3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负责单位工程施工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资料的计划、管理和审核工作。施工资料由各专业(工种)工长、质检员以及试验员、材料员等有关岗位人员负责编制和索取,项目资料管理员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组卷、归档工作。 3.0.4 工程资料必须随工程施工按时产生,及时收集、整理,并应按专业归类,按时间顺序编号。资料表格统一采用本规程所附表格,特殊情况需增加表格的应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合理采用。 3.0.5施工资料应采用计算机进行编制,在纸质打印件上签字。施工单位应按时编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确认后应及时在资料上签字。 3.0.6工程资料应以单体建筑为单位进行编制、整理、组卷。有共用合格证、试验报告等资料情况可用复印件,但必须注明原件所在案卷。资料的项目应齐全完整,内容填写应准确、真实,字迹清晰,签字盖章齐全,无未了事项。 3.0.7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3.0.8工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抽撤,由资料管理员专人管理避免丢失或损毁,如有发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9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分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发包的分承包单位除外)编制的施工资料,自查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分承包单位负责所承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编制、整理,对其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自查合格后交总包单位进行汇总、组卷、归档。 3.0.10分承包(如壁画、雕刻、泥塑以及屋面新式材料防水等专业)应具有相应专业分承包资质,其资质复印件由发包单位归入工程资料存档。 3.0.11工程资料应按本规程规定的保存单位进行分别保存,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执行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有关规定。 3.0.12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13设计交底、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监理)组织、主持。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费用执行工程合同约定。 3.0.14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物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0.15 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移交建设单位。 3.0.16 资料流程的时限性:为保证工程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工程相关各方宜在合同中约定资料报审、报验资料的提交时间、提交格式以及审批时间,并应约定有关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应明确时限的资料包括:物资选样送审表、技术送审(包括方案送审和深化设计送审)、物资进场报验、分项工程报验、分部工程报验和竣工报验等。 4.分类与编号 4.1分类 4.1.1工程资料按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A类)、监理资料(B类)、施工资料(C类)和竣工图(D类)。本规程只对施工资料(C类)用表作出规定,监理资料用表参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执行。 4.1.2本规程将施工资料分为八类: 1.施工管理资料(C1); 2.施工技术资料(C2); 3.施工测量记录(C3); 4.施工物资资料(C4); 5.施工记录资料(C5); 6.施工试验资料(C6); 7.过程验收资料(C7); 8.竣工验收资料(C8)。 表格形式见附录C。 4.1.3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4.2编号 4.2.1资料编号的基本原则:按照所属分部、子分部以及类别,遵循文件或资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4.2.2基建文件、监理资料编号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根据本单位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号。 4.2.3施工资料按以下形式编号: X X—X X—X X— X X X ① ② ③ ④ 注:资料编号由9位组成: ① 为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A规定的代号填写。 ② 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A规定的代号填写。 ③ 为资料类别编号(2位),按附录C规定的类别编号填写。 ④ 为资料顺序号(3位), 按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从001开始逐张编号。 4.2.4 对于特殊情况,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号的相应位置以“00”代替。 4.2.5同一批次的同一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或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填写主要使用分部或子分部的工程代号。 4.2.6为便于管理,资料应按类别或属性建立资料管理目录,格式见附录B。 5.基建文件 基建文件是建设单位从立项申请、申报、审批、开工、竣工及备案全过程所形成的全部资料,一般有一下内容: 5.0.1立项、开工文件 (1)工程立项审批文件; (2)施工许可证或准许施工批准文件。 5.0.2勘察设计文件 (1)修缮工程勘察报告; (2)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3)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4)修改施工图通知书。 5.0.3招投标文件 (1)设计招投标文件; (2)施工招投标文件; (3)监理招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设计合同; (6)施工合同; (7)监理合同。 5.0.4 工程监督管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0.5商务文件 (1)工程投资估算; (2)工程设计概算; (3)施工图预算; (4)工程结、决算。 