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转租设备转卖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闫峰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租赁的座落在鄂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6号街坊34号楼三层总体将通过房主(白东宇)同意转租乙方,即甲方装修设施、设备一次性有偿转卖给乙方经营使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租赁事宜具体与房主(白东宇)进行签写租赁合同,(2006年10月10日前甲方房租以付)。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甲方与原房主(白东宇)租赁合同终止。
二、设备转卖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乙方将原高原红演艺城装修设施、设备清点后,装修费及设备转让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乙方首付 元,待2006年十二月前付 元,余额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在2007年6月前一次性付清。
2、高原红所有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当面清点、转交、认证;在乙方接收出现任何故障及质量效果等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转卖的约定
1、乙方接收后,甲方如需要检验相关音响、设备时,乙方应当配合。
2、从乙方接收之日起合同生效后,甲方经营期间,高原红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乙方接收后一切费用及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未付清甲方欠款,高原红所有设备不准转移、搬走。
四、还款担保人:
1、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
3、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及义务。
五、违约条款;
1、乙方不按时付款,逾期五日后,承担转让金额人民币30万元20%的违约金,并且甲方可以一次性要求乙方付清全部转让金。
2、甲乙双方如不履行此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甲乙双方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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