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汝州市华予置业有限公司华予金城一期消防、通风安装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书 建设单位:汝州市华予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汝州市华予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河南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消防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汝州市华予金城一期消防、通风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 汝州市城垣路朝阳路交叉口东南角 工程内容: 汝州市华予金城一期消防、通风工程施工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 筹
2、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范围界定。1、承包范围:为河南省华创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汝州市华予金城一期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规定的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2)消火栓系统;(3)自动喷淋系统;(4)通风、防排烟系统; 2、消防工程范围界定:本次招标范围依据河南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华予金城工程项目消防弱电、水、通风、防排烟施工图纸内的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通风、防排烟系统、调试、验收等工作。第三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50天 (消防、通风施工
3、总工期必须保证在总包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通过消防及有关部门验收)。第四条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通过汝州市消防支队验收,且满足土建总包单位质量目标。承包人保证在工程整体施工符合消防制度建审意见书,并且具备验收条件下一次性通过汝州市消防支队验收。第五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伍佰叁拾伍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 5350000.00 元。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河南省汝州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 银行: 开户 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 编码: 邮政 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5、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1999313号)通用条款(略)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解释(已经注明的除外)。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文件由此10项组成,解释顺序按照序号从小到大排列,序号小的有优先解释权。合同补充协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修改性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工程量清单。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6、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政策性文件。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行业、河南省、汝州市现行的建筑(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所有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4、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生效后提供4 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所有涉及本工程的图纸资料,承包人不准外借,除承包人自己存档的,其余在工程结束
7、后全部交还发包人保管。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罗 奎 职务: 总 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见工程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见工程监理合同。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施泽元 职务: 发包人代表 职权: 全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务工作。 5.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 6、项目经理 姓名: 刘 华 职务: 项目经理 7、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
8、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经完成临水、临电接至现场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协调施工场地及道路。(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已经提供。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由发包人组织图纸会审,并向承包方作施工图设计交底。(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向承包方提供4套消防施工图纸,甲方配合乙方组织消防验收工作。8、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
9、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设计费用作为承包人的优惠,不另行计取费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承包管理细则、每月25日前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及造价报表 、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配合总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和照明工作。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的费用自理。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交付
10、使用前,所有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成品或半成品的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修复,发生的费用自理。发包人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约定。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果实际需要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应由承包人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及所需费用,报发包人确认后具体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盲目施工或施工不当所引起的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赔偿、修复责任,费用自理。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按照 “安全文明示
11、范工地标准”实施。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交工之前清理完与现场无关的任何多余物品及垃圾等,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1)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发包人代表及土建总包同意后,在总承包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接入(费用由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完成由设置点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电讯线路的设置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便道开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2)负责施工区域内部的安全防护,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8.3)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由于违反规定
12、而发生的一切后果承包人自负。(8.4)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承包范围内消防设施,并出具合格的消防检测报告,费用(包含复检)在措施费内已列项。(8.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负责承包人进场人员的安全工作,如出现伤亡事故,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8.6)其它:积极配合建筑业管理部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做好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卫生防疫 、办理暂住证等,费用自理。承包人必须遵守汝州地方的法规,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包括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3、包括外地施工单位进汝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渣土处置费等。高(中)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弃建筑垃圾工作由承包商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在现场施工中,承包人应服从土建总包施工进度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8.7)使用材料和消防备案的约定:现场使用材料必须是消防部门备案准予使用的消防器材或经汝州市消防支队认可后准予使用的材料。消防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工程的消防备
