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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1381-2021 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测技术要求.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82082 上传时间:2022-11-04 格式:PDF 页数:20 大小:1.2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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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设备与配置56 测前准备67 测量实施88 测量成果12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应急扫测信息报告单14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应急扫测现场报告单15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常用应急扫测设备16JT/ T 13812021前言本标准按照 GB/ 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交通运输航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武汉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树兵、黄永军、王闰成、缪锦根、张墨起、董玉磊、万晓霞、段晶、洛佳男。JT/ T 13812021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测技术要求

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测的基本要求,以及设备与配置、测前准备、测量实施和测量成果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沿海通航水域发生海上事故或灾害后的碍航物搜寻、通航水深突变扫测和水下安保探测等。 其他水域应急扫测可参考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JT/ T 790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量技术要求JT/ T 952 海事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方法及要求JT/ T 954 沿海港口航道测量技术要求JT/ T 1192 通航尺度核定测量技术要求3 术

3、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应急扫测 emergency survey对海上事故产生的残骸、造成海上事故的水下不明碍航物、海洋灾害引起的通航水深突变、举办重大活动的相关水域等进行的紧急搜寻、扫海测量或实时监测等。3.2碍航物 navigation hazard;obstruction水中一切天然的或人为的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物体,又称航行障碍物。3.3不明碍航物 unknown obstruction对船舶航行、锚泊、作业等造成安全事故,或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性质不明的碍航物。3.4残骸 wreckage海上事故后产生的沉船、沉物等碍航物。3.5通航水深突变 accident of

4、navigable depth海上事故、海洋灾害等导致的通航水深突然变化。3.6水下安保探测 underwater security detection对举行重要活动所在水域进行的前期安全排查和活动期间的实时监测。1JT/ T 138120213.7目标 target;object应急扫测中任何物体或项目的统称。3.8报告位置 reported position由事故船舶、过往船舶等报告或发送,但未经确认的目标位置。4 基本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应急扫测工作应遵循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应急扫测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要求。4.1.2 搜寻碍航物时,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应根据事故报告或调

5、查填写“应急扫测信息报告单”,见附录 A。4.1.3 应急扫测承担单位根据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的委托和“应急扫测信息报告单”启动应急扫测预案,组建应急扫测小组。4.1.4 应急扫测包括方案制订、测量准备、测量实施、质量检验和成果提交。4.1.5 方案制订应根据应急扫测目的、扫测环境等因素确定测量方式、配备测量设备、制订扫测技术方案、评估通航安全风险因素并制订预防措施。4.1.6 应急扫测小组应每日或定期向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报告应急扫测实施动态。 扫获目标后,应及时提交“应急扫测现场报告单”,见附录 B。4.1.7 应急扫测完成后,应急扫测单位应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按照 JT/

6、T 952 的规定执行,采用二级检查(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一级验收,涉及碍航物信息或通航水深的资料,应 100%检查。4.1.8 残骸等碍航物水深图比例尺不宜小于 1 2 000。 泊位、港池、航道等通航水域的残骸等碍航物分布图比例尺宜为 1 1 000 1 5 000,其他水域宜按照扫测要求比例尺出图。4.2 采用基准4.2.1 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4.2.2 高程基准应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远离大陆的岛、礁,其高程基准可采用当地平均海面。4.2.3 深度基准面应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有其他特殊需求的,可按照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的要求采用其

7、他基准。4.3 控制测量及测量要求4.3.1 平面控制点等级应不低于 GPS E 级。 控制测量按照 JT/ T 954 的规定执行。4.3.2 主要水准点应不低于四等水准点。 高程和水位控制按照 JT/ T 954 的规定执行。4.4 应急扫测类型4.4.1 应急扫测类型包括残骸搜寻、不明碍航物搜寻、通航水深突变扫测和水下安保探测。4.4.2 残骸搜寻目标包括:a) 沉没或搁浅的船舶、飞行器、车辆、助航标志或其他设施;b) 沉没或搁浅船舶、飞行器或车辆的一部分,包括其载运的物品;c) 从船舶、飞行器或车辆上落入海中搁浅、沉没或漂浮的任何物品;2JT/ T 13812021d) 处于危险中的船

8、舶或船上物品,无法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即将或合理预期会搁浅、沉没或漂浮。4.4.3 不明碍航物搜寻目标包括:a) 对船舶造成安全事故的水下不明物体;b) 由船舶报告的、可能对船舶航行构成危险的、未经确认的碍航物;c) 测量中发现的碍航物;d) 其他未经证实的碍航物。4.4.4 通航水深突变扫测目标包括:a) 台风、风暴潮、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航水深变化;b) 海上事故对泊位、港池、航道及相邻水域的连接段等通航水域造成的潜在通航水深变化;c) 其他可能对通航水深造成的变化。4.4.5 水下安保探测目标包括:a) 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水域;b) 需要标注、检测的安全隐患;c) 消除安全隐患

