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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第四章法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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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法的效力第四章法的效力法律格言法律格言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法卢梭卢梭本章学习目的本章学习目的1掌握掌握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的概念2了解了解法的效力的范围法的效力的范围3熟悉熟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本章内容本章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法的效力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法的对人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法的效力概述一、法的

2、效力的意义一、法的效力的意义二、法的效力的概念二、法的效力的概念三、法的效力范围三、法的效力范围四、法的效力的层次四、法的效力的层次一、法的效力的意义一、法的效力的意义法法的的效效力力是是法法律律发发挥挥指指导导人人们们行行为为、确立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确立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二、法的效力的概念二、法的效力的概念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或拘束力。其通常包含广狭二义。其通常包含广狭二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

3、范性法律文 件,均具有法的效力;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三、法的效力范围三、法的效力范围所谓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所谓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 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 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部分: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部分:其一,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其一,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其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其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其三

4、,法的对人效力范围。其三,法的对人效力范围。四、法的效力的层次四、法的效力的层次(一一)法法的的应应然然效效力力。是是指指一一旦旦法法的的产产生生符符合合特特定定条条件件,那那么么它它就就应应当当获获得得人人们们的的遵遵守守,无无论论实实际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际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二二)法法的的事事实实效效力力(法法的的实实效效)。是是指指法法在在多多大程度上得到人们的遵守。大程度上得到人们的遵守。(三)法的道德效力。当法与道德的要求保持一(三)法的道德效力。当法与道德的要求保持一致的时候,道德信条的约束力可以加强法的事实致的时候,道德信条的约束力可以加强法的事实效力。效力。第二

5、节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一、法的生效时间一、法的生效时间二、法的失效时间二、法的失效时间三、法律溯及力三、法律溯及力一、法的生效时间一、法的生效时间(一)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一)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二)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 1 1、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2 2、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日期、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日期

6、 3 3、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4 4、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 二、法的失效时间二、法的失效时间(一)明示的废止。(一)明示的废止。在我国,明示的废止有两类:在我国,明示的废止有两类:(1)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旧法废;)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旧法废;(2)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某个法律废止。)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某个法律废止。(二)默示的废止(二)默示的废止。在我国有:在我国有:(1)新新的的法法律律公公布布后后,依依据据“(同同类类法法律律中中)新新法法优优于于旧旧法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失去效力;的原则,旧法自然失去效力;(2

7、)法法律律调调整整的的对对象象消消失失或或法法律律明明显显不不适适应应新新的的形形势势而而在在社会生活中不再发挥作用而自动失去效力;社会生活中不再发挥作用而自动失去效力;(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法律即行废止。)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法律即行废止。三、法律溯及力三、法律溯及力(一)法律溯及力的概念(一)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

8、,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一般说来,法律溯及力有两种情况:对于法律生一般说来,法律溯及力有两种情况:对于法律生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适用该法的,称为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适用该法的,称为“不溯不溯及既往及既往”原则;与此相适应,如果法律追究生效原则;与此相适应,如果法律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则称为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则称为“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原则。原则。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法律溯及力的原则1、从从新新原原则则:新新的的法法律律颁颁布布后后,对对其其生生效效以以前前所所发发生生的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2、从从旧旧原原则则:新新的的法法律律颁颁

9、布布后后,对对其其生生效效以以前前所所发发生生的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3、从从新新兼兼从从轻轻原原则则:新新的的法法律律颁颁布布后后,原原则则上上,对对其其生生效效以以前前所所发发生生的的事事件件和和行行为为一一律律适适用用,除除非非旧旧法法处处罚罚轻轻于于新法处罚。即新法处罚。即“原则上允许,例外时禁止原则上允许,例外时禁止”。4、从从旧旧兼兼从从轻轻原原则则:新新的的法法律律颁颁布布后后,原原则则上上,对对其其生生效效以以前前所所发发生生的的事事件件和和行行为为一一律律不不适适用用,除除非非新新法法处处罚罚轻轻于旧法处罚。即于旧法处罚。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原则

