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产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CS2016
甲方(出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居间方):柳州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MA*K9C*****
甲乙双方通过居间方丙方出售及购入房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状况
1.1房屋位置 号,用途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楼层 层。
1.2权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已分割至户。土地使用证号:
1.3房屋现未出租。
1.4房产权属转移时,附带附属设施状况及室内装饰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一。
1.5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施、装修情况,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无重大信息隐瞒。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1.6甲方承诺:自己有权或已获得其他共有人的授权签订本合同,如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的赔偿责任。
1.7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已实地察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地产。
二、房价款
1、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的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上述交易总价包括:房屋价格人民币 元整(¥ .00元)、房屋装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包括燃气管道安装费、电话、有线电视初装费、柴房购买费等等)人民币 万元整(¥ .00元)。
三、定金: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 元整(¥.00元)(购房定金不能超过成交价的20%)。该购房定金甲方委托丙方托管,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丙方协助甲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产查档事宜,房产部门出具查档结果证明为:无抵押、无查封、无在办业务时,丙方即将托管的定金转付给甲方。甲方在签单本合同当日将□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交给丙方代为保管,丙方出具收件凭据给甲方。此定金在房产局出具乙方房产证之日即自动转为装修补偿款。
四、交房保证金: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甲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地产并结清所有费用,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时从交易总价款中预留人民币 元整(¥ 000.00元)作为交房保证金。此交房保证金的处理方法为:经甲乙双方同意此交房保证金由丙方保管,待该房地产所有交易手续完结,甲方结清该房地产所有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数字电视费、煤气费等相关费用、迁出原落在该房屋的户口并向乙方交付该房地产;经乙方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在房地产交接清单签字确认后由丙方转付给甲方。此交房保证金在交房完毕之日即自动转为装修补偿款。
五、乙方付款方式、时间及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除了定金和交房保证金以外采用方式 方式支付房款—(甲方收取乙方款项时,应出具收款收据条给乙方):
方式一:乙方于房产管理部门受理上述房产过户交易前,将总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存入银行第三方帐户进行监管。待乙方新房产证出具当日,甲乙双方持新《房屋所有权证》到监管部门将监管房款全额转付给甲方。
方式二:乙方于房产管理部门受理上述房过户交易前,将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存入银行第三方账户进行监管。甲乙双方到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装修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等乙方新房产证出具当日,甲乙双方新《房屋所有权证》到监管部门将监管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转付给甲方。余款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待甲、乙双方物业交割完毕、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方式三:甲方配合乙方前往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当日,乙方将不低于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的首付金额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中进行资金监管。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如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金额达不到申请额度,出现差额,即总房款—首付款—银行批准贷款额=差额款。差额部分在甲乙双方向房产管理部门交件当日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不再对差额款数额的确定及支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于按揭申请审批通过后 个工作日内,须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到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装修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待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乙方新房屋产权证,甲乙双方持新《房屋所有权证》到监管部门将监管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转付给甲方。乙方于新的房产证出具后 个工作日内,配合银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待乙方的《他项权证》出具,由银行将审批通过的按揭款项直接划付给甲方。
方式四:
六、办理过户、按揭手续
6.1该房屋已设定抵押。向银行借款并设定抵押的,甲方承诺在 年 月 前向借款银行提出还款申请,待银行通知还款及买方按揭贷款通过后 个工作日内还清银行欠款,并配合银行办理完成该房屋他项权证的注销手续。
6.2乙方需以贷款的形式支付甲方房款的,甲乙双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备齐办理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前往□相关银行办理贷款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担保公司办理申请贷款。乙方新产权证出具,乙方须按银行约定时间到房产局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及领取他项权证。
6.3如甲方权属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已分割到户,待乙方新房产证出具之日起 日内,甲方须配合乙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
6.4如甲方出售房屋权属为:房改私产,按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如涉及到补交原购房款的,由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七、关于税费
7.1房屋交易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应缴纳的费用有:1)水利基金、2)营业税及附加、3)契税、4)个人所得税、5)交易手续费、6)土地出让金、7)转移登记费、8)工本费、9)委托公证费、10)查档费、11)印花税、12)测绘费、13)复印费及其他,上述费用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届时,如遇国家、地方政策调整,甲乙双方认可按照新政策执行。
八、房屋交付、户口迁移及乙方新产权证的交付。
8.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 之日起 日内腾出该房屋,并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该房产的物业交割手续。
8.2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物业交割期间,凡已纳人本合同物业交割清单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拆除的,甲方应按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值,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并支付评估费。
8.3甲方自行承担该房产物业交割日前所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物业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水费、电费、气费、物管费。物业交割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前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8.4甲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乙方取得该房屋新产权证之日起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九、房地产交易咨询、居间服务费、权证过户代办费、按揭贷款等费用及支付时间
9.1甲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出售房屋价格的1%的比例向丙方支付房地产交易咨询、居间服务费,即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9.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出售房屋价格的1%的比例向丙方支付房地产交易咨询、居间服务费,即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9.3由于丙方已经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咨询、居间服务促成合同签订并尽到自己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甲乙双方不能依本合同之条款成交该房屋的,丙方已经收取的房地产交易咨询、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如导致丙方未能收取房地产交易咨询、居间服务费的,则丙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除支付上述应收取的全额交易咨询、居间服务费外,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成交价的 %支付违约金。
9.4权证过户代办理: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房屋权证过户手续的,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支付丙方权证过户代办费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甲方承担¥ 元,乙方承担¥ 元。)
9.5按揭贷款的费用:如乙方委托丙方办理房屋按揭事宜的,乙方应自行承担办理按揭事宜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公证费、2)保险费、3)评估费、4)房屋抵押登记费、5)工本费、6)资金托管费、7)查档费、8)抵押登记费、9)担保费,乙方就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预付丙方前述费用中的第 项共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此费用最终金额根据相关收费单位出具的实际票据为准,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9.6银行按揭业务咨询及代办服务费: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办理银行按揭业务咨询及代办服务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在同时按房屋成交价格的0.5%的比例向丙方支付服务费(其中甲方承担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乙方承担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十、违约
10.1逾期付款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约定方式支付各项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千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款项,合同继续履行。逾期天数超过 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登报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依法及据合同第10.3条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2逾期交房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产交付乙方,每逾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房产成交价千分之 的 的违约金。逾期天数超过 日,甲方仍未交房,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登报公告或书面通知甲方并依法及依据合同第10.3条约定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10.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任一条款约定办理相关业务,逾期超过 日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及其他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及损失。
十一、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的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三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十二、本合同各方的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无记载联系地址的,则以相关证件登记地址为准),自邮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条款,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十四、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订地点:**市**路100号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赠送家电家具设备清单: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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