14、案手续办理,并协助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完成消防验收取得消防备案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办理备案手续的费用。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十四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七天内确认,若因承包人延误提供施工方案而延误实际开工日期,除非经通用条款13.2条确认手续,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责任。 9.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在施工进度尽可能和总包一致,但应保证在土建总包竣工验收前两个月一次通过竣工验收。10、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
15、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未按通用条款13.2规定时间提出报告的视为工期不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中间验收部位按规范要求结合付款形象进度执行; (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验收质量、确认工程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2、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检
16、测费用及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试车合格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对发包人指定人员进行培训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在设备交接时应进行技术交底。 五、安全施工 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21条、22条。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合同价款及调整13.1本合同价款采用 (2) 方式确定;合同风险范围采用 (1) 方式确定。 (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范围内的所有风险因素,承包人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内。承包人报价时已包括现行所有规费、税金及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总包管理费、利润等(其中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包干报价、决算时不因工程量的
17、调整而变动)。投标报价已包括各种市场竞争和工程施工风险(包括材料涨价风险),与各种专业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引起的工效损失,各种测试、检验、试验(包括业主招标文件要求的)而增加的费用。(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追加新项目、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超出3%的部分、主材差价差超过5%(以当期信息价为准)、政策性文件调整部分等。工程量清单据实决算+设计变更及签证的方式。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13.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3.2.1工程量清单漏项、偏差的处理办法: 由发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本次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18、量有疑问的,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将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安排承包人与清单编制人员核对该部分的工程量,参加核对的单位及人员对其核对的结果都要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偏差、错差、漏项在3%(含3%)以内及引起的造价变化不再调整,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超出3%的按合同约定办法进行调整。 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工程量清单数量提出疑义,拒绝核对或拒绝对核对结果进行确认,则视为承认发包人的工程量清单没有错、漏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对的工程量清单结果予以确认后,承包人在此以后提出工程量清单中有偏差、漏项、错项的一律不予调整; 技术规
19、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在设计图中如未明示、未表述明确的,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决算时不得调增造价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如漏项、偏差、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在承包人投标书中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措施项目明显高于汝州市场平均水平的,其办理经济签证部分发包人有权重新按汝州市场水平组价。 工程量清单内的钢材(镀锌钢管)在施工期间(符合施工计划的实际施工时间)的月平均价与开标日前一月信息价相比,钢材单价涨、跌幅超过5%(含5%),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5以内的基数部分不作调整,只调整超过5部分的差价;合同工期外,遇材料上涨一律不予调整,遇材料下浮则发包
20、人有权主张调整,无需经承包人同意。13.2.2工程量清单内承包人实际未施工的项目,则应在结算时由发包人按实扣减。13.2.3本工程合同金额中包括3%的总承包配合费用(设备费用除外)。13.2.4如承包方在华予金城一期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在消防验收时能够一次性通过;甲方承诺二期工程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一期施工单位。1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不采用。 15、工程量确认 1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中间验收在每个月度形象进度工程量验收合格后2日内。 16、工程款(形象进度款)支付16.1 本工程按月度付款,
21、承包人在每个月的最后5日内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的形象进度及工程价款,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代表审核确认,发包人在接到完整的支付报告10日内审核后支付上个月度的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70%。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当月低于30万元将不予支付,计入下月一并支付,达不到发包人及土建总包单位工程进度要求的,即使上报工程量的,也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16.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16.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上报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决算资料,经竣工结算审计、办理完工程结算一个月内付至结算审计总价的95%;16.4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返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30日内视
22、履约情况返还80%,余下20%履约保证金待承包人的竣工工程资料和决算资料申报完整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16.5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全部返还(扣除违约部分)。16.5.1无论本合同履行是否被提前终止(含法院或仲裁裁/判决终止),本合同只要承包人实际施工,则就应承担实际施工成品或半成品的质量责任。本合同16.5条质量保证金条款独立于合同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效力也不因合同是否被提前终止受影响。七、材料设备供应 17、材料设备采购 本工程合同范围内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组织采购。材料应满足设计规范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材质等级及技术性能要求,并提供产品的合
23、格证、检验资料及技术资料。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8.1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招标文件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设备、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在设备、材料进入施工场地前 24 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清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在检验时若发现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与投标书中预算编制说明、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报价表或合同约定所注明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合同同类产品中最先进、档次最高的材料、设备,并