9、后的水域;d) 活动过程中,需要实时监测的水域。4.5 应急扫测技术指标4.5.1 应急扫测应根据应急扫测类型、事故水域等确定扫测要求、精度等技术指标,应急扫测水域分类见表 1。表 1 应急扫测水域分类应急扫测类型重 点 水 域一 般 水 域其 他 水 域非通航水域残骸搜寻不明碍航物搜寻 泊位、港池、航道、锚地、d30m 的船舶定线制和航路、上述相邻水域的连接段等主要通航水域 重点水域外边线至外延 5km 范围内水域重点水域、一般水域和非通航水域外的其他水域禁航区、养殖区等禁止商船航行水域通航水深突变扫测泊位、港池、航道及相邻水域的连接段锚地、d30m 船舶定线制和航路及相邻水域的连接段水下安

10、保探测活动场所外延 1km水域或指定水域活动场所 1km 外或指 定 水 域 外 边 线 外延 1km 注:d 水深,单位为米(m)。4.5.2 应急扫测技术指标应满足表 2 要求。表 2 应急扫测技术指标要求应急扫测技术指标重 点 水 域一 般 水 域其 他 水 域非通航水域平面精度(95%置信度) 2m 5m 10m3JT/ T 13812021表 2(续)应急扫测技术指标重 点 水 域一 般 水 域其 他 水 域非通航水域测深精度(95%置信度) = a3+ (b + d)2a =0.25m,b =0.007 5 a =0. 5m,b =0. 013 a =1. 0m,b =0. 023

11、100%海底扫测应进行,不具备扫测条件时可考虑其他测量方法 应进行 根据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要求 不作要求系统探测能力 应探测到边长大于1m 的立方体 d30m 时,应探测到边长大于 2m 的立方体; d 30m 时,应探测到边长大于 0. 1d 的立方体最浅水深测量 应进行 根据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要求 不作要求目标性质判断 h0. 1d 时,应进行 根据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要求 注: 测深精度,单位为米(m);a 系统误差,单位为米(m);b 测深比例误差系数;h 高出海底的高度,单位为米(m)。4.6 碍航物探测4.6.1 发现碍航物时应进行复测,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应准确测定其位置

12、、最浅水深、范围、走向、性质等。4.6.2 特殊深度和浅地按水深变化率分为三级:弱级 10% 20%,中级 20% 30%,强级 30% 以上。特殊深度和浅地探测应先进行搜索探测,再探明最浅水深及位置或范围。4.6.3 搜寻小目标(不大于 2m3的目标)宜进行探测能力测试,探测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应重新确定扫测方法和设备。 探测能力测试应在测区内或附近有代表性的水域进行,测量时的船速、设备的量程、频率等参数设置应与测试时保持一致。4.6.4 通航水深或碍航物的最浅水深应采用多波束测量数据。 同一浅点应有多余观测数据,最浅水深的位置互差不低于表 2 的平面精度要求,位置取平均值。 水深互差不低于表

13、2 的测深精度要求,水深取最浅值。 超限时,应进行复测。4.6.5 残骸搜寻时,应判断扫获目标是否为搜寻目标。 判断方法宜采用下列方式:a) 通过潜水探摸、水下摄像、图像声呐扫描等方式进行直接验证;b) 通过扫获目标所在附近海面存在溢油、残骸漂浮物等证据间接佐证;c) 扫测范围内只发现一个疑似目标,通过目标的长、宽、高等参数或利用扫测数据构建水下影像等方式比对判断;d) 扫测范围内存在 2 个或 2 个以上疑似目标时,根据残骸周边冲刷痕迹、位置、漂移距离等信息进行判断排除;e) 淤埋海底泥面下的目标,采用浅地层剖面仪探测、合成孔径声呐扫测、潜水员潜水探摸或磁力仪探测等方式进行验证;f) 其他有

14、效的判断方法。4.6.6 重点水域内未发现搜寻目标,宜进行复测。 复测采用如下方式:4JT/ T 13812021a)搜寻预计高出海底面的目标,采用多波束或侧扫声呐扫测时,宜采用另一种方式进行复测。如采用同种扫测方式进行复测,复测测线与原测线夹角不小于 30;在航道等狭长或封闭水域,无法以夹角形式来进行复测,复测测线可布设在首次测线中间;b) 搜寻预计淤埋海底泥面下的目标,先采用多波束等全覆盖扫测方式确认是否存在高出泥面的目标;如泥面上未扫获到目标,采用磁力仪、浅地层剖面仪等手段进行复测;c) 搜寻淤埋铁磁性物体或确认沉船等打捞后泥面下是否存在残留物,采用磁力仪进行复测。5 设备与配置5.1

