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2016年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保险信息保密协议甲方:天津市财政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经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一、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由天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因机动车辆保险工作需向乙方提供的,需双方予以有效保护的国家秘密信息。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各单位拥有机动车数量、机动车辆品牌、车型、牌照号、车架号、购置价格、车辆所有人等全部信息。二、双方确认遵守保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一)因机动车辆保险工作需要,天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将机
2、动车辆有关信息提供乙方后,由乙方按照保密要求负责妥善使用、保管。(二)乙方应注意明确保密信息的知悉范围。保密信息不能使用与互联网以及其他社会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知悉人员不能向无关人员提供及谈及涉密信息。三、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要求均应视为违约。作为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行一份。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
3、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
4、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
5、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
6、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