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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洲集团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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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绿洲集团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订立日期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市 区订立: 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 省 市 路 号,授权代表 依附件一之授权委托书签署本合同; 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 省 市 路 号,授权代表 依附件二之授权委托书签署本合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它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委托乙方代为销售等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

2、同遵守。定义除非另有定义,在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代理销售指甲方委托乙方在一定的期限内以甲方的名义预(出)售(以下统称“销售”)房屋,并根据双方约定的乙方代理费计取和销售溢价房款分配的办法进行相关款项结算的项目销售方法。代销房屋指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 的“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商品房,共计 套,具体平面分布及数量见附件三。开盘指代销房屋在达到法律规定的销售条件,并且具备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后,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平均单价甲、乙双方约定的用于确定该项目销售底价的依据,即所有代销房屋销售底价的平均价格应当等于“销售平均单价”,双方确认该项目销售平均单价为人民币 元

3、/平方米,以下简称“销售均价”。 销售底价指由乙方根据每套代销房屋的面积、朝向和其他相关条件制作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每套代销房屋对外销售的最低售价(销售底价表见附件四)。代理费按销售 底 价的 %乘以实际销售的建筑面积计算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销售费用。销售溢价每套代销房屋实际销售的合同单价高于该套代销房屋的销售底价的数额和该套代销房屋的建筑面积之乘积为该套房屋的溢价,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营销费用为促进代销房屋的销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销售企划、售楼处和样板房的装修(不含搭建费用)等费用。销售合同指乙方按甲方确认并提供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 商品房出售合

4、同样本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在乙方销售中使用的商品房认购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 商品房出售合同一同构成该项目的销售合同文本。完成销售甲方与购房客户就代销房屋签订销售合同视为乙方完成销售,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销售溢价的分成。代销率乙方在代理期内完成销售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占代销房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 。规划用途为 ,总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其中, 为 房,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 为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上内容最终以规划部门核准的数字为准。甲方系该项目之合

5、法的发展商,已于 年 月 日取得该项目的以甲方作为开发商的所有开发手续和批文,包括编号为: 的房地产权证、编号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编号为: 的预售许可证,并承诺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上述文件见本合同附件五。甲方承诺该项目至正式开盘销售时应达到附件六所列的标准。代理销售期限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代理销售期限自该项目符合开盘条件正式开盘之日起至甲方取得该项目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且代销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三个月止,暂定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代理销售期限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迟延、交房日期延后等,则代理

6、销售期限相应顺延,且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也可以选择中止履行合同等方式减少损失。该项目开盘条件和关键时点该项目在具备预售许可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销售该项目的条件)、售楼处、样板房、样板区后为符合开盘条件。双方确认,该项目的开盘日为 年 月 日。上述三项开盘要件中:甲方负责于 年 月 日之前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销售条件)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项税费。预售许可证应由甲方于开盘日之前提交给乙方,悬挂于售楼处。售楼处的土建由甲方负责于 年 月 日之前按约定要求(见附件六)完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售楼处的内部装潢由 方负责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并承担因此发

7、生的各项费用。售楼处的位置、面积和土建要求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样板房的土建由甲方负责于 年 月 日之前按约定要求(见附件七)完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样板房的内部装潢由 方负责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样板房的数量、位置和土建要求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样板区的土建由甲方负责于 年 月 日之前按约定要求(见附件七)完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样板区的内部装潢由 方负责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样板区的数量、位置和土建要求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甲方承诺,甲方至迟于 年 月 日前取得代销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且代销房屋的开盘日至迟为 年 月

8、 日。因甲方原因造成开盘日期延后的,本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相应顺延。甲方承诺,该项目的主体结构封顶时间为 年 月 日。甲方至迟于 年 月 日取得该项目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达到代销房屋交付的其他法定条件。独家销售权、联合销售和完成销售甲方确认代销房屋由乙方独家代理。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房屋,视作乙方完成销售的房屋,甲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销售溢价。乙方应按甲方确认并提供的商品房认购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 商品房出售合同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与合同样本有出入的条款需经甲方委托人员(以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确认

9、并加盖甲方公章。甲方在 三 个工作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修改。甲、乙双方同意,由于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已签订的销售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无论该销售合同是否完成登记,皆视为乙方完成销售,甲方依据销售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收取的违约金由甲、乙双方按5:5收取,作为对乙方代销工作的补偿。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已签订的销售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只要该销售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合同登记,亦视为乙方完成销售,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甲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销售溢价。上述销售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该套房屋仍由乙方销售,乙方再次完成销售的,双方应再次结算代理费和销售溢价。代理费、代销溢价和营销费用及前期费用的标准

10、,以及结算和支付方式前期企划策划服务费用共计46万元。若签订全程营销代理合同,前期企划策划服务费70% 代理费及代销溢价和营销费用在开盘前6个月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代理费按销售底价的 %和实际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销售溢价由甲、乙双方按如下比例分配:销售合同单价高于销售底价 元/平方米以下(不含 元/平方米)的部分,甲、乙双方按 : 分配销售溢价。销售合同单价高于销售底价 元/平方米以上(含 元/平方米)的部分,甲、乙双方按 : 分配销售溢价。 代理费按 (周/月/季)结算,每 (周/月/季)的第 个工作日为结算日。乙方于结算日提前 三 日向甲方提交代理费的结算清单,甲方应当于

11、结算日前确认结算金额,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认可乙方的结算金额。甲方应当于结算日后 日内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销售溢价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并支付:销售溢价按 (周/月/季)结算,每 (周/月/季)的第 个工作日为结算日。乙方于结算日提前 三 日向甲方提交销售溢价的结算清单,甲方应当于结算日前确认结算金额,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认可乙方的结算金额。甲方应当于结算日后 日内将销售溢价支付给乙方。 ; 。税收和交易费用的分担:甲方基于代销房屋的实际销售单价向税务部门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及其他相关税费,乙方应在结算中根据实际的销售溢价所得和法定税率向甲方支付乙方应缴的销售溢价所得部分的税收。甲方同意如享受税务部