15、应急扫测平台5.1.1 应急扫测平台可分为水面测量平台、水下测量平台和空中测量平台。 应根据测量性质、测区环境、测量设备等因素选择不同的平台。5.1.2 测量船适合大部分应急扫测任务,测量船选择宜考虑下列因素:a) 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按规定配置船员及消防、救生、通信、导航等设备;b) 根据测量目的、搭载测量设备、测区环境、水深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测量船。 一般深远海测量选择大、中型船舶,并配备卫星电话等通信手段,必要时派遣海上执法船进行护航;港池泊位等狭窄水域测量选择小型测量船舶,便于转向、避让等;c) 安全适航、操作性能可靠、便于安装和调试应急扫测设备;d) 可以保持测量所需要的船

16、速。5.1.3 无人测量船适用于子母船联合测量、人工遥控测量、预设测线自主测量等模式。 无人测量船选择宜考虑下列因素:a) 操作人员能够实时监控测量状态,并配备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通信系统等设备;b) 根据作业性质配载的定位、测深仪、多波束、侧扫声呐等设备;c) 携带设备总重量在无人测量船设计载重范围内,动力能源供给大于预计工作时间;d) 实际测量海况或预报海况优于无人测量船工作海况要求;e) 测量数据能够实时传输或进行双备份,测量数据质量满足表 2 要求。5.1.4 水下无人遥控潜水器(ROV)适合水下搜索、调查、识别和打捞作业等,应根据作业任务搭载不同的应急扫测或水下作业设备。

17、ROV 选择宜考虑下列因素:a) 对水下残骸、堤坝、管线等目标探测选择观察型 ROV,并根据探测要求搭载水下摄像系统、图像声呐等探测设备;b) 水下施工、残骸打捞等选择工业级 ROV,除搭载观察型探测设备外,还应配备多功能机械臂、液压切割器等工具,用于水下施工作业;c) 水流速度大于0. 5m/ s、浪高大于1. 5m、水下能见度小于10. 0m 或其他环境因素危及潜水员安全时,不应使用 ROV 协同潜水作业;d) 甲板操作人员与 ROV 应配备同步通信和视频监视系统,搭载设备总重量不应超过 ROV 总负荷。5.1.5 无人机适合大面积空中搜寻作业,应根据探测任务性质选择专用探测设备。 为确保

18、测量数据质量,无人机还应配备下列设备或具备下列功能:a) 配备高精度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检测(RTK)设备或具备事后高精度差分改正能力的定位设备;b) 配备飞行记录系统,实时记录飞控状态、飞行指令、电池性能等;c) 设备舱采用屏蔽接地措施;5JT/ T 13812021d) 具备自稳飞行功能,辅助飞行平衡、失控返航和自动返航、实时数据传输等功能;e) 抗风等级不低于 4 级,飞行时长不小于 30min,遥控距离不小于 2km;f) 根据作业性质搭载多光谱成像仪、磁力仪、高清相机等设备。5.2 应急扫测设备5.2.1 根据应急扫测类型,选择合适的应急扫测设备。 常用的应急扫测设备及技术说明参见附

19、录 C。5.2.2 定位设备应选择高精度 GNSS,定位数据更新频率不小于 1Hz。5.3 仪器安装测试5.3.1 应急扫测设备或辅助设备应按照各设备的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测量要求及测量平台安装,确保安装后的整个系统的扫测精度和扫测能力满足表 2 要求。5.3.2 强制检定的应急扫测设备,应提供有效强制检定证书;非强制检定的应急扫测设备,应根据仪器性能进行测试、校准,并出具测试、校准报告。5.3.3 要求现场测试校准的应急扫测设备,应按照设备作业书和测量技术要求进行测试校准,并保存测试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数据。5.3.4 使用新型应急扫测设备时,宜进行探测能力测试。5.3.5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应

20、急扫测设备时,扫测作业前,应做好设备间的相容性测试,避免设备间相互干扰。6 测前准备6.1 资料收集测量前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 收集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a) 扫测目标的基本信息,包括目标尺寸、重量、材质、载荷以及目标特有的外形、颜色特征等,沉船还应包括船名、船号、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码等;b) 事件发生时的客观信息,包括事故时间(包括相关时间节点)、目标在雷达上消失的位置、船舶AIS 航迹等;c) 事件发生水域的环境信息,包括事发海域水深、海底底质地貌、既有沉船沉物、潮流流速及流向、风力及风向等影响应急扫测的信息;d) 船员或渔民提供的信息;e) 其他有助于扫测的

