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民币保证金存款协议
编号:
甲方(存出存款方):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所:
乙方(接受存款方): XX银行X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所:
鉴于:
甲方已于 2013 年 月 日向乙方出具了编号为 的《履约保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存放在乙方的人民币资金作为甲方能够履行编号为 的《XX保函》义务的保证金(乙方将为其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为甲方履行其义务提供质押担保,乙方对该笔资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甲方未履行编号为 的《XX保函》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直接扣划该笔保证金用于清偿债权。
第二条 业务要素
保证金账户为:
户名: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本保证金存款账户下的保证金逐笔存入,与具体业务逐笔对应。本笔金额:人民币 元整,期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0日,年利率 4.8 %,按实际天数计息,逐笔清算。
该笔保证金对应业务到期,即编号为 XXX的《履约保函》,客户即为保函申请人,将人民币XXXX元及按国家规定期限存款利率所计利息划往贵行指定还款账户即视作履行完义务。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客户履行完相应义务后,乙方应于当日下午4点之前将对应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到如下账户:
户名: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开户行: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第三条 计结息
本合同项下保证金按年利率4.8 %计息,到期一次性结息。在对应的债务全部清偿或支付前,已计结的对应的保证金利息保留于保证金账户。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除非本协议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经双方同意修改、补充本协议而达成的任何书面协议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国家政策调整视为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实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六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是双方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有权部门要求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违约标的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甲乙双方均应向起诉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其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及其附件的传真件与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附件未作约定的事宜,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署页)
甲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4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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