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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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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全程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位于 地块上的“ ”商品房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产权性质: 委托销售 : 住宅、商业:约 _平方米(以最后销售实际面积数据为准)。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此项目委托期限自签约之日至_ _ 乙方进驻售楼部应在甲方售楼部建设装修完成并具备进驻条件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正式进驻售楼部展开咨询销售工作。 第三条 销售目标和销售均价 1、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销售完成90%以上的委托销售面积,销售阶段和阶段销售任务详见本合同附件由乙方制定并由甲方最终审核确定的《项目销售计划》。 2、双方共同商定本项目的住宅销售均价待双方商议后为__________元/M2 具体计算方法: 双方应当参照楼层、户型、朝向等对销售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将本项目所有可销售的住宅房屋比照住宅销售均价确定每套房屋的最低基准销售价格,该价格简称为“户最低基准价”。 乙方应当严格以不低于上列“户最低基准价”进行房屋销售。若乙方以低于上列“户最低基准价”进行房屋销售,低于部分乙方作为对甲方的补偿,将差额补齐给甲方。(除非因市场原因,甲方同意按低于“户最低基准价”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乙方若认为价格需要调整时,须以书面形式报甲方批准,乙方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销售价格。 3、在销售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如果需要采取精装修房销售模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销售认定 销售过程中,以下情况发生时,视为该笔交易成交: 1、银行按揭方式:客户缴纳房屋首付款并由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准予放款时,即视为该笔交易成交。 2、一次性付款方式:客户缴纳的款项达到房款总价的100%时,即视为该笔交易成交。 3、分期付款方式:客户缴纳的款项达到房款总价的80%时,即视为该笔交易成交。 无论购房客户来自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销售成立的总房款即为甲乙双方进行结算销售代理费用的标准,按双方约定条件结算销售代理费用。 第五条 销售代理费的结算标准 1、乙方按照不低于“户最低基准价”将商品房售出时,乙方可得的代理销售费用为“户最低基准价”的1.5%,如果办理房产证不需要开发票则乙方就不提供发票。 乙方代理销售的房屋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户最低基准价” (溢价)时,乙方可得的代理销售费用除上款约定的款项之外,还可得超额销售金额的30%。 A、 乙方正常可得的销售代理费用: 乙方可得销售代理费用=“户最低基准价”×1.5% ×销售面积 B、 超额销售代理费用: 超额销售代理费用=每平方米溢价×销售面积×30%。 2、发生下列情况时,双方按以下约定结算销售代理费用: A、甲方用本项目的部分房屋抵偿应付的工程款或设备材料款时,乙方不收取销售代理费用,仅按每套房屋1000元收取签约费; B、甲方以低于销售价格的10%(含本数)以上的价格将房屋售与其内部员工或其他行政、业务关系单位时,乙方不收取销售代理费用,仅按每套房屋1000元收取签约、登记、办证手续费; C、甲方以低于正常销售价格但不超过10%的将房屋售与其内部员工或其他行政、业务关系单位时,乙方按成交价格的1.5%收取销售代理费用。 甲方用于上述用途的房屋不得超过 50 套,上述房屋不进入实际销售均价的核算。 3、商铺销售代理费用按4%支付,销售价格高于最低预定价格的部分按30%支付。 4、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盘当日期间,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5万元整,此服务费将在第4期至第8期佣金结算后扣除。 第六条 销售代理费用及推广设计费用的支付 1、乙方每月底向甲方报送当月完成的销售任务及应得销售代理费用,甲方于次月五个工作日依据《项目销售计划》及乙方当月实际完成的销售任务进行审核并支付乙方的销售代理费用。销售代理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 乙方当月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销售计划时,甲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用的90%;其余10%在乙方完成销售面积达到总销售面积的60%时甲方向乙方全部支付;若客户以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方式支付购房款时,甲方按实际回款支付乙方的销售代理费用,待客户将房款支付甲方达到80%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销售代理费用余额。 2、项目销售委托期内,发生以下情况时,按如下约定处理: A、若由于甲方原因(如未按时交房或质量问题等)造成客户解除购房合同时,甲方应承担该合同的违约责任,乙方不须向甲方退还该房屋所得销售代理费用; B、若由于乙方原因(如销售管理或不当承诺等)造成客户解除合同时,因该购房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该房屋所得销售代理费用。 C、若由于客户违约而解除购房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该房屋所得销售代理费用,甲乙双方按5:5比例分配客户支付的违约金。 D、购房客户按合同第四条第1款银行按揭付款的,若由于甲方(开发手续不全)、银行等原因未能在客户交齐首付款和按揭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三个月内银行未给甲方放清按揭款项的,甲方也应将次套房按总款的90%结算给乙方; 因发生B和C的情况,乙方需向甲方退还的销售代理费用在次月双方结算销售代理费用时扣除。 3、乙方进驻售楼部后第一个月开始,甲方应按月每月支付推广设计费叁万元整(此费用计入广告推广费)。