5.0.6竣工验收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质量保修书; (3)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0.7其他资料 (1)合同约定甲供材料、构配件的合格证或其它形式的质量证明; (2)工程竣工总结; (3)工程原貌、新貌照片; (4)工程开工、施工、竣工影像资料。 6.监理资料 监理资料是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一般有以下内容: 6.0.1 监理规划: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审核签字,报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0.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工程特点编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6.0.3 旁站监理方案:监理规划中应根据工程的特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制定旁站监理方案。 6.0.4监理月报:应由监理工程师编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6.0.5 监理会议纪要:由指定人员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阅,由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6.0.6监理日志:项目部的监理工作日志,由指定人员逐日记载。 6.0.7 见证计划、见证人备案书、见证记录:监理规划中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见证计划。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按规定确定本工程见证取样与送审见证人员,填写《有见证取样与送审见证人备案书》,到文物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具有见证试验资质的试验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施工中由见证人填写见证记录并签字。 6.0.8 监理抽检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物资或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填写监理抽检记录。 6.0.9监理通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发出通知。 6.0.10不合格项处置记录: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合格项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6.0.11工程暂停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情况决定并下达工程暂停令。 6.0.12 工期延期审批表、费用索赔审批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延期、费用索赔进行审批。 6.0.13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付款申请,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6.0.14工程事故报告:工程如发生事故,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情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写出工程事故报告。 6.0.1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撰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工程质量做出综合评价。 6.0.16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填写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进入保修期。 6.0.17监理工作总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提交建设单位。 7.施工资料 7.0.1施工管理资料(C1)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C1-1):由施工单位填写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作出结论。主要包括:施工现场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管理人员和专业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图纸会审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情况、施工验收规范准备情况等。 2. 施工日志(表C1-2):这里指工程项目总的施工日志。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日止,由项目经理逐日填写。应将生产情况(施工部位、施工内容、机械作业、班组作业、生产存在问题)和技术质量安全工作(技术质量安全活动、检查评定验收、技术质量安全问题)记载清楚。 3. 各种报审表、报验表、申请表及动态表(表C1-3~13):报审报验表主要有: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动工报审表、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月工料机动态表、工程复工报审表、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费用索赔申请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延期申请表,均应采用相应的报审报验表并附相应资料按时进行。分承包单位的送审、报验表应先通过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方可报送监理(建设)单位。 4. 监理通知回复单(表C1-14):监理对工程材料或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后,发出的监理通知单,施工单位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应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及时进行回复。 5.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表C1-15)、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C1-16):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按要求进行记载。事故发生时间应记载到年、月、日、时、分;事故情况:工程破坏程度、损失情况(伤亡人数、损失程度等);估计所造成的损失:因质量事故进行返工、加固等损失的金额,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事故原因包括设计原因(计算错误、构造不合理等)、施工原因(施工粗制滥造、材料、构配件或设备质量低劣等)或设计与施工共同存在的问题以及天灾、人祸等;处理意见:包括现场处理情况、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措施、主要责任者及处理结果。 