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医 院 设 备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制 度为在医院专业设备采购过程中引入公平、公正、公开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招标范围: 本规定适用医院内部的所有单台申报价值或批量总申报价值十万元以上专业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活动,医院专业设备指设备科负责采购的用于临床、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二、招标步骤:专业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为六个步骤:(一)、申请部门按医院有关规定申报、立项、审批。(二)、分管院长、设备科、申报或使用部门对各供货商的产品进行论证、评估,确定招标要求和配置方案,受评估供货商必须在两家以上。
2、(三)、设备科提前一周以上向供货商公布招标要求,投标时间、地点和方法。(四)、 各供货商按上述第三点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五)、 分管院长、设备科、申报或使用部门、医院纪检部门共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必须在两家以上,评标办法依照第一条所列的国家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六)、专业设备中附带消耗性材料部份由评标小组与综合采购部协商决定。三、以下情况不列入本规定招标采购:(一)、专业设备特定的附件、易耗品(二)、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三)、独家生产的设备(四)、 医院已另订立协议的设备(五)、 设备的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六)、 按国家及浙江省规定列入招标目录的专业设备(七)、 已委托招标中介机构或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的设备(八)、 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其他设备四、 其他事项:(一)、医院设备科负责保存招标投标资料,起草论证会议、招标会议纪要,并由分管院长签发。(二)、已中标的供货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定协议或不执行已签定协议的,由设备科中止其中标资格。(三)、 已中标的供货商如要更改招标要求或协议内容,在不涉及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由设备科与使用或申报部门协商确定。(四)、本规定由医院设备科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