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分公司保密协议
甲方:
负责人或委托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性别:
经常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为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一条 本协议作为乙方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方双方确认,乙方以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甲方的业务计划、业务流程、客户名单、谈判底价、营销方案、招投标方案等业务秘密;
(二)甲方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会计资料;
(三)甲方的产品开发设计、定价、经验数据、推广策略资料;
(四)甲方的计算机软件程序、计算公式;
(五)甲方其他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二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一)乙方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乙方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将全部归还甲方的计划、草图、样本、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含有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商业秘密的载体,也不保留其复印件和备份;
(五)乙方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乙方过失泄露了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四条 保密期限
甲方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来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之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 竞业限制条款
(一)乙方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经营业务类似的其他公司从事类似的工作内容或担任职务;
(二)甲方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按乙方上一年度当年实际税前薪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实领业绩奖金,下同)的50%确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一)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上一年度当年实际税前薪酬的50%确定。如该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二)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上一年度实际税前薪酬的50%确定。如该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已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三)如果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或不足额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甲方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也视为拒绝支付),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如乙方继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如该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未斤事宜,由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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