6. 材料试验计划(表式C1-17)、施工试验计划(表C1-18):工程项目部在开工前应编制材料和施工试验计划,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应100%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施工单位应配备试验人员,配合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人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7.0.2施工技术资料(C2) 1. 技术交底记录(表C2-1):技术交底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一般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以及对《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技术洽商》以及施工重点、难点的交底等。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工长、质检员等管理人员交底。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由工长向施工班组交底。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应采取文字形式,必要时做口头说明,交底的双方应有签认手续。 2. 图纸会审记录(表C2-2) 及设计交底记录(表C2-5): (1)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应及时进行图纸审查,并按专业汇总、整理图纸问题形成《图纸会审记录》,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给设计单位以做好设计交底准备。 (2)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本工程的各专业负责人,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工种)工长参加交底会。 (3)设计单位对各专业设计意图和图纸问题进行交底。 (4)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设计交底记录》。 (5)设计交底记录是工程施工的正式设计文件,与图纸一样应发到各使用场所。 3. 设计变更通知单(表C2-3): (1)设计变更通知单是设计单位发出的工程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注明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2)设计变更通知单,应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签认并盖公章。相同工程如需用同一个变更时,应在记录中注明,可用复印件或抄件。 (3)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工程施工的正式设计文件,应发放到各使用单位。 4.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表C2-4): (1)工程洽商记录应及时办理,内容应明确具体,注明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2)有关技术洽商,应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代表签认并盖公章。相同工程如需用同一个洽商时,应在记录中注明,可用复印件或抄件。 (3)分承包工程的有关技术洽商记录,应通过工程总承包单位后办理。 (4)技术洽商记录是工程施工的正式设计文件,应发放到各使用场所。 5.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表(表C2-6):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且应首先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中如发生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较大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且须原审批部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或施工方案、施工准备、主要项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主要资源需要量计划、施工组织与工程管理主要技术措施(质量、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 7.0.3施工测量记录(C3): 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C3-1):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建筑物定位坐标网或坐标桩,测定建筑物平面位置,建立主控轴线桩和现场标准水准点,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包括轴线桩、水准点平面示意图,报请文物监督部门、设计单位验收。 2.基槽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表C3-2):基槽土方开挖完成后,为保证基槽的位置、断面尺寸和基底高程的准确,应将建筑主控轴线投测至基槽底部并放出四周边线进行基槽平面复核,对基底标高进行抄测。由测量人员填写《基槽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并附基槽平面和剖面示意图。 3.建筑平面放线及标高实测记录(表C3-3):复核基础垫层标高,进行台基基础放线,包括磉墩、栏土的轴线、边线;完成台基基础砌筑后,复核标高,进行柱网平面放线,包括柱顶石、墙体的轴线。墙体砌筑前,进行台明、墙体分位平面放线,包括下檐出、山出,墙体的里包金、外包金尺寸。由测量人员填写《建筑平面放线及标高实测记录》并附基础平面示意图。对于楼阁建筑物,需要进行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实测的,亦使用此表。 4.标高抄测记录(表C3-4):包括施工中各部位标高校核,50线、1米线。墙体标高测量等。 5.大木构架吊直拨正测量记录(表C3-5):大木构架进行打牮拨正修缮或大木立架柱子的吊直拨正,应填写《大木构架吊直拨正记录》。 6.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表C3-6):施工测量放线完成后,由项目部验线员进行核验,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后,由放线员或技术员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附上表中要求的资料,及时报送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7.0.4施工物资资料(C4):工程物资的质量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须重点进行控制,对工程物资资料的要求: (1) 工程物资的质量由生产厂家负责,施工单位对所使用的材料、构件进行复试时对建筑产品质量预先把关的一项措施。工程物资质量必须合格,生产厂家应提供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或出厂检验/试验报告等)。 (2) 工程物资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应做好接口,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施工单位只保存物资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二所供物资的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由物资供应单位或产品加工单位负责保存。 (3) 质量证明文件采用抄件(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抄件(复印)人、抄件(复印)单位的签字和盖章。 (4) 不合格的物资不得使用,做好标识,退货或采取技术处理措施。 (5) 材料复试:对进场材料,按规定进行复试,合格方可使用,做好标识。 (6) 须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合监理进行取样和送检。 (7)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工程物资进场,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向监理单位报请验收,附件应齐全,提供: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数量清单、进场复试报告或检验记录。 1.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表C4-1)、材料进场检验记录(表C4-3):工程物资进场时,项目部应进行进场验收,要求进行复试的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进场材料、构件检查、验收包括:品种、规格、型号、牌号、数量、外观等,填写《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对自检合格的物资报监理工程师验收。报验须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并按表中要求附上相关资料(产品质量文件、复试报告等)。对不符合要求的物资按施工单位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和处置。 2. 材料样品审查确认记录(表C4-2)工程物资经选样送审或现场考察确定样品后,将样品贴上标签,标签上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各方代表签字。同时填写《材料、构件样品审查确认记录》。如合同或其他文件约定,施工单位在工程物资订货之前应将工程物资样品及产品性能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送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确认,办理认定手续。 7.0.5施工记录资料(C5): 1.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C5-1):本表为通用施工记录,适用于各专业。隐蔽工程检查是对已经完成将被隐蔽的关系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体内容而做的检查。关系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检查应附示意图或照片。隐蔽工程检查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本规程为加强质量控制管理给出如下内容: (1)地基与基础工程: 1)地基验槽:土质、钎探情况、基底高程、基槽位置、几何尺寸。 2)基础砌筑:磉墩用砖与组砌形式、磉墩与拦土相接方式、回填土等。 3)柱顶石安装:基层牢固情况、灌浆情况。 (2)主体结构工程: 1)大木构件、斗拱制作或维修:榫卯、刻槽、暗销。柱墩接方法、铁件加固、暗柱或隐蔽处防腐剂涂刷、防白蚁处理、防虫蛀处理、防火处理等。 2)椽望制作或维修:椽望接头、防腐处理、钉子规格及钉装质量。 3)墙体砌筑工程:瓦圈安放、拉接、灌浆、锁口、苫小背等。 (3)屋面工程:护板灰、泥背、灰背、锡背等。背瓦翅、扎缝灰。挑脊苫小背。星星瓦钉装、加入的新式防水材料及做法。 (4)装饰装修工程:抱框与柱连接方法。白淌箅子与墙体连接。墙体抹灰钉麻揪。藻井各梁搭置、斗拱榫卯、施胶。井口天花帽梁与铁质吊杆安装。海墁天花贴梁、木吊挂安装。琉璃饰面与墙体连接方法。 (5)地面工程:灰土、墁砖等基层、面层下各层做法。 (6)油饰彩画工程:木基层处理(砍净挠白、撕缝、楦缝、下竹钉)、地仗各灰层及施麻做法。 2. 交接检查记录(表C5-2):某专业(工种)完成后,作业面移交给其它专业(工种)时,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对工程质量、工序要求、成品保护、注意事项、是否有遗留问题等情况进行检查、说明并记录。 3. 地基验槽记录(表C5-3)、地基处理记录(表C5-4):涉及到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文物建筑修缮或复建、迁建工程,应填写《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需处理时,应由勘察设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并出具《地基处理意见报告》,将处理的部位、尺寸、高程等情况标注在钎探平面图上,并应有复验记录。需要通过试验验证的由试验部门进行,并出具试验报告。如土干密度试验、级配砂石密度试验等。 地基处理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根据勘察设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编制报监理审批。由施工单位负责做好地基处理记录,包括地基处理方式、处理前状态、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 4. 地基钎探记录(表C5-5):在完成土方开挖后进行地基钎探,钎探前应绘制钎探点布置图,并做好技术交底。使用标准钎,正确进行钎探,如实做好钎探记录。确已探不下去的点位应停止,在钎探记录上做好说明。 5. 预检记录(表C5-6):本表为通用施工记录,适用于各专业。预检是为保证下道工序工程质量,对下道工序工程质量具有约束作用的位置线、标高线或工具等的预先检查。检查项目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规程为加强质量控制管理现给出如下内容: (1)基础工程:磉墩拦土规格尺寸分位线、轴线间距检查,台明下檐出、山出分位线检查。柱顶石位置线、标高线检查。(主要轴线定位及标高以测量记录为依据)。 (2)主体结构工程:大木总丈杆、分丈杆校核。檩碗、弧形檩、弧形枋、枋子榫、斗拱、椽飞、瓦口等各种样板复核。斗拱草验。椽碗椽花分位线检查。官砖、站尺检查。砖、木、石雕刻放样检查。各种配合比通知单检查。墙体轴线、里包金、外包金分位线检查(主要轴线定位以测量记录为依据)。 (3)屋面工程:分中号垄分位线、瓦瓦栓线检查(齐头线、楞线、檐口线及滴水位置线)。黑活板瓦沾浆检查。 (4)装饰装修工程:吊顶标高线检查。雕刻放样检查。各种配合比通知单检查。 (5)地面工程:地面标高线检查。散水标高及泛水控制线、墁砖分位线检查。 (6)油饰彩画工程:油饰调色样板检查。彩画小样、谱子检查。 6. 施工检查记录(表C5-7): 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或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项提出纠正意见,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检,对质量控制活动应做好记录。 