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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两笔进口代理合同压垮一家外贸企业——进口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代理业务风险例证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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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两笔进口代理合同压垮一家外贸企业进口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代理业务风险例证分析黼ADEj0进口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代理业务风险例证分析在我国对外贸易行业,代理货物进出口业务仍在一定的市场上持续稳定的开展,外贸企业以其高质量的国际贸易操作服务以及银行资信的优势,为制造商或是进口委托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赚取代理费.代理进出口业务中,由于委托人或是合作方原因产生的意外风险损失及额外利益,均应由委托人承担或是享受,与代理商无涉.但实际代理进口业务中,由于国际货物交付,国际货款支付的特有的方式和操作程序,代理商面临的商业风险也就有其特殊性.本文以一宗代理进口业务为例,分析在进口远期信用证支付条件下,代理商

2、面临的特别商业风险.【案情介绍】2003年3月,我内地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经营铜材加工及经销的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洽商委托代理进口印度产电解铜业务项目.由于项目将涉及对外三个月远期信喟证支付的条件(即70%货款的三个月贸易融资),甲公司很慎重,甲乙双方共同与甲公司的业务银行进行了多次商谈,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及操作方式等,甲公司并与银行同赴现场对乙公司加工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及原材料销售渠道等作了考察.最后决定: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代理进口委托,银行同意接受该项目下的信用证结算业务.由于融资金额较大,为降低风险,甲方与银行议定:在甲乙双方的代理合同中,要求在甲公司王正

3、华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提交银行的开证申请文件中,除乙公司按一般条件向甲公司提供担保外,还须另行提供一份经开证银行资信审查的某公司对乙公司的付款担保文件.2o03年4月下旬,甲乙双方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代理乙公司进口电解铜进口业务,每批l000公吨;每三个月两批(乙公司最初提出每月一批,甲公司坚持三个月两批);甲公司负责对外签约,开证(支付),进口货物清关(保税库货物),内陆运输以及对外联络等事项.乙公司负责提供有关对外开证的担保文件;及时支付开证保证金;在信用证到期曰五天前将对外承付所需人民币汇入甲公司指定账户等.进口代理费为合同金额的1%.代理合同有效期一年.2003年5月

4、l0日,根据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与卖方(某德国公司)签订第一笔进口合同,合同基本条件为:商品:印度产电解铜;数量:约1000公吨(+/4%增减);总价:美元1,670,000.00CIP上海;支付条件:买方通过某指定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89天的远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期:20o3年6月10日以前【C0mm0d:Elecnl0lyCopperCam0des,origin:India;Q1曲m:abt10oO(onetl1ousand)MetricTons(+/_4pct);TOtalp血e:USDl,670,000.00CII)ShaJ1ghaionly:faym_ent:Netcash.mUSdOUa

5、rSagatirreVocable89daysuSanceL/CtobeopenedbylebuyerwimXxBaI1kXxBra】1cll;DeliVerytime:BeforeJune10,2o03.】2003年5月l5日,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保证金(约30%合同金额:计RMB4,15O,8oo.00元,汇率暂按8.285O计)及包括丙公司付款担保函的相关材料后,向银行提交全套开证申请材料并交纳开证保证金.5月19日,银行对外开出89天远期信用证.5月29日,甲公司收到银行到单通知,甲公司承兑远期汇票后取得货物单据.5月3O日,甲乙两公司代表飞往上海办理换单接货.5月31目结清海关手续后提

6、货发往乙公司加工厂进行加工,销售.2003年6月25日,根据代理合同,甲公司与卖方签订第二笔进口合同,合同条件与5月10日合同相同.合同开证,交货顺利执行,至2o03年7月l4日,第二笔进口合同到单,7月16日完成提货,1000吨电解铜运交乙公司加工,销售.2O03年8月下旬,第一笔合同项下信用证付款期将至,甲公司两次书面敦促乙公司:信用证付款目为8月27日,望及时将70%合同款(计约为:RMB9,685,200.00元)汇入指定银行账户,乙公司未予回应.甲公司随即紧急约见乙公司负责人谈合同货款事,却遭一再推诿.直至8月26日乙公司仍未有付款,而乙公司该进口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均已难觅踪迹.