21、据报信息。6.2 技术设计6.2.1 应急扫测前,应根据应急扫测预案和收集到的资料编制应急扫测任务书或技术设计。 扫测期间,可根据收集到的最新信息,及时对其进行修改。6.2.2 应急扫测任务书应包括下列内容:a) 任务来源、目的和内容等;b) 扫测范围、方法和技术要求;c) 测量人员和进度;d) 其他内容。6.2.3 应急扫测技术设计书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a) 任务来源、目的、内容、性质、测区和项目概况等;6JT/ T 13812021b) 依据、测量基准、控制资料、投影和比例尺;c) 扫测范围、内容、工作量、方法和技术要求;d) 设备、船舶和仪器检验措施;e) 精度要求、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

22、f) 测量人员和进度;g) 提交资料和成果;h) 其他内容和附件。6.3 扫测范围6.3.1 扫测范围设计应根据应急扫测类型、目的、环境、测船和测量设备安全等因素设计扫测范围,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设计。6.3.2 残骸扫测范围6.3.2.1 对有报告位置的一个或几个残骸,宜按照下列要求设置扫测范围并实施扫测:a) 以报告位置为中心,设定 1km 1km 的矩形扫测范围 A,A 内发现扫测目标且数量相符时,终止扫测工作;b) A 内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在 A 的基础上外扩至 5km 3. 5km 矩形扫测范围 B,其中矩形长边方向与扫测水域主要海流方向一致。 继续扫测增加水域

23、,B 内发现扫测目标且数量相符时,终止扫测工作;c) A、B 内均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时,上报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重新调查、分析事发时的信息,根据调查分析结果或根据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指示重新确定扫测范围。6.3.2.2 对集装箱等散落物体,宜按照下列要求设置扫测范围并实施扫测:a) 以首个报告位置或推算的首个散落物坠海位置为起点,以最后报告位置或 AIS 记录位置为终点,以平行船舶航迹线方向布设测线,向两侧各外扩 0. 5km,两端各外扩 0. 5km,设定扫测范围A。 A 内发现扫测目标且数量相符时,终止扫测工作;b) A 内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时,在 A 的基础上,

24、根据海流方向外扩至扫测范围 B,即顺海流方向外扩3km、逆海流方向外扩1km、其他两边(或两端)外扩1km。 B 内发现扫测目标且数量相符时,终止扫测工作;c) A、B 内均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时,按照 6. 3. 2. 1c)重新确定扫测范围。6.3.3 不明碍航物扫测范围不明碍航物扫测范围宜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并实施扫测:a) AIS 等航迹线保存完整时,以发现事故位置为基准,逆 AIS 航迹线进行扫测,至发现目标时终止;b) 无航迹线可查时,以报告事故位置为中心,以事故船舶航向为基准向两侧各外扩 0. 5km,逆航向 5km,确定扫测范围;未发现碍航物时,上报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

25、重新调查、分析事发时的信息,根据调查分析结果或根据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指示重新确定扫测范围;c) 船舶报告的、预期对船舶航行构成危险的、未经确认的或海图标注概位等其他碍航物扫测范围按照 6. 3. 2. 1 执行。6.3.4 通航水深突变扫测范围6.3.4.1 通航水深突变扫测范围设定应兼顾碍航物搜寻,重点水域内扫获目标且数量与实际相符时7JT/ T 13812021可终止应急扫测,否则应对整个重点水域进行通航尺度核定测量。6.3.4.2 对海上事故造成的通航水深突变扫测,扫测范围确定宜按照下列要求设定:a) 泊位、港池等重点水域按照界线设定扫测范围;水域面积较大时,可先按照 6. 3. 2.

26、 1a)和6. 3. 2. 1b)设定测区范围,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时,应按照港池界线设定扫测范围;b) 狭窄航道等重点水域,以报告位置为中心,以航道中心线为基准向两侧延伸至航道底边线外100m,向两端各延伸 1. 5km;在设定测区范围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时,应依次向两端分别延伸 3km,至岸线码头边线或航道外端口 500m;c) 锚地、水深不大于 30m 船舶定线制、航路、相邻水域的连接段等一般水域,应按照 6. 3. 2. 1 设定扫测范围。6.3.4.3 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航水深突变扫测,宜按照下列要求设定扫测范围:a) 先对影响最大的典型通航水域进行抽样扫测,探明

