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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823269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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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人防工程项目编号:签订时间:工程名称:天津远洋风景B5地块人防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工程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南侧,京山铁路北侧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出卖方(简称卖方):天津市博宇人防器材有限公司 卖方营业执照注册号: 120223000005491卖方生产资质许可证号: 国人防办厂证第124号 卖方人防备案证编号: 津人防办厂证第003号 买受方(简称买方):天津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见附表)。二、 卖方必须是国家人防办批准的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并经天津市人防办登记备案且已在天津人防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买方必须购买、

2、使用经国家人防办批准和天津市人防办备案且在天津人防网站上公布名单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防护(防化)设备。三、质量要求:所供防护(防化)设备应符合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四、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出卖方送至工程现场。五、供货时间:合同签定后门框15日内送到施工现场,门扇供货时间买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卖方。六、买方按工程进度向卖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待卖方人防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后,由买方对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特殊或大件设备的包装或支架由卖方回收。七、验收标准、方法:卖方送到现场的防护(防化)设备(附卖方资质证书、合格证书),由买方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O

3、I2002)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防护(防化)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证明。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成立预付总货款的30,门框送到现场付总货款的30,门扇送到现场付总货款的35%,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总货款的5%,卖方确保人防门能通过人防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有设计变更等影响门型号的改变,付款方式依本合同第八条同步执行)九、在防护(防化)设备安装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卖方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人防工程防护(防化)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十、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的20%的违约金。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

4、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约定仲裁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供货、运输、卸货、安装等合同中所规定完成该项工程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认为卖方依据买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卖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单价;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

5、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塔吊垂直运输由买方协调解决。如果人防门框出现位移,偏差,不垂直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在人防门框验收合格后)。每次付款前,卖方需提前10天向买方提出付款的书面申请,卖方在收到买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卖方不提供发票,买方有权拒接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卖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十三、本合同一式 捌 份,卖方 叁 份,买方 伍 份,由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于每季度初第二周之前将上一季度所签合同原件汇总报送天津市人防办工程处。卖方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买方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注:其中“合同编号”与“人防工程项目编号”备案后由人防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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