24、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即使相符但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或发包人要求需要更换投标书中预算编制说明、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报价表或合同约定所注明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时,承包人应提前10天书面向发包人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并附替换材料的详细资料,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方能购买,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会影响工期的因素,发包人不会因此而延长工期,也不会因此而增加任何费用; 18.3 发包人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时,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
25、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8.4 因设计、使用、特殊行业要求或信息价中缺项的材料,由承包人经市场调查后将材料价格、品牌、规格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及特殊行业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订货。18.5 其他条款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承诺确定。18.6 本合同范围材料全部采用国标合格产品,承包人(乙方)在采购、进场前需提供材料报验单、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检资料,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八、工程变更 19、工程设计变更 19.1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
26、承认。 19.2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照要求无条件进行变更。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执行本合同下列条款:19.2.1 由发包方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或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工程数量按实结算,无论增减幅度多少,均按照投标书约定的综合单价、措施费率执行,决算时一律不调整综合单价及相应的措施费。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如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在承包人投标书中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措施项目明显高于汝州市场平均水平的,其办理经济签证部分发包人有权重新按汝州市场水平组价。19.2.2 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项目与投标报价书中的项目内容不同,则需要重
27、新组价,双方约定重新组价的原则为: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参照河南省颁布的现行2008年河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若定额缺项,则由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共同现场测定消耗量。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中相同项目名称的单价,取费标准同样执行投标报价书中相同分部项目的取费,优惠同样执行投标书中的优惠幅度,若遇投标书中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缺项则参照当月平顶山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正刊价格(下浮5%执行)或经双方市场询价确认后的价格。19.2.3 施工过程中非经设计单位、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不含优化设计)。因承包人擅
28、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9.2.4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或提出索赔要求。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20、竣工验收20.1竣工资料 : 在竣工验收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肆份竣工图纸和资料。 20.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21、竣工结算21.1 在承包人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竣工决算资料之日起18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在承包人不能达到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受规定的时间约束,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执行。(1)承包人必须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竣工验收报告;(2)验收达
29、到的质量等级必须高于或等于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3)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肆份竣工图纸。同时已提供由汝州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资料验收合格证明。(4)承包人必须兑现投标书承诺的所有条款,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完全接受发包方依据合同约定条款针对没有实现的承诺及所有违约条款的处罚并在决算时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方式体现。(5)承包人对审核意见的复核异议期不计入。21.2 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由发包方委派,竣工决算报审金额与审定金额比例超过10%部的工程审核费用(审计费率4%),由承包方承担。21.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移交业主使用后30日内承包人未申报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如超出期限或经
30、发包人催办未报决算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结算合同价款,承包人应予以接受。21.4 对于分项工程变更项目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造价经审核在伍佰元以内的(含伍佰元)将不允办理经济签证(若已办理签证,在决算审计经造价部门审核变更总价在伍佰元以内的(含伍佰元)不再进行调整。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2、违约 22.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2.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拨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暂时出现资金周转不及时,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并承诺下次兑现的具体时间及数额(最多不超过2个月)。
31、22.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超过2个月仍未支付前期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支付承包人利息(按照现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但是在此期间承包单位必须有能力自行解决资金困难,确保工程正常施工,直至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22.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22.1.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无 22.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2.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违约责任):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超过发包人规定的总工期或比发包方代表和总监理
32、工程师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计划等计划进度迟延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赶工措施报发包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行。如果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经过 15 日后仍然不能满足批准的进度计划要求,发包人有权选择对承包人处以扣除40%履约保证金、分割剩余工程量直至解除合同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包括撤场费用在内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22.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质量违约责任):(1)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的, 视为质量违约,发包方有权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作为质量不合格处罚。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
33、施,直至达到验收合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合格工程,壹个月内无法补救或补救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撤场并拒付剩余工程款,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依法起诉承包人。(2)承包人竣工后达到投标函承诺的质量等级,视为完全履约质量条款,不奖不罚。22.2.3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合同提前终止,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新单位进场前项目损失、后续单位承接工程的差价、总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单位的延误工期损失等,承包人继续赔偿。22.2.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履行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等合同其他义务,
