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仓库租赁合同书
(2016)长捷仓库租字第 号
出租方(简称甲方): 深圳市长捷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邹道明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22号向南瑞峰花园1栋226号
承租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乙方因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决定租赁甲方仓库,经双方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租赁仓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的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 平方米。
1.2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 ,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租赁期限届满前 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 租赁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如有)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 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另,乙方应向甲方另行交付水电费保证金人民币 元,水电费保证金待双方结清租赁物水电费后,退还给乙方。
4.2 租金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每 年按照 %递增一次。即从 年 月 日起至从 年 月 日的租金为每月 元;从 年 月 日起至从 年 月 日的租金为每月 元。
4.3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人民币 元。
4.4电费每月结算一次,每度 元,水费每月结算一次,每度 元。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乙方应于每月 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同时交付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达15日的,应按未交纳租金的20%另行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乙方应按照未交纳租金的50%另行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向乙方追偿租金及滞纳金。
第六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6.1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6.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防火安全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做好消防及工人的人身安全措施,租赁物内不得住人,不能使用明火。如甲方发现租赁物内有住人、做饭等行为的,乙方应无条件退出且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如甲方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7.3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八条 物业管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装修条款
9.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9.2 如乙方的装修、改建导致租赁物损坏或遗留安全隐患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租赁物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进行转租。否则自动终止合同,没收保证金对该仓库进行清场处理。
第十一条 提前终止合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
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 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水电费保证金可优先用于支付违约金,如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可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2.1 若因政府征收、征用租赁物或租赁物业主方进行商业开发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行为,导致本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腾退租赁物,甲方应按本合同第4条约定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
12.2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五条 其它条款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5.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执份。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签字):深圳市长捷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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