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乙方的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 (2)为本项目制定销售计划、建立价格体系、编制销售控制表及销售统计表。 (3)为本项目制定广告推广及媒体投放计划。 (4)为销售部制定全面完善的管理规章。 (5)为本项目建立健全销售部后勤保障体系。 2、乙方全程策划及代理销售的具体内容 (1)提供本项目的全程策划和推广实施方案,详见本合同附件5和附件6。乙方在该项目全程策划、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及地方的法律法规。 (2)提供销售人员并负责组织其上岗前得到培训,负责与销售推广相关的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7。 (3)乙方负责提供“ ”项目的形象设计工作,详见本合同附件8。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9的《项目销售计划》严格执行销售任务,具体的工作进度时间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 ”项目之真实状况向客户做如实介绍,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如因为乙方违反上述原则与客户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专门组成项目小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与甲方召开项目工作例会。 (7)乙方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A、销售人员的工资、提成及奖金; B、销售人员的统一服装购置及费用; C、销售人员的招聘、培训及费用; D、销售人员的误餐补贴、交通费、办公文具等费用; E、销售人员的统一管理及相关费用。 (8)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机密。 (9)乙方负责本项目介绍、推销及《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认购书》的条款谈判;并在客户与甲方订立上述法律文件后负责催缴客户订金及购房款、银行按揭手续等所有与房屋销售有关的工作。 (10)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代理权或部分代理权转让给第三方。 (11)乙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双方工作,该协调人对于甲方需确认的各项内容签字后均属乙方确认,在合同期内任何有关项目的变动,该人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该指定人为 。 (13)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用户入住手续。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正式委托乙方做为“ ”项目之唯一代理销售机构,不再委托任何第三方。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合同均须甲方签订,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均属无效。 (2)甲方保证该项目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等。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确定交房标准及公共装修标准、外立面装修标准、楼宇设备配置标准、楼宇相关配套设施,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详见合同附件4)。 (4)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审核盖章、合同备案、抵押登记、收取房款及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5)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双方工作,该协调人对于乙方需确认的各项内容签字后均属甲方确认,在合同期内任何有关项目的变动,该人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该指定人为 。 (6)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项目销售计划》对乙方提交的工作内容进行及时审核、认可,以便乙方或合同双方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正和实施。 (7)如甲方收到关于乙方销售人员服务态度或服务水平的投诉,经双方确认后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该名工作人员。 (8)甲方保证委托销售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若因工程设计变更使项目建筑面积减少时,委托销售面积相应调整(但调整面积不应大于 平方米)。 (9)若因甲方开发计划改变或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及双方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乙方策划代理工作无法进行或完成时,甲乙双方合作期限延长至该项目整体竣工,甲方也可一次性补偿乙方: 元整人民币后解除本合同。非因乙方原因或双方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期限顺延时,甲方按每日1000元向乙方支付相关损失的补偿。 第九条 销售推广费用 本项目的营销推广过程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销售现场的模型、道具和设备费用、售楼中心销售专线电话开通和使用费用、各种广告宣传发布、设计(包括报纸、电视、广播和户外广告牌、展会活动及策划等传播方式)费用、促销活动及有关销售资料(楼书、单页)、销售道具(沙盘、展板、座旗、户外广告)之制作、发布费用,展销会场地及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促销礼品费用等。 1、甲方按委托销售面积预算销售总金额的1.5%计提上述平面设计、推广费用,乙方完成90%销售任务后,销售推广费用节省部分由甲乙双方5:5分成。 2、甲方应及时审核答复乙方提交的广告设计方案,并按时支付广告费。 第十条 销售相关问题的约定 1、甲方开发项目的交房日期依据甲方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书》的约定为准,乙方协助甲方完成物业的交房工作。 