12、门的退税优惠政策的,则退还的税收给予乙方适当的部分作为奖励。代销房屋在产权过户中出售方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的交易手续费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的营销费用由甲方承担,标准为该项目总销售金额的 %(具体见本合同附件十)。乙方应当在该项目代理销售过程中制定相应的营销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执行。甲方应当直接与负责营销的企业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营销费用。如果因为甲方未支付足额营销费用导致乙方在约定的期限未完成相应代销率的,则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所有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特别约定代销期间,售楼处办公人员的日常办公、饮水及水电费均由甲方承担和支付。车位、商铺的代理销售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13、陈述和保证甲方系一家经合法批准登记设立的专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能够独立地对外承担经济责任,从事商业交易、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和经营,可以独立对外签署合同,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在本合同签署后开盘销售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销售有关的文件(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房地产权证、规划许可证、项目总平面方案图、物业管理公约等。甲方在开盘前应向乙方出示房屋委托销售证书。甲方应按附件八的约定在该项目内设置配套设施,并确保该项目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设备设施标准。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该项目所属的地块份额未被司法机关施以任何性质的强制措施,据甲方所知亦不存在任何潜在的可

14、能性。甲方已向乙方完整披露了就该项目所设定的所有的及全部的抵押权及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甲方承诺,任何就该项目的权益与其他第三方达成相关意向和任何正式合同均由甲方负责解除,以不致影响该项目的乙方销售。乙方系一家经合法批准登记设立的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房地产代理资质且能够独立地对外承担经济责任,从事商业交易、进行房地产销售代理,可以独立对外签署合同,从事本合同项下的预期交易。乙方确认代销期间不以自身名义对外销售房屋,亦不作任何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乙方应全面负责代销房屋的行销企划和销售策略的制定和执行。乙方发布的广告和楼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广告、海报和楼书等对外发布的内容

15、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和乙方具有所有为签署、递交本合同,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和完成本合同所预期的交易所必需的权利和授权。本合同已经甲方和乙方有效授权、签署和递交,并构成对甲方和乙方合法的、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根据其生效条款对甲方和乙方而言可予执行。除了本合同项下提及的申请或政府批准以外,甲方或乙方为签署、递交本合同和完成本合同所预期的交易,无须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行政机关的同意、批准或命令,也无须申请或报送该等同意、批准或命令。代理销售目标及代理销售期满乙方未达到约定代销率的处理方法乙方应当按阶段完成该项目相应比例的代销率,具体见本合同附件九。代销期内,乙方未完成约定代效

16、率时: 年 月 日前未达到 代销率的,则 ; 年 月 日前未达到 代销率的,则 ; 年 月 日前未达到 代销率的,则 。乙方在代销期满未完成 的代销率,并不影响乙方获取已完成销售房屋部分的溢价的权利。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的结算条款按时结算并支付相关费用。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全额返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但应全额返还乙方 元履约保证金,或由甲方直接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后返还余额给乙方。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取得预售许可证、达到该项目的开盘条件、结

17、构封顶或者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全额返还 元履约保证金,赔偿乙方为代销该项目已发生的各项费用,同时要求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任何一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时,应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的10日内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妨碍本合同履行的所有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罢工、暴乱和战争。如果因为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在该事件发生15日内,受影响方应提供给其它方关于该事件的详细资料和一份解释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原因的有效文件。该文件应由政府部门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18、根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部分免除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是延期履行本合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有关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发生后30日内解决方案未能达成,该等争议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诉讼费及争议各方发生的律师费均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的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本合同有关的甲方、乙方之间的一切通信,或报告、命令、指令、文书、记录和其他书面材料应以书面形式保持和/或传递。(签署,以下无正文。) 有限公司(甲方) 天津聚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19、 附 件 一授权委托书(甲方)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签署本公司与上海聚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委托人 : 有限公司 二 年 月 日附 件 二授权委托书(乙方)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签署本公司与 有限公司之间的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委托人 :上海聚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二 年 月 日附 件 三代销房屋数量、面积、套数、位置附 件 四房屋销售底价表附 件 五该项目甲方交存乙方的文件资料(复印件)1、 甲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质证书。2、 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3、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该项目施工许可证。6

20、、 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分别按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提供)。7、 该项目总平面方案图。8、 该项目总立面图。9、 该项目标准层平面方案图。10、该项目小区绿化景观图。11、该项目甲方委托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 件 六开盘条件一、售楼处的位置、面积和土建要求1、 售楼处的位置 2、 面积3、 土建要求4、 售楼处配套5、 售楼处门口提供 辆小型车辆的停车场地二、三、附 件 七样板房(样板区)条件、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样板房的位置、面积和土建要求1、 板房的位置2、 土建要求3、 样板房配套电梯门厅按照 标准装饰,并确保看房通道光线明亮,可安全使用。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一、房屋结

21、构二、外墙:三、底层门厅:四、标准层门厅: 五、阳台: 六、门:七、窗:八、室内装修标准: 1.卧室、起居室: 2.厨房、卫生间: 九、厨房及卫浴 十、室外预留空调孔、 。十一、电话:十二、有线电视: 十三、配套容量1. 水2. 煤3. 电十四、智能化系统十二、物业管理: 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附 件 八关于该项目内应设置的配套设施附 件 九乙方应完成的代销指标附 件 十推广、展示与广告等营销费用 附 件 十一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预售合同中以甲方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并且交房时,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交房日期以双方在合同主条款中约

22、定的日期执行。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

23、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

24、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

25、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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