7.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表C5-8):瓦面施工完成后应做淋水试验,雨季可以利用雨水进行淋水检查。有卫生间的或需要进行蓄水试水检查的部位,均可使用本表作为检查记录。检查方法应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规定。 7.0.6施工试验资料(C6):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试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部门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表式试验检测部门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规定使用。文物建筑工程一般有灰土干密度试验、木材含水率试验(油漆彩画做地仗前)等。 1. 施工试验记录(表C6-1):施工单位为控制施工质量的需要自行进行的施工试验,或为确定文物建筑原作法材料配比进行的试验采用此表。 2. 材料配合比通知单(表C6-2):由施工单位填写。材料配合比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或根据文物建筑实际作法确定,必要时试验确定,但必须形成设计文件。材料配合比通知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下达。下达前报监理批准。 7.0.7过程验收资料(C7): 1. 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表C7-1):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由施工项目部自检合格后,填写本表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报送时,应附上表中要求的相关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相应的施工验收记录、质量检验评定表等。 2.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C7-2):分项工程完成后,由工长进行质量评定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由专职质检员进行质量核定,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表见:现行的“文物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 3. 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C7-3):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子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并填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报请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4. 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C7-4):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子分部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各分部工程经项目部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共同验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加盖公章。勘察单位应参加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 7.0.8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C8):主要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企业自评施工资料完成情况; (4)主要安全、功能抽查情况; (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 1. 文物建筑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C8-1):单位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共同验收后形成的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 2. 文物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表C8-2):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文物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核查,按规定填写《文物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分别签署意见。 3.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C8-3) 4. 文物建筑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表C8-4):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观感质量进行核查评定,参评人员应在三人以上,如实填写文物建筑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分别签署意见。 5.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表C8-5):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部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 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进行验收的应按相应规定的要求进行报验。 6. 工程概况表(表C8-6):工程开工前填写,可做为施工组织设计的扉页。其内容包括:工程基本信息、分部工程主要作法特征和工程特点。工程特点应准确、精炼、概括,以示工程的管理重点。 7. 文物建筑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表C8-7):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文保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消防系统、环境监测、避雷等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局等部门进行验收。 8. 施工总结: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编写施工总结,总结要体现文物保护意识、文物建筑修缮原则,主要阐述施工组织与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做法以及教训,应用的主要技术,质量控制方法等。 8.