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数字影片(节目)分帐发行放映合同
甲方:中影集团数字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电影管理条例》、《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广发办字(2001)1519号文件精神,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数字影片分账发行放映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票房总收入:是指乙方放映甲方提供所有数字电影票房收入的总和。
2、净票房收入:是指票房总收入扣除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后的收入[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 票房总收入×5%;营业税及附加=票房总收入×3.3%。]。
3、同步放映:乙方能在不迟于公映时间前获得数字片源及相关宣传资料。
4、本合同:是指发行数字(节目)分帐影片年度固定期限合同,具体影片名称、影片出品国家或地区、放映期限详见《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详见附件一)。同时《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将约定影片放映最低场次、最低票价等相关事宜。《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对《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内容如无异议无需签字确认,如有异议经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合同标的:影片(节目)发行放映许可使用权及相关片源、宣传材料的供应。
2、合作方式:在甲方拥有的数字影片(节目)的发行期限内,甲方提供数字影片(节目)源,乙方负责安排影厅放映,数字影片(节目)之票房收入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3、影片规格:移动硬盘、网络传输、卫星传输。
4、发行范围:乙方拥有经营权的安装使用自有及甲方数字放映设备的电影院(厅)。
5、在合作期内,甲方应将其拥有发行放映许可使用权的所有数字影片(节目)源提供给乙方,乙方协助甲方组织影片宣传工作,同时双方共同保证对于首轮影片(节目)乙方所属影院同步放映。
6、影片排映:双方共同负责、合理安排数字影片(节目)的影院排映。
第三条 分成、统计、结算办法
1、分成比例:
票房总收入在扣除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国家规定的相关流转税后,净票房(净票房收入=总票房 - 总票房 * 电影专项基金5% - 总票房 * 流转税 [流转税包括营业税3.3%、城建及教育附加])收入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具体分账比例如下:
甲方 %;乙方 %。
当国家对数字影片发行放映进行政策性调整,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甲、乙双方分成比例可作调整,届时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2、关于影院放映成绩日报表:乙方应于数字影片(节目)首映日的次日起至数字影片(节目)落片日的次日期间的每日上午12点之前,以传真或网络传输方式向甲方报送《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影院放映成绩日报表》(格式见附件三)。
3、乙方应于数字影片首映日所在月的次月至本片落片日所在月的次月5日前以传真或电邮方式向甲方报送上月每部影片《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影院放映成绩汇总统计表》(格式见附件四)与《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放映收入结算表》(格式见附件五),并保证两表数据的一致性。
4、乙方应于每部数字影片落片日所在月的次月5日以快件或传真方式向甲方报送全片财务结算表及统计汇总表,并保证两表数据的一致性。
5、财务结算表及结算:
(1)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每部数字影片甲方应得分成收入以电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甲方开户银行信息:
户名:中影集团数字院线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行新街口支行;
账号:0200002909200032140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获得相应的票房分成收入,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2、在合作期间内,甲方供应其拥有发行权的所有数字版影片(包括数字单发和数胶合发影片)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乙方首轮影片的同步放映权。
4、甲方负责数字影片(节目)的译制(或字幕打印)费、移动硬盘制作费或影片(节目)转播权费、影片宣传海报、素材、预告片以及节目盘、宣传品发至乙方所在地单程运费。
5、甲方保证在影片首映日前20天将《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传真或电邮至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安排影片排映。
6、甲方保证在影片首映日7天前将数字影片(节目)宣传品(详见宣传品供应清单)运抵乙方;影片在首映日3天前将数字影片(节目)移动硬盘及相关资料运抵乙方。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研究解决方案。
7、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影片在物理性质和知识产权方面都没有问题,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和“发行通知”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安排好数字影片(节目)的宣传和放映工作。如遇数字影片(节目)上座率好,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放映时间,在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2日内甲方没有书面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即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延长放映申请。
2、乙方应在影片上映前组织好影片的宣传推广工作。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报送成绩日报表、统计汇总表、财务结算表,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结清片款。
4、乙方保证维护好数字影片(节目)的版权,不在本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之外对本片进行任何营业性发行放映活动,不采取任何形式将本合同所约定的发行放映许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否则应赔偿甲方由此而蒙受的损失。
5、乙方保证做好数字节目移动硬盘的寄送、维护工作,在数字影片(节目)下载完毕后及时将数字节目移动硬盘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甲方,运费由乙方承担。数字节目移动硬盘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但甲方原因(包括甲方邮寄原因)导致损坏或正式使用损耗除外。
6、数字影片(节目)放映期间,甲方有权派市场监督员对乙方的放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对此应予以协助、配合,对甲方及监察人员提出的违反本合同规定的问题应立即改正并承担责任。但对于醉酒、未佩带工作牌的监察人员,乙方有权拒绝其入内。