2、如因甲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相关手续等因素,造成不能顺利交房时,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协同处理相关问题,但因逾期交房产生的给买房人赔付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 3、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并依照甲方提供的方案,处理前期因数据改动而产生的销售问题,保证甲方利益最大限度的不受损害。 4、为使项目整个工作开展做到行之有效,甲乙双方商榷均形成会议纪要形式,并于24小时内交与会人签字认可;且甲乙双方往来的报告、文件、资料实行签收制,以便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双方因故终止合同的,应已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终止。 2、在合同有效期内正常履行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如有一方无故单方面违约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在双方结清应结费用后,违约方应在15日内向守违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 3、由于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可要求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如甲方未按约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用,甲方每日应按所欠款项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索上述款项的权力。 5、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工期或销售,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顺延或者结算清一切费用后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若因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调整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时,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导致的合同违约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章后各执两份,具备同等效力。本合同不因甲乙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合同。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备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或经双方同意后增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时生效。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西安市裁委员会仲裁或西安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________________。 4、毛胚房交房标准及公共装修标准、外立面装修标准、楼宇设备配置标准、楼宇相关配套设施等在预售合同中承诺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及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 5、乙方提供的全程策划代理服务工作内容包括: 项目总体市场态势、区域市场及本项目周边市场调研 市场购买力、消费群体、目标市场分析 项目之SWOT分析及销售战略 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建议 建筑形态建议、建筑风格建议 项目园林景观规划建议 项目总体配套建议 户型比例定位 目标客户群定位 项目的营销策划、整合推广策划,及协助组织重大营销推广活动 销售卖点组织 形象包装方案 销售价格方案 销售推广计划 促销活动安排 整体费用预算 入市时机和销售前提条件 销售准备工作 分销运作举措 销售现场管理 6、乙方提供的广告整合推广及设计服务工作内容包括: 甲方公司及本项目LOGO形象设计; 广告宣传主题卖点及广告推广语创意; 项目包装创意、形象包装设计; 项目宣传印刷品创意策划及设计; 项目模型、展板、户外广告技术跟踪; 项目建筑设计技术质量跟踪; 所有户外广告创意设计; 项目网站宣传、广播宣传创意设计方案; 项目促销活动的广告创意设计方案; 媒体选择及实施策略; 竞争对手广告策略分析; 媒体选择及覆盖策略制定; 项目开盘、封顶、入伙等各项礼仪活动的创意设计方案。 7、乙方提供的代理销售服务及工作内容包括: 负责销售进度控制及确定阶段性的价格策略、价目表的制作; 负责销售人员的招聘与岗位培训,传授相关营销技巧; 协助完成项目的相关销售文件及销售表格; 负责现场客户接待、客户分析、跟踪以及签约; 参与各类销售道具的制作及质量监控; 协助完成售楼中心的室内设计及布局; 负责客户订金、首期款的催缴,指示买家将所有购房款转入甲方指定帐户; 经过书面授权,代表甲方与客户签署购房《认购书》; 协助客户与甲方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银行按揭手续; 每月向甲方做书面工作报告,并对下阶段工作提交书面建议和工作方案; 乙方所提交营销策划、广告创意、销售方案及重大营销活动方案,均应交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正式发布与执行; 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范围不得超越本合同代理权限; 协助甲方办理并取得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科融 ”项目形象设计内容包括: (1)市场命名:科融 (2)项目名称:伟邦-新西城一期建设项目 (3)VI全套: 标志 标准字体 标准色 名片 便签 信封 信纸 手提袋 包装袋 (4)销售接待中心设计 (5)工地现场包装设计: 户外现场广告牌设计、挂旗设计、招贴画设计 9、乙方制定并由甲方书面确认的《项目销售计划》及《户最低基准价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或代表人(签字): 法人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 本合同页数:正文共15页 签署地: 签署日期:2011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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