27、灾害对通航水深的影响程度,分析评估影响范围,初步确定扫测范围;b) 经扫测发现,影响范围超过了扫测范围,继续扩大扫测范围至无影响通航水域;c) 有边线的通航水域,测量边线从通航水域边线外扩 100m;d) 其他通航水深突变情况,按照实际情况设定扫测范围。6.3.5 水下安保探测范围6.3.5.1 已划定活动水域界限或活动方已指定扫测范围的前期扫测范围,宜以划定水域界限或指定扫测范围为基础外扩 100m。6.3.5.2 未划定界限的活动场所,前期扫测宜以活动场所为基准,向活动涉及水域外延 0. 5km。6.3.5.3 对扫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复测、标注。6.3.5.4 活动期间,实时监测范围

28、应符合活动整体安全保障要求。6.3.6 障碍物复测范围障碍物复测范围应以扫获碍航物位置或范围为基准,四周各外扩 100m。7 测量实施7.1 一般要求7.1.1 测量过程中,应做好测量设备参数设置、测线布设、可疑目标、天气海况、过往船舶、干扰源等测量记录。7.1.2 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重点水域回淤,且水体泥浆浓度高,宜采用双频测深仪进行适航水深测量。7.1.3 为提高应急扫测效率和成功率,宜根据应急扫测任务、测区环境等采用多设备组合方式进行扫测。7.1.4 扫测目标物性质判断宜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必要时应进行潜水探摸。7.1.5 搜寻的碍航物对测量船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发生

29、安全事故,主要措施包括:a) 加强瞭望,发现露出物、油污、漂浮物、漩涡和水文环境变化等时,及时放慢船速,绕开危险水域,逐渐靠近测量目标至完全探测到所需信息;b) 利用前视声呐等探测设备方式探测测量船前方是否存在碍航物;8JT/ T 13812021c) 合理设计测线方向、间距和线长,测量时首条测线应至少距离事故船舶 AIS 航迹线终止点或报告位置 200m;d) 其他有效的测量安全措施。7.2 单波束加密测量7.2.1 水深测量应按照 JT/ T 954 执行。7.2.2 有确定位置或测量中新发现的碍航物可使用单波束加密测量。7.2.3 单波束加密测量测线布设宜按照下列要求:a) 水下浅区、浅

30、滩等加密线间距一般为图上 2. 5mm 5mm,加密线的方向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放大比例尺;b) 探测孤立目标测线间距不大于 5m,最浅水深至少有一个多余观测,其精度满足表 2 要求。7.2.4 水深注记应遵循“舍深取浅”的原则,明显浅于周围海底的特殊水深应绘制危险线。7.3 多波束扫测7.3.1 多波束配置、安装校准、测量实施、数据处理等应符合 JT/ T 790 的规定。7.3.2 多波束测线布设7.3.2.1 多波束主测深线布设方向应综合考虑应急扫测性质、搜寻目标、残骸走向、水深、水文、测区环境等因素,以防止发生测量安全事故和提高测量效率为原则。 主测线布设方向宜参考下列要求:a)

31、 狭长航道水域扫测时,主测线方向平行于航道轴线方向;b) 港池等有码头岸线限制的水域,主测线方向平行于码头岸线走向;c) 开阔水域水深测量,主测线方向平行于等深线的走向、测区的最长边等;d) 搜寻残骸时,主测线方向平行于海流的流向;e) 搜寻不明碍航物时,主测线方向平行于事故船舶 AIS 航迹线;f) 碍航物复测时,复测线平行于目标走向。7.3.2.2 对不存在潜在威胁测量船航行安全的水域进行扫测,测深线的间距应不大于有效测深宽度的 80%;对存在潜在威胁测量船航行安全的水域进行扫测,主测深线的间距应不大于有效测深宽度的 40%。7.3.2.3 搜寻残骸和不明碍航物主测深线长度应考虑目标的性质

32、、预测漂移距离等因素。 通航水深测量主测深线长度应考虑水位改正、声速变化等因素。7.3.3 多波束施测要求7.3.3.1 测量时发现碍航物、特殊水深等,应及时记录并以发现目标为中心重新布设测线,从不同方向进行复测。7.3.3.2 对存在潜在威胁测量船航行安全水域进行扫测时,宜按照下列要求施测:a) 残骸扫测时,首条测线位于事故船舶漂移方向或海流流向上游,距离事故船舶 AIS 航迹线终止点或报告位置至少 200m。 测线平行于事故船舶 AIS 航迹线时,首条测线位于海流流向上游,距离 AIS 航迹线至少 100m;b) 如发现可疑碍航物,记录可疑碍航物的位置和高度等信息,并判断是否对后续测量产生

33、安全风险。 如果存在安全风险,则通过调整测线间距或进行复测以获得碍航物探测的必需信息;c) 确定扫获目标为搜寻目标且数量相符时,终止本次应急扫测工作。7.3.4 编辑水深数据时,应对发现的碍航物或可疑目标进行标记或记录。 应采用人工方式根据作业水域、回波个数、信号质量等进行综合分析判读。7.3.5 若不能准确判断发现的碍航物或可疑目标的性质或最浅水深,则应进行复测。7.3.6 有高度的碍航物应选取最浅水深,有冲沟等地形应兼顾最深水深,相邻水深点间距不应超过水9JT/ T 13812021深图上 5mm,水深点位置应采用实际位置,水深图不应采用网格化、三维立体图(DTM)等处理后水深。7.4 侧