10、上禁止,例外时允许”。(二)通行标准(二)通行标准 当当今今,绝绝大大多多数数国国家家采采用用有有条条件件地地否否定定法法不不溯溯及及既既往往原原则则,而而是是采采用用“从从旧旧兼兼从从轻轻”的的原原则则。具体而言,这项原则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而言,这项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绝对禁止溯及既往。绝对禁止溯及既往。2可可以以溯溯及及既既往往(1):如如果果是是法法律律以以外外的的其其他他法法律律,如如果果经经过过立立法法者者的的衡衡量量,有有溯溯及及既既往往的的必必要时,则可以加以规定。要时,则可以加以规定。3可可以以溯溯及及既既往往(2):如如果果法法律律授授予予利利益益时时,不论法律属于何种类别,

11、都可以溯及既往。不论法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溯及既往。第三节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 法法的的空空间间效效力力是是指指法法生生效效的的地地域域范范围围,即即在在什什么么空空间间范范围围内内可可以以发发其其效力。效力。一、法的域内效力一、法的域内效力(一)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一)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凡凡中中央央国国家家机机关关制制定定的的法法律律在在全全国国发发生生效效力力。如如全全国国人人民民代代表表大大会会制制定定的的基基本本法法,全全国国人人民民代代表表大大会会常常务务委委员员会会制制定定的的基基本本法法以以外外的的其其他他法法律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二)在局

12、部地区生效。(二)在局部地区生效。凡凡是是地地方方国国家家机机关关制制定定的的地地方方性性法法规规,只只能能在在制制定定机机关关所所管管辖辖的的范范围围内内发发生生效效力力。如如我我国国各各省省、自自治治区区、直直辖辖市市人人民民代代表表大大会会及及其其常常委委会会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二、法的域外效力二、法的域外效力所谓域外效力是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国家所所谓域外效力是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我国刑法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主权原则出我国刑法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主权原则出发,规定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发,规定凡犯罪的行为

13、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就认为是在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四节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法的对人效力 所所谓谓域域外外效效力力是是法法的的效效力力及及于于制制定定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一、对人效力的原则一、对人效力的原则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一、对人效力的原则一、对人效力的原则“人人”的概念:的概念:Person,man,human,Person,man,human,Natural man,juristic person Natural man,juristic

14、person“人人”的国籍: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国籍: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人权意义上的人权意义上的“人人”:世界上所有的个人:世界上所有的个人:“人人人人”或或“每个人每个人”空间意义上的空间意义上的“人人”()在在本本国国活活动动的的“人人”:在在本本国国活活动动的的“本本国国人人”;在在本本国国活活动动的的“外外国国人人”;在在本本国国活活动动的的“无无国国籍籍人人”。()在在外外国国活活动动的的“人人”:在在外外国国活活动动的的“本本国国人人”;在在外外国国活活动动的的“外外国国人人”;在在外外国国活活动动的的“无国籍人无国籍人”。对人效力的原则对人效力的原则1、“属属人人

15、主主义义”原原则则。本本国国人人无无论论是是居居住住在在国国内内还还是是在在国国外外,本本国国法法律律均均有有效效;外外国国人人即即使使生生活活在在本本国国领领域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内,也不适用本国法。2、“属属地地主主义义”原原则则。不不论论本本国国人人或或外外国国人人,凡凡在在本本国国领领域域内内,一一律律适适用用本本国国法法;即即使使是是本本国国人人,只只要要不不在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律。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律。3、“保保护护主主义义”。不不管管是是什什么么国国籍籍的的人人,在在什什么么地地方方的行为,只是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的行为,只是侵害了本国的利益,

16、就适用本国的法律。4、“折衷主义折衷主义”。以。以“属地主义属地主义”为基础,以为基础,以“属人属人主义主义”作为补充,兼及作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保护主义”。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对中国公民的效力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对外国公民的效力本章要点本章要点1、法的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的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是什么法是什么”这个法概念问题。这个法概念问题。2、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具体分为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具体分为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法的对人效力范围。法的对人效力范围。3、法的效力分三个层次:法的应然效力、法