7、8月27曰,银行对外支付信用证金额IBl3.842.964.00元=USD1.670,000.008.2892(当日汇卖价),银行垫付货款计:IB9692l64.0o元(=l3.842,964.004,150,80o.o0(保证金).同日,银行冻结了甲公司在该行的所有账户,并要求甲公司速归还所发生垫付资金.甲公司与银行即共同对乙公司进行追查,了解到,两批合同货物只有约l00余吨电解铜被加工销售,余l9o0吨均在到货后一周内即被直接销售,销售所得货款去向不明.面对银行垫付的巨额货款,甲公司无力偿付.2003年l0月l3日,第二份信用证付款期到,银行再次垫付信用证差额资金计RMB9,692,498

8、.0o元(当日汇卖价:8.2894).至此,甲公司欠银行垫付资金合计RMB19,384,662.00元.而此时,乙公司有关人员销匿.经调查乙公司名下资产已为负值.再查第二担保人丙公司,发现其不动产多做作抵押,金融资产也已经转移.根据开证合同,银行一纸诉状将甲公司告上法庭,同时申请法院对甲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银行申请,对甲公司办公楼及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案例分析】此案是一起有预谋的商业诈骗,乙公司利用代理公司的银行信用及远期信用证的操作特点,骗取进口贸易项下的短期贸易融资后逃之天天,将债务甩给了代理公司.代理商甲公司不仅未能赚取1%的代理费,反因背负开证银行1938万余元的债务而被起诉

9、,公司资产被法院查封,企业由此陷入绝境.而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本意是获得业务手续费以及短期贷款利息,结果得到的却是对外垫付后产生的巨额债权和结果难卜的经济诉讼案.这起诈骗的得逞,警示国际贸易经营者必须对进口代理业务中可能来自多方面的风险有所分析,研究.尤其是对进口远期信用证业务操作中存在的巨大风险应如何控制和管理.大额代理进口合同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多为差额开证,即委托人只向代理商交付一定比例开证金额的保证金,余额则由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取得银行融资,而委托人再对此项融资提供担保.融资用于进口合同的执行,代理商自己却要对这笔融资向银行承担第一还款责任.实质上是代理商为委托人提供了这项融资

10、,虽然有委托人向银行作了担保,但其对银行承担的是第二位的付款责任.倘若委托人违反代理合同拒不付款时,银行首先是向代理商索偿,在代理商拒付或无力支付时,银行才要求担保人偿付.此条件下,代理商面临的巨大商业风险与其12%的代理费收入是极不对等的.鉴于此,代理进口合同通常都会有关于物权的约定:当委托人完成全部货款支付时进口货物所有权方可转移给委托人.在此约定下,若委托人违约,代理商可以通过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在即期信用证方式下,由于付款发生在委托人取得货物之前,故代理进口合同中关于物权的约定是有意义的,可操作的一然而在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付款往往发生在委托人已经掌握货物处置权之后,这

11、时关于物权的约定就可能失去意义,尤其当进口货物为一般商品时,(若进口货物为通用机器设备,而且委托人就是最终用户,此约定也还有一定意义).本案进口货物为一般原材料电解铜,委托人的进口目的是进行加工,销售.采用89天远期信用证支付,乙公司正常的商业目的应是为了以百分之三十的资金开展百分之百的进口业务经营,赚取规模经营的市场利益.但本案的委托人却利用代理商的短期贸易融资,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操作特点,取得银行的资金进口货物,销售后卷款逃脱.本案中代理商的主要失误在于,一是对一般商品进口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巨大风险认识不足,增加了第三方(丙公司)的担保便以为万事大吉.二是对委托人的资信考察不足,项目执行

12、过程完全失察.首先,代理商若能对进口项目的风险有充分认识,便会在进口代理合同中的货物控制权上做文章,如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限,设法对货物处置权进行控制,就可能避免本案所发生的损失.事实上,在上世纪末,就已经有银行和企业为防范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融资风险,探索着对于一般进口货物物权控制的业务操作方法,只要有风险意识,大多都能做到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的发生.(针对一般大宗商品进口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开展的”物权控制”或称”存量控制”的做法,现已发展为非常规范的做法被普遍应用).其次,项目前期的考察中,对委托人的不良动机毫无察觉,说明资信调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而在进口合同长达八九十天的加工销售期间,代理商竟也没有对进口项目进行任何有效的跟踪了解,反映了代理商经营风险防范,管理意识的淡薄.此间,代理商若能对委托人加工生产,销售情况,资金流向过程进行实实在在的跟踪观察,就有可能较早的发现乙公司的不良动机,就有机会及时采取措施,减少自身的风险损失.注:有色金属进出口交易中,合同价格为暂定价,实际结算价往往采用以约定期货交易所约定实际交货月某日的价格为参照再行确定.为便于描述,本案例略去了实际结算价格计算,均以合同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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