34、扫声呐扫测7.4.1 侧扫声呐扫测应符合 JT/ T 954 的规定。7.4.2 量程选择应考虑声呐的自身性能、探测目标尺寸、水深等因素,满足探测最小目标的要求。 沉船等大目标粗扫量程宜设为拖鱼至海底高度的 10 倍 25 倍;集装箱等散落目标粗扫量程宜不大于拖鱼至海底高度的 10 倍;小于 10m 等小目标,量程宜不大于 100m。7.4.3 测线间距应根据量程、水深、声弱区、二次覆盖及重叠带宽度等因素确定,测线间距宜按式(1)计算。R = 80% r2- D2(1)式中:R 测线间距,单位为米(m),一般取 5 或 10 的整倍数;r 侧扫声呐设置量程,单位为米(m);D 拖鱼至海底的高度

35、,单位为米(m)。7.4.4 采用侧扫声呐和多波束组合测量模式时,测线间距宜按式(1)取 2R 计算结果,多波束有效扫宽应大于 2 倍水深。7.5 磁力仪探测7.5.1 磁力仪扫测应符合 JT/ T 954 的规定。7.5.2 可疑碍航物加密测量和残骸打捞确认应布线“#”形测线。7.5.3 应结合侧扫声呐、浅地层剖面探测等的测量成果,计算或确定磁异常的性质、平面位置、形状、大小、产状、埋深等。7.6 浅地层剖面仪探测7.6.1 浅地层剖面探测应符合 JT/ T 1192 的规定。7.6.2 探测已知孤立淤埋目标深度时,应布线“#”形测线,测线间距不大于目标的最大边长;探测管线等线性目标时,应垂

36、直目标走向布设测线。7.6.3 判读淤埋目标深度时,孤立目标应取多次探测平均值;探测管线等线性目标时,应绘制管线走向水深和埋深剖面图。7.7 扫海具扫海7.7.1 扫海具扫海包括软式扫海具扫测、硬式扫海具扫测等方式。7.7.2 软式扫海具扫测可采用两船拖扫、单船围扫、单船锚拖等方式。7.7.3 软式扫海具扫测应符合 JT/ T 954 的规定。7.8 水下信标探测仪探测7.8.1 水下信标探测仪频率应与探测目标发射的声波频率一致。7.8.2 探测前,应进行探测距离测试,确定有效探测距离。7.8.3 手持式水下信标探测仪探测宜符合下列要求:a) 布设“#”形测线,测线间距小于有效探测距离 50%

37、,主测线方向平行于海流方向;b) 采用定点探测,测量船以主测线为基准航行,以“#”节点为探测点进行探测;根据现场情况提前制动船舶,探测点与布设节点距离不大于主测线间距的 20%;c) 探测时,缓慢转动手柄,每次转动角度小于探测仪探测角度,并停留至少 10s;继续同向转动,至累计转动角度超过 360;按上述步骤,反方向转动手柄累计转动超过 360;01JT/ T 13812021d) 探测到信号后,先判断目标方位,然后测量船沿同一条主测线或副测线向目标方位航行至下一个节点探测;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确定目标物概位或范围;e) 以目标的概位或范围布设加密测线,每次加密测线的间距为原测线的间距 1/2;

38、f) 重复上述过程,探测至确定目标的位置。7.8.4 拖曳式水下信标探测仪探测应符合下列要求:a) 根据测区状况布设测线,测线间距小于探测仪探测距离,测线方向平行于海流方向;b) 探测时,应实时记录水下信标信号变化,发现可疑信号时,应及时进行加密探测;c) 确定目标的概位后,以目标的概位为中心布设“#”形加密测线,探测直至确定目标位置。7.9 其他探测方式7.9.1 潜水探摸7.9.1.1 潜水探摸适用于扫获目标确认、水下作业、水下证据搜寻等。7.9.1.2 潜水探摸前,应根据前期探测结果进行拋标定位,潜水员宜围绕拋标点搜索目标。7.9.1.3 潜水员探摸到目标后,应及时定位,并探摸到目标相对

