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 炉 房 施 工 合 同甲方:伊犁尧柏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协商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伊犁尧柏水泥有限公司锅炉房。1.2工程地点:伊宁市英也尔乡界梁子牧场。1.3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本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为锅炉房土建结构、建筑、给排水、采暖、照明施工。锅炉、水泵、电气控制箱、阀门、水箱、管道等热力系统的材料采购及安装不在本合同施工范围内。1.4技术要求:建筑装饰装修部分具体做法为:锅炉房内为水
2、泥砂浆地面及踢脚线、墙面及天棚为水泥砂浆压光;休息室及泵房内为水泥砂浆地面及踢脚线、墙面及天棚为白色乳胶漆;外墙水泥砂浆压光后做两遍防水涂料;屋面做2道3+3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窗户选用中材型材60系列平开窗(含纱窗、中空玻璃为5+6+5mm);室内门选用普通钢制门、锅炉房大门更改为3.0m*3.3m钢大门;电气灯具及插座均选用普通品牌,穿线管及电线均达到国标要求; 第二条 施工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9月30日竣工日期:2013年10月25日合同总工期为25天,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进场通知日期为准,因不可抗力影响或甲方调整工作内容时工期可予以顺延。第三条 施工及验收标准本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3、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4.1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4.2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含税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壹拾贰万零肆佰陆拾元整(¥120460.0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锅炉房施工单价1750.0元/m2(建筑面积为54.107m2);休息室及泵房施工单价为1350.0元/m2(建筑面积为19.093m2)。4.3本合同价款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受市场因素调整和变化。4.4付款办法及时间:本工程无预付款,按进度付款,基础0.000以下施工完成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4万元),主体封顶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4.8万元),装饰
4、装修、给排水、采暖及照明完工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4万元),全部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工程结算税票,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结束半年后支付。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5.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蓝图两份(含结构、建筑、给排水、照明、采暖),并负责向乙方提供厂区控制桩点的坐标及高程,以便乙方放线定位。5.2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进度的监督。不合格工程甲方有权对其处罚,并令其返工5.3施工用水电由甲方负责协调水源及电源,乙方自行装表计量并承担水电费用,施工用水为3.0元/方、施工用电为0.85元/度。5.4乙方必须按甲方设计图施工,对于工
5、艺要求的机械施工应配合到场参加。第六条 施工安全乙方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所有安全事故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所做的约定,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仍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a. 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b.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合同份数及生效时间9.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章): 乙方(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