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GF—2000—0602)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012 年 04 月 17日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 东营区 、建筑面积 2000平方米、房屋质量 完好 。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2012 年05月20日至2015年05月19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年租金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租期叁年,租金交付日期是每年提前壹个月交纳,每年04 月19 日前交至出租方。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业务管理费。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监督承租人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交纳。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商业经营,具体经营范围须符合相关部门对房屋所在商业街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出租方无关;租期结束,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八条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装修、改善增设他物需经出租人同意,二楼自建板房为房屋附属物,承租方不得破坏其架构。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门窗及墙上装饰等固定装饰物不可拆除,室内(包括自建房)暖气、地砖、门窗所有权归属出租人。
第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十条 定金(大写) 元整,承租人在 前交给出租人;押金(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在支付首年租金时交纳给出租方,合同期满时承租方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由出租方将押金退还给承租方,否则承租方的欠费由押金中扣除。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的;
2.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壹佰元以上;
3. 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壹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年租金的30%给对方。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损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按下列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东营市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1)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3)如遇房屋在合同签定之日起叁年内拆迁,室内装修除地砖(板)、暖气设施、门窗以外的相应补偿支付给出租方后,再由出租方支付给承租方。
出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名):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名):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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