17、的事实效力和法的道德效、法的效力分三个层次:法的应然效力、法的事实效力和法的道德效力。法的应然效力必须得到法的事实效力与法的道德效力的支持。力。法的应然效力必须得到法的事实效力与法的道德效力的支持。4、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是以公布作为主要标志,也有其他类型的生效时、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是以公布作为主要标志,也有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间。5、表示法律失效的方式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明示的废止,一类是默示的、表示法律失效的方式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明示的废止,一类是默示的废止。废止。6、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这在历史

18、上有不同的原则。但在近现代,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题,这在历史上有不同的原则。但在近现代,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7、法一般在国家主权范围内都产生效力;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法一般在国家主权范围内都产生效力;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主权范围之外也能产生效力。律在其主权范围之外也能产生效力。8、法法在在对对人人效效力力上上有有“属属人人主主义义”、“属属地地主主义义”、“保保护护主主义义”和和“折衷主折衷主义义”等原则。等原则。思考与讨论思考与讨论1.讨论讨论 赖赖昌昌星星犯犯走走私私罪罪,最最后后逃逃往往加加拿拿大大。请请学学生生们们依依据据法法

19、对对人人效效力力的的四四个个原原则则,讨讨论论在在不不同同原原则则支支持持之之下下,赖赖昌昌星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2分析分析材材料料:1948年年联联合合国国世世界界人人权权宣宣言言第第十十一一条条第第二二款款规规定定:“任任何何人人的的任任何何行行为为或或不不行行为为,在在其其发发生生时时依依国国家家法法或或国国际际法法均均不不构构成成刑刑事事罪罪者者,不不得得被被判判为为犯犯有有刑刑事事罪罪。刑刑罚罚不不得得重重于于犯犯罪罪时时适适用用的的法法律律规规定定。”1966年年联联合合国国公公民民权权利利和和政政治治权权利利国国际际公公约约第第十十五五条条规

20、规定定:“任任何何人人的的任任何何行行为为或或不不行行为为,在在其其发发生生时时依依照照国国家家法法或或国国际际法法均均不不构构成成刑刑事事罪罪者者,不不得得据据以以认认为为犯犯有有刑刑事事罪罪。所所加加的的刑刑罚罚也也不不得得重重於於犯犯罪罪时时适适用用的的规规定定。如如果果在在犯犯罪罪之之後後依依法法规规定定了了应应处处以以较较轻轻的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问问题题:请请对对上上述述规规定定从从法法理理学学上上进进行行分分析析,并并解解释释说说明其理论依据。明其理论依据。案例案例2003年年7月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

21、规根据,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年4月月28修订的修订的婚姻婚姻法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是后来人们发现,1994年颁布的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则要求:第十二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否应当

22、进行婚检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引起了广泛争议。分析:分析:在这个引发争议的立法事件中,实际在这个引发争议的立法事件中,实际上存在两个法律的效力冲突:一个是上存在两个法律的效力冲突:一个是婚婚姻法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和和母婴保健母婴保健法法之间的冲突,另一个是之间的冲突,另一个是黑龙江省母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婴保健条例与与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之间的之间的冲突,该案件反映出来的法律冲突问题,冲突,该案件反

23、映出来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冲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冲突不仅突不仅影响了国家的法制统一,而且损害影响了国家的法制统一,而且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了公民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0年颁布的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计设计了一些解决机制了一些解决机制。本章推荐阅读材料本章推荐阅读材料 张张根根大大:论论法法律律效效力力,载载法法学学研研究究19981998年年第第2 2期。期。谢谢晖晖:论论法法律律效效力力,载载江江苏苏社社会会科科学学20032003年年第第5 5期。期。郭曰君:郭曰君:论法的溯及力的几个问题论法的溯及力的几个问题,载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4 2004第第1 1期。期。张文显: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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