竣工图编制 8.0.1凡修缮、复原、迁建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8.0.2竣工图均按单项工程并按建筑、结构等专业进行整理、装订。 8.0.3竣工图应满足以下要求: 1.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状况相一致。 2.竣工图的图纸必须为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的图纸。 3.竣工图应字迹清晰并与施工图大小比例一致。 4.竣工图应有图纸目录。 5.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或竣工图签,并签字齐全。 8.0.4.竣工图的编制方法、要求 1.绘制竣工图应使用绘图笔或签字笔及绘图工具,不得使用圆珠笔或其它易于退色的墨水绘制。 2.按图施工,没有设计洽商变更的,可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设计变更不多的,可将设计洽商变更的内容直接改绘在原施工图上,并在改绘的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设计洽商变更较大的,不宜在原施工图上直接修改和补充的,可在原图须修改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后另绘修改图。修改图应有图名、图号。原图和修改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3.竣工图可在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电子文件上经修改后制成。修改处应有明显标识。竣工图上应附有修改依据备注表。 8.0.5.竣工图章或竣工图签,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有编制单位名称、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基本内容。规格尺寸、内容见下图。 8.0.6竣工图章应盖在图签附近的空白处,图章应清晰。 9.编制组卷 9.0.1 工程竣工后,各参建单位应分别将工程资料进行编排组卷。 9.0.2 工程资料组卷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组卷应遵循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内在联系,案卷编号应保证同类文件、资料连续。 2、基建文件和监理资料可按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整理和组卷。资料较多时应进行分类整理、组卷。 3、以单体工程为单位进行组卷。每个单体工程首先按专业分类组卷。每个专业的各种资料以类型划分整理、组卷。 4、竣工图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专业序列组卷。 5、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资料应单独组卷。 6、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资料组卷方法,执行城建档案馆的有关规定要求。 9.0.3工程资料案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案卷应有封面、卷内目录、内容、备考表及封底。 2、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同类文件、资料较多时可组成两到多卷。 3、案卷应美观、整齐。装订整齐、标准,使用标准案卷盒。 10.移交与归档 10.0.1 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移交不少于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10.0.2 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各自向建设单位移交不少于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10.0.3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为保证工程档案符合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在施工单位开始组卷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做工程档案指导和预验收。 10.0.4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各自的需要将工程资料归档。合理确定保存期限。 10.0.5 工程资料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本规程自2011年 4 月 1 日起试行。 2013年9月修订。 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3年9月 附录A: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代号规定 序号 分部工 程代号 分部工 程名称 子分部 代号 子分部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1 01 地基与基础 01 土方工程 土方开挖、土方回填 02 地基及 地基处理 灰土地基、木桩地基、砂石地基、 碎砖三合土地基等 03 砌体基础 砖加工、磉墩砌筑、拦土砌筑; 石加工、石砌体砌筑。 04 包砌台明 石活加工、安装;砖加工、砌筑; 台明维修;须弥座砌筑、维修。 2 02 主体结构 01 木结构 大木构件、斗拱、椽飞、望板、连檐、瓦口及木楼梯、木楼板制作、安装; 以及加固、更换、维修。 02 砌体结构 砖加工、石雕、砖雕,墙体砌筑 (干摆、丝缝、淌白、糙砌等); 戗檐、博缝、冰盘檐、石活制作和安装,以及维修。 3 03 装饰装修 01 门窗 槛框、榻板制作、安装;门窗制作、安装等。 02 天花 天花、藻井制作、安装 03 抹灰 靠骨灰、滑秸泥、壁画抹灰、砌体勾缝 04 饰面 内墙面粉刷、外墙涂饰、琉璃砖饰面、裱糊、砖雕 05 隔墙 板材隔墙、砌体隔墙等 06 大门 槛框、大门制作、安装,石活(石雕) 07 细部 楣子、牙子、雀替、坐凳 08 栏杆 石构件、木构件制作、安装 09 花罩 制作(木雕)、安装 4 04 屋面 01 防水 涂膜防水、卷材防水 02 苫背 泥背、灰背、锡背,局部维修。 03 瓦面 瓦瓦(筒瓦、合瓦、干槎瓦、琉璃瓦)、吻兽脊件安装;瓦面揭瓦、局部修补等。 5 05 给排水 及采暖 / / / 注:表中5、6、7、8、9项,如有发生执行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6 06 电气 / / / 7 07 智能 建筑 / / / 8 08 通风与 空调 / / / 9 09 电梯 / / / 10 10 地面 01 砖地面 砍砖、基层、墁砖、钻生 02 石材地面 基层、石材地砖铺墁 03 木地面 木楼板制安 11 11 油饰彩画 01 地仗 砍挠、丝缝等基础处理;麻布地仗; 单皮灰地仗 02 油饰 油皮、贴金 03 彩画 起谱子、拍谱子、沥粉、刷色、线条、退活、切活、画法等。 附录B :资料管理目录 1、资料管理通用目录 (资料名称) 工程名称 资料类别 序号 内容摘要 编制单位 日期 资料编号 备注 2、 资料管理专项目录 物资合格证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工程名称 资料类别 序号 证明 名称 生产 厂名 规格 型号 证明 编号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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