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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A4.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821476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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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和承租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汽车乙方租赁甲方的车辆及车辆状况详见合同附件。(与正本同一编号)。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有关费用结算乙方租赁期限、押金、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详见合同附件,每天24小时、限行驶200公里计费。第三条 甲方责任、权利及义务1、甲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处置权和汽车租赁经营权。2、向乙方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各种油料(燃油乙方自理)、冷却液等充足、各种证、照及税费缴讫证(单)齐全、有效、合法、随车工具及备件安全可靠。3、租赁给乙方的

2、车辆必须是办理过车险、第三者保险。代办乙方特别约定的与本合同相关的险种,乙方承担费用。4、负责车辆的保养、年检、审验等例行手续。例检时应向乙方提供不低于同档车型的替租车辆或减免相应租费。替租车辆状况在原合同中标注。交接车人在合同中签字即视为与原合同签定人委托关系成立。5、租赁车辆如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并出具相关索赔证明材料等。6、租赁期间对乙方使用车辆情况有监督权。7、在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可随时收回车辆,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第四条 乙方责任、权利及义务1、向甲方租赁的车辆在租赁期间具有合法使用目的的使用权,但没有处置权和汽车租赁经营权。2、对车辆在租赁期间已有的损伤

3、、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3、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户籍本、营业执照等证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4、承担租赁期间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小修费用等行驶费用。5、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治安事件、违章行为(含电子警察记录)等违章、违法行为,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负相应责任,承担所受到的处罚和费用,不受合同期限限制,承担因此而造成停驶等非正常费用和租金。被电子警察记录违章的,在规定期限内不接收处理的,将被有关部门锁定驾驶证。6、变更地址、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甲方。租赁期满未交回车辆并未办理续租手续、未及时交足租金、担保人有变更而未及时通知甲方时,甲方将向有关部门申

4、报追回车辆,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和费用乙方承担。7、车辆已出现故障或指示已告警而未停驶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车辆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和修理费用;车辆例行保养、年检、审验等例行手续,乙方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将车辆交还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包括罚金)。长租车辆每月前往甲方例检一次。8、出具甲方认为必要的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和证件。9、妥善保管随车证件、牌照及备件,出现丢失,甲方协助补办,乙方应付相关费用。由此造成停驶和处罚的应承担相关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所丢失的证件、牌照及备件被非法使用后,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五条 车辆使用1、乙方在租期内使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行车,合法使用。不得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未经运管部门批准,乙方不得用所租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不得转借,不得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和污秽物品,不得运输国家规定专用车辆才能运输的特种物品。3、乙方不得典当、抵押所租赁车辆,否则,视为故意骗租行为,甲方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4、乙方不得用所租车辆从事任何形式的竞赛和测试验等;未经许可不得转租。5、乙方变更驾驶人员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驾驶人员所持有的驾照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准驾车型能够驾驶所租车辆,不得将车辆交与无合法、有效驾驶的人员驾驶。因所持驾照与所租车辆不符而产生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6、6、乙方每次出车前必须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燃油等项目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隐患问题及异常应及时停车检查并与甲方联系。填加油、液必须使用车辆生产厂家所允许的油、液产品,否则,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7、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或拆除所租车辆的零件或设备;不得故意拆除、损坏、反转里程表。由此造成车辆设备损坏的,应负责赔偿责任,并支付车辆停驶期间的租赁费。更换零部件应征得甲方同意,并使用正厂备件。8、乙方要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中系好安全带,不得酒后驾车,带病驾车、长时间疲劳驾车,不得进行破坏性驾驶。第六条 事故及保险1、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抢事件或其他车辆损失、

7、灭失事件(以下统称“事故”)乙方应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并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立案。8小时内应向甲方通告。承担公安、交警部门裁定的责任。2、车辆出现事故后或事故车辆修理后恢复使用并造成贬值的,乙方在承担保险公司按投保总额赔付后不足部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还要承担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总修理费用的20%,承担保险公司赔付期间或车辆修理期间租赁费用的60%。修理期间为甲方确认事故后送入修理厂之日至将车辆修复到相当于发车时车况后从修理厂取出止;保险赔付期间为保险公司报案之日至保险公司赔付之日止。3、乙方在出现事故后妥善收集、保管相应证件材料并保护事故现场。否则造成保险免赔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

8、失和费用。4、出现事故后,处理时所需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保险公司赔付后按相关部门裁定结果结算。乙方事故造成保险险种赔偿之外其他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费用。5、事故后修理车辆应到保险公司或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更换配件须用原厂或正厂的合格产品,否则按规定赔偿。第七条 救援条款1、由于机器本质故障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乙方无法修复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前往车辆所在地免费排除故障,确因客观原因(如道路无法通行、路途遥远等)无法前往救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决办法,并由甲方承担排除故障期间租费的40%和排除故障直接费用。2、下列情况由乙方承担救援和修理费用:(1)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故

9、障;(2)行车前准备不足(如燃油不足、水液不足等);(3)车辆警示灯报警后继续行驶造成机器故障的(如机油缺少、水箱少水、轮胎气压不足);(4)驾驶员应知应会,能自行排除而不排除的(如加水、换轮胎等);(5)交通事故后,乙方需要救援的;(6)被盗抢或其他情况车辆和人员处险时。3、救援收费标准:30公里以内的救援每次(天)收取救援费用50元及相关过路过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30公里以外的每次(天)收取救援80元及相关过路过桥费、车辆燃油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第八条 变更条款1、租期界满后,乙方需续租时,应提前3小时(租期超过10天的提前3天)向甲方申明办理续租合同。2、乙方或担保人变更地址、联系方法应提

10、前通知甲方。3、变更担保人或担保人停止担保或没有能力继续担保的,应提前写出书面通知,甲、乙双方许可,担保人认可后方可变更或解除。4、其它合同条款需变更时应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写出协议。5、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影响,需解除合同时,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第九条 担保责任1、担保人就本合同乙方在合同履行中负连带担保责任,在担保期内在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方履行。2、担保人担保期限为叁年,自担保人签字之日算起。第十条 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时,由违约方除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责任。2、未及时交清相关费用的,每日加计3%违约金。3、租赁期满未按时交付车辆的

11、,按日租基价的12小时平均价按小时加收违约金;行驶超里程的,按公里均价加收租费,同时超时,超公里时,按价高者计。4、乙方故意拆除、损坏、反转里程表的,除按约定交付正常的租金外,租期内实际行驶里程的,超出部分按日里程均价的150%计费;租期内实际行驶未超里程的,按日均价的50%加收违约金。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法产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1、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2、附件一、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3、本合同在甲方单位签字。4、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交接完车辆后即视为对车辆状况与合同附件所描述一

12、致、无异议。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后生效,结算费用签字(章)后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条款所约定条款的合法有效性。6、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7、本合同解释权归西安市道路运输协会。第十三条 约定事项1、2、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担保方: 经办人: 法人代表: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地址: 签字地点:签字时间: 西安市道路运输协会监制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

13、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

14、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

15、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

16、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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