39、高度(或埋深)、范围和性质,必要时应采样。7.9.1.4 潜水员探摸结束后应将探摸情况整理成文字,必要时辅以图像、音视频等记录,提交潜水探摸报告。7.9.2 图像声呐7.9.2.1 图像声呐适用于水下结构安全检查、水底地貌检测、残骸搜索和水下目标探测、观察和识别。7.9.2.2 采用测站式安装时,应准确测量测站位置;安装在测量船等移动测量平台时,应配套 GNSS、姿态传感器、罗经等辅助设备;安装在 ROV 等水下测量平台时,应利用超短基线等水下定位方式进行准确定位。7.9.2.3 应进行实时声速测量,声速测量精度优于 1m/ s。7.9.2.4 为探测物体或整个区域内的三维图像,应根据探测目的

40、、目标形状和大小设置多个扫描测站,扫描测站数量应保证图像拼接完整。7.9.2.5 设立多个测站时,应同时设置多个标靶,相邻两个测站各自的扫描范围内应包含 3 个及 3 个以上不共线的同名标靶,且相邻两个测站扫描重叠带应不少于图像的 10%。7.9.2.6 根据探测目标、性质等合理设置扫描方式、旋转角度和旋转速度等参数,应保证相邻扫描断面重叠带不少于测线间距的 10%。7.9.3 水下摄像7.9.3.1 水下摄像适用于水下勘探、水工实时监测、沉船打捞、水下监控等,通过水下照相机或者水下摄像机拍照、摄像等获得水下目标的光学图像。7.9.3.2 水下摄像应配备稳定的、可调的水下照明系统。 水下照明采

41、用斜侧光,光源的照射方向与镜头的摄像方向成 30 60夹角。7.9.3.3 水下摄像前应进行水体透明度观测,摄像距离应不超过水体透明度的 1/3 1/2。 在浑水中作业时,应使用专用的浑水水下摄像机或浑水摄像辅助装置。7.9.3.4 水下摄像时应防止将水搅浑。 有水流时,应采用顶流或侧流的方向摄像。 潜水员水底摄像时,动作宜轻柔,控制好自身的稳定性,不宜穿脚蹼。7.9.3.5 应采用具有自动聚焦功能或配备聚焦指示装置的水下相机、摄像机,保证被摄目标准确聚焦。11JT/ T 138120217.9.4 机载激光测深系统7.9.4.1 机载激光测深系统应包括 GNSS、惯性导航系统、姿态传感器、激

42、光发射器、扫描装置、光学接收机、数据采集系统、控制系统等。7.9.4.2 机载激光测深数据处理应包括深度信息处理、飞机姿态校正、折射改正、波浪改正、水位改正、粗差剔除、条带拼接等。7.9.4.3 测量前,应进行海水透明度测试,并分析评估系统的最大穿透深度。7.9.4.4 搜寻小目标时,应进行探测能力测试,确定飞机的飞行高度、速度、作业条件及激光测深系统参数设置。7.9.5 超短基线定位系统7.9.5.1 超短基线定位系统应包含超短基线声基阵,GNSS、姿态传感器、罗经、声速剖面仪、秒脉冲信号(1PPS)等辅助设备和安装在水下目标的声学应答器。7.9.5.2 声基阵应安装在船底无遮挡、靠近中间位

43、置,距离船底不小于 2m,保证声信号在任意方向上不会被船体遮挡。 定位仪天线应靠近声基阵,姿态传感器和罗经应靠近船体重心或声基阵。7.9.5.3 声学应答器应固定在载体上,或加装液压油缸等辅助设备调节声学应答器的位置,确保应答器和声基阵可以正常通信。7.9.5.4 建立船体坐标系时,参考点宜选择船体重心、姿态传感器中心或在声基阵竖直轴线上。 X 轴平行于船艏船艉中线,船艏为正方向;Y 轴垂直于 X 轴,平行于船体甲板;Z 轴垂直于 XY 面;Y、Z 轴方向根据系统规定设置。7.9.5.5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准确量取声基阵中心、定位仪天线中心、姿态传感器和罗经中心至船体坐标系 X、Y、Z 轴的垂

44、直距离,误差不大于 0. 02m。7.9.5.6 配备外接姿态传感器时,应按照规定进行系统的安装误差校正。 校准项目应包括时延、横摇偏差、纵摇偏差、艏向偏差、综合定位中误差等;校准一般按时延、横摇偏差、纵摇偏差、艏向偏差等顺序进行。 如果配备 GNSS PPS 脉冲,可不进行时延校准。7.9.5.7 应在测区典型水域进行实时声速测量,声速测量精度优于 1m/ s。7.9.5.8 超短基线声基阵测量精度应满足:a) 斜距测量精度: (0. 5 +2% d)m(d 为实际斜距);b) 水平转角测量精度: 0. 5;c) 垂直转角测量精度: 0. 5。8 测量成果8.1 完成阶段性应急扫测工作后,扫

