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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ppt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810578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PPT 页数:64 大小:1.3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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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常用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法规面对医闹我们如何应对面对医闹我们如何应对面对医闹我们如何应对面对医闹我们如何应对面对医闹我们如何应对面对医闹我们如何应对学习法律知识至关学习法律知识至关重要重要医疗行业是一高风险行业医疗行业是一高风险行业医疗风险对患者是指存在于整个医疗风险对患者是指存在于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损害或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损害或伤残事件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发生伤残事件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情。医疗风险对医院的一切不安全事情。医疗风险对医院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失误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失误或过失导致的不安全事件的风险。或过失导致的不安全事件的风险。

2、目目的的遵守规章制度遵守规章制度掌握专业技能掌握专业技能拥有沟通技巧拥有沟通技巧具有法律意识具有法律意识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具有自我保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月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康,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3、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

4、律保护。律保护。第六条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第二章考试和注册考试和注册第八条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第

5、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历,在医疗、预防、

6、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

7、合格并推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除有

8、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保健业

9、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

10、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预防、保健机构应

11、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

12、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

13、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三章第三章执业规则执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

14、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

15、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报告。医师

16、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第四章第四章考核和培训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

17、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

18、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

19、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

20、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1、;(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

22、行、突发重(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报告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

23、打医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附附则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医医疗疗事事故故不不容容忽忽视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其医务

24、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条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

25、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

2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德。第六条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第八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

27、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

28、历资料。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29、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利后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医务人员在

30、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兼)职人员报告;负责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责人报告

31、,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止损害扩大。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

32、,由医疗机构保管。由医疗机构保管。第三章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辩。医疗机构提交的

33、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三)抢救急危患者,在

34、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原件;(四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

35、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第六章第六章罚罚则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6、,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

37、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

38、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险的;(二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

39、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料和实物的;(六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兼)职人员的;职人员的;(七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过失行为的;(九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事故的;(十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

40、和保存、处理尸体的。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书:(一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尸检的;(二二)涂改、伪造、隐匿、销

41、毁病历资料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医医疗疗机机构构病病历历管管理理规规定定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

42、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和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等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三条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

43、)诊病历档案的,其门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五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六条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

44、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第七条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住院病历编号制度。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历应当标注页码。第八条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

45、历,应当由医疗机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后续就诊科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24小时内,其门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急)诊病历应当收回。第九条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46、历档案。第十条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

47、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三)保险机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

48、证明材料: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9、(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

50、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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