甲方市场监督员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运营,否则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7、为保证票房收入的准确性、真实性,提高票房统计工作的效率,乙方保证规范使用政府认可的电脑售票系统。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约定的放映期限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随意撤销、变更、修改或终止合同,否则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在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数字影片(节目)移动硬盘和宣传品、不能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正常放映数字节目的情况时,需于影片首映日前1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调整。否则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数字影片(节目)移动硬盘,未能保证乙方所属影院与甲方所属电影院的首轮放映时间同步,影响影院放映给乙方或乙方所属影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须按放映的延误天数支付乙方的票房损失,每日以该片在受损影院日均数字票房收入乙方分帐所得部分的5倍违约金为计算标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或延长放映,应将提前或延长放映的票房收入全部记入总票房,然后向甲方交纳此提前或延长放映的票房收入甲方分帐所得部分的5倍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6项的约定低于最低票价售票的,乙方应按低于最低票价的人次补足票款,并支付甲方上述补交的票款甲方分帐所得部分的5倍的违约金。
5、乙方如不能按约定时间及时结算片款,每迟付一日,甲方加收应付未付部分5‰的滞纳金,延期超过一个月未结清片款即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利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停止供应影片,已经签订的发行合同终止。
6、乙方保证如实上报本合同约定影片的票房成绩,如有故意偷、瞒报情况发生,首先乙方应将偷、漏、瞒报全部票房收入如实补报,然后向甲方支付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甲方分帐所得部分的5倍违约金。
7、超出本合同第二条第4项的范围发行影片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将所得票房收入全部记入总票房,并向甲方交纳此超范围发行的票房收入甲方分帐所得部分的5倍的违约金。
第七条:保密及知识产权
1、甲方保证享有《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中确定的数字影片(以下简称数字影片(节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版权使用许可。
2、任何一方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从对方取得的资料和信息。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合作协议本身及其附件的全部或部分文本内容、协议的执行等;
(2)财务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标准、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由于本合同产生的财务文档等;
(3)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标准、技术更新及调整等;
(4)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状况、用户资料、宣传及推广的方式与实施等。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例如恶劣天气、地震、台风、战争、火灾、水灾、雷电灾害、罢工、快递运输环节失误、片方发行变更、政府行为、政府禁令以及其他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2、如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通过传真等形式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因怠于通知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部分由怠于通知方负责。
3、因为相关政府机构颁布或修改法规、条例或规定导致本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时,双方应协商后变更合同会终止合同。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阻碍本合同的执行超过60整日,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叁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期壹年;如有异议,双方可重新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经双方盖章确认的任何补充协议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且补充协议的效力同等于本合同。
2、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因为违反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不执行,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附件包括:
(1)附件一:《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
(2)附件二:《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影院放映成绩日报表》;
(3)附件三:《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影院放映成绩统计汇总表》;
(4)附件四:《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影院放映收入结算表》。
缔约双方:
甲方:中影集团数字院线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5号
邮编:100082
法人代表:程阳
授权委托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
签约地点:北京 签约时间:二〇一一年 月 日
附件一:数字分帐影片《xxxx》发行通知
公司: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数字影片(节目)分帐发行放映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和排片计划,我公司将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全国数字影院发行影片《xxxx》,现就影片发行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第一条、关于影片
影片名称:《xxxx》
联合出品:
导 演:
主 演:
类 型: 色 别: 语 别:
幕 幅: 片 长: 声音制式:
影片排次号: 贴片广告: 预告片:
第二条、故事简介
第三条、发行放映期限
本通知第一条确定的数字影片(节目)(以下简称本片)在总合同约定的发行放映范围内的放映期限为: xxxx年 xx 月 xx日(即本片首映日)至 xxxx年 xx 月 xx 日(即本片落片日)。
第四条、根据总合同的约定影院每日放映场次: xxxx年 x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每日放映场次不少于 x 场(如果后期放映效果不理想,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减少放映场次)。
第五条、根据总合同的约定本片为数字、胶片合发影片,其数字版票价参照胶片票价规定执行,本片最低票价不得低于 xx 元(含团体学生票价、半价日票价)。
第六条、根据总合同的约定本片甲乙双方分帐比例,甲方: %;乙方: %。
第七条、本片统计与片款结算按照总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总合同的约定,本通知为xxxx年xx月贵我双方签订的“发行数字版影片(节目)分帐发行放映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中影集团数字院线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影院放映成绩日报表
影院名称: 放映日期
影片名称
影厅名称
场次
人次
票房收入
合计:
经办人: 日期:
附件三: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影院映出成绩汇总统计表
影院名称:
影片名称
影厅名称
映出日期
场次
人次
票房收入
合计:
经办人: 日期:
附件四: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影院放映收入结算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场、人次
放
映
收
入
影 片 名 称
日期
本期金额
场次
人次
票款
备注
本 期 合 计
专 项 资 金
营业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
本期票款净额
应上交款合计
月
日
金额
月
日
金额
缴款情况
上期欠交
本月金额
本年累计金额
加:本月应交
减:本期已交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复核: 制表: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0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