34、经发包人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发包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转包工程或擅自分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3)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工地达到“市级或以上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或因为没有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被主管部门书面处罚及通报批评的,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0,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严重违约处罚。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4)在施工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于承包人不平衡报价原因,综合单价较低,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施工工艺或施工规范完
35、成该项工作,如承包人采取抵制行为,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完成该项工作,为此所花费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竣工决算或合同终止决算时扣减为此发包人而支付的所有费用。(5)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不定期对参建所有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服务态度、项目经理、合同履约、总分包施工配合情况进行评估,发包人建立战略、合作信誉档案库,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进行预警措施及清除供方资源库,不得参与发包人后期的工程建设。(6)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或全部措施,承包人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解
36、除合同,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承包人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期款项中直接扣除。(8)其他违约责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文件承诺的条款内容执行。22.2.5、以上违约金分项计算,各项违约金累计总额达到履约保证金总额后仍不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需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从工程结算款直接抵消、扣除。23、争议23.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37、/ 调解;(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法院要求停止施工。(4)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另一方应在接到一方解约函的七日之内,书面函复意见,如不予以答复则视为合同已解除,承包方仍应承担现场保护,并做好撤场及配合发包人对未完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如违约方不同意解除则应在接解约函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提出弥补方案,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补救方
38、案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提出正式解约或终止合同通知,合同即解除,承包方做好撤场、现场保护以及配合发包人对未完工程质量检验及工程款结算工作。(5)以上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的撤场、未完工程质量检验交接工作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4日内完成,承包人逾期不履行前述义务,则应按每日5000元支付发包人工程损失,同时承包人结算工程款时应提交工程相关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结算表。十一、其它24、工程分包24.1本工程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25、不可抗力2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规定处理。 26、保险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通用条款第40.1条和 40
39、.2 条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27、担保27.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 中标价的10%的现金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汇入发包人指定帐户作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投标保证金可以转换为履约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 无 28、合同份数: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28.1双方缩写合同副本份数: 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29、补充条款:29.1施工准备和管理(一)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施工期
40、内视工程总体进度情况,有可能没有休息日,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途更换项目经理。除非甲方同意,如承包人违约更换项目经理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同时发包人中止合同另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经甲方同意无故缺勤,每天按2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考勤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共同执行。投标书中确定的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因工作需要,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选派同等条件以上的人员替换,否则按违约处理,每更换一人/次支付违约金五万元。(二)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交底后3天内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发包人于7天内审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改好后7天内
41、批准开工。(三)承包人提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建设计划,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面积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四)承包人设置的临时设施在本工程竣工后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拆除,并将拆除的废料清理施工现场以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五)发包人提供的各种技术数据、施工图纸和提出的规范、标准等均为施工有效文件,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由发包人会同设计部门出具变更或修改手续,方可实施。(六)承包人在每季度前二十天和月度前五天向发包人提供季、月施工计划。(七)承包人在每月五日前,向发包人报上月统计报表一式三份。(八)承包人应制订施工安全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九)合同执行期间,双方的联系以
42、书面通知为主要形式。下列文件视为合同的主要文件:修改设计通知、发包人工地代表签署并加盖部门印章的工程联系单或工程变更单。(十)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对工程项目履行管理、监督,承包人予以认可,但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或追认,监理公司或任何监理工程师不能代表发包人单独对工程项目一切事宜进行确认。承包人应予以了解。 (十一)消防专业承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完成现场施工任务,统一归口与总包单位管理。29.2、投标承诺函:投标人的投标承诺函作为补充条款。3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四部分
4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发包单位(甲方):汝州市华予置业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乙方): 河南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汝州市华予金城一期消防、通风工程施工 2、工程地址: 3、工程范围和内容: 4、合同价款: ¥ 5350000.00 元(大写: 伍佰叁拾伍万元整 )。 二、工程项目期限: 合同工期 天,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止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
44、、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进场施工,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同意,并指定现场施工负责人 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 3、乙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由甲方现场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乙方在开工前,必须编制项目安全作业指导书,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审查通过; 5、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6、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防火管理规定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