45、测小组应及时提交“应急扫测现场报告单”,并根据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要求提供相关的应急扫测成果。8.2 应急扫测任务全部完成后,应编写结论明确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总结,技术报告提纲应按 JT/ T 954的规定编写。8.3 残骸和不明碍航物搜寻,宜测出或获得下列成果结论:a) 残骸的准确位置;b) 残骸的类型、尺寸、姿态等;c) 残骸数量和海底分布;d) 残骸最浅水深或露出高度;e) 相对海底高度;21JT/ T 13812021f) 残骸声磁剖面图、水下立体图、水下影像图等;g) 其他重要信息。8.4 残骸和碍航物清除前,除测出 8. 3 的成果外,还宜测出或获得下列成果:a) 所在水域水深图或水

46、下地形图;b) 所在水域潮汐和海流;c) 其他清除残骸和碍航物所需信息。8.5 残骸和碍航物清除后确认,宜测出或获得下列成果:a) 清除后水域多波束水深图或水下地形图;b) 铁磁性残骸测量清除后水域磁异常图;c) 其他所需信息。8.6 事故后通航水域水深测量,宜测出或获得下列成果:a) 测区内的碍航物及碍航物的最浅水深;b) 泊位、港池、航道等边坡信息;c) 事故后通航水深图;d) 发生重大冲淤变化时,绘制水深冲淤变化图或剖面图;e) 其他确定通航尺度等信息。8.7 水下安保探测宜测出或获得下列成果:a) 活动水域水深图;b) 活动水域的碍航物信息;c) 需要水下实时监控的水域提供设备安装位置

47、的加密探测水深图。8.8 应急扫测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应按 JT/ T 954 的规定进行存档。31JT/ T 13812021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应急扫测信息报告单“应急扫测信息报告单”见表 A. 1。表 A.1 应急扫测信息报告单事由联系人联系电话扫测目标基本信息目标名称事发时间报告位置坐标系扫测目标相关信息(以沉船为例,其他目标参考)目标参数 长: 宽: 高/ 型深: 桅杆/ 船楼高度: 事发原因事发时航速、航向装载物情况装载物散落情况事故水域海况信息事故水域水深已存碍航物情况风向、风力流速、流向其他信息说明 (如沉船等 AIS 航迹、沉没时间、前期是否发现溢油或漂浮物等,事发航道的

48、使用状态,是封航还是减载进港,现场指挥机构,参与救援人员等。)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能够提供的应急扫测条件是否提供扫测船舶是否提供警戒船舶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41JT/ T 13812021附 录 B(规范性附录)应急扫测现场报告单“应急扫测现场报告单”见表 B. 1。表 B.1 应急扫测现场报告单项目名称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单位应急扫测单位任务来源扫测实施坐标系统中央子午线深度基准扫测范围扫测方式扫测进度工作简述扫测成果位置或范围扫测成果、判断或说明(扫获目标的相关信息包括:类型、大小和结构;水下姿态;最浅水深等。)判断依据、附图或说明其他事项说明或建议扫测人员检查人

49、员扫测负责人51JT/ T 13812021附 录 C(资料性附录)常用应急扫测设备常用应急扫测设备参见表 C. 1。表 C.1 常用应急扫测设备设 备技 术 说 明单波束测深仪 简称“单波束”,声学水深测量设备,可获得线状水深。 适用于配合侧扫声呐、软硬式拖底等扫测方式进行水深测量,也可用于已知位置碍航物、浅滩等加密探测双频测深仪 具有高低两种频率,可进行精密水深测量的声学设备。 用于水体泥浆浓度高或浮泥层较厚水域水深测量,高频用于水体深度;低频能够穿透浮泥层,用于一定密度的浮泥层厚度测量多波束测深系统 简称“多波束”,声学扫测设备,可获得全覆盖面状水深。 适用于通航水深扫测、海底地形测量、

50、高出海底的碍航物搜寻、碍航物最浅水深的测量等机载激光测深系统 光学扫测设备,可获得全覆盖面状水深。 用于水深浅于 50m 的清澈水域水深测量和高出海底的碍航物搜寻侧扫声呐 声学扫测设备,可获海底全覆盖地貌。 适用于搜寻沉船、集装箱等有一定高度或性质与海底地貌差异较大的碍航物,或进行海底地貌观测软式拖底扫海具 机械式扫测设备,可扫获有高度的、表面粗糙的碍航物。 适用于非疏浚的、非限制水深水域碍航物搜寻硬式拖底扫海具 机械式扫测设备,可扫获有高度的、表面粗糙的碍航物。 适用于小范围的、非疏浚的、非限制水深水域碍航物搜寻图像声呐 又称“声学摄像机”,水下声学观察设备,可获得观测目标精细的形状、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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