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分红激励协议甲方: 姓 名 ,身份证号 ;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该项目股份比例为 ,享有年终利润分红的 ;(二)乙方以 现金 方式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第五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 利润:根据实际回款金额减去进货成本、提成、日常费用、税费、工资等的收入,未回款订单金额不计入内;(二) 年终
2、利润分配:一年一次(次年1月5号前分利),财务报表正式公布后30日内发放利润的 %,预留风险保证金、企业发展资金 %;合伙人按 分红比例 进行分红,乙方分红预留在公司的70%累加到出资额中。(三) 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乙方以10万原始出资额及乙方预留在公司分红资金为承担责任的上限。第六条 合作、退出、出资的转让。(一)合作条件。1.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共同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 除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有人品、有业绩、有信念、有影响力的追随者; 5、有独立自主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强; 6、对
3、甲方价值观认同,有共同创业的理念,能传递公司正能量; 7、身体健康。(二)退出:1. 任职期间一票否决条件1.1. 员工违反以下任一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1.1. 因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不如不按公司统一售价、私自进货、贪污、做假账、违法、私自开设、经营、投资与公司相雷同的商品经营行为;1.1.2. 因违背职业道德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降职。1.1.3. 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飞单、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1.1.4. 开设或兼职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且未向公司书面声明的。1.1.5. 严重违反
4、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1.1.6.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1.2. 凡乙方触犯1.1条的一票否决条件,自情况核实之日起丧失分红资格,当年分红及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发放部分自动取消;情节严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有权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参与公司分红、取消职位资格甚至除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 离开公司后的一票否决条件2.1. 员工违反以下任一条件(包括但不限于):2.1.1. 开设业务与公司经营业务相近的;2.1.2. 直接或间接供职于公司的竞争对手;2.1.3. 散布与公司不利的言论,对公司的利益或名声
5、造成损害者;2.1.4. 其他对公司的利益或名声可能造成损失的各种状况;2.2. 凡触犯2.1条的一票否决条件,当年分红及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发放部分自动取消;3. 其他退出情形的处理机制3.1. 辞职或自动离职3.1.1. 元生鞋材的分红对象,如因个人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不再享有公司分红权利。当年分红及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发放部分继续发放,发清为止(原始资金年底退回,预留分红款按第一年年底50%,第二年30%,第三年20%退回);公司亏损的,按比例弥补亏损后退出。3.2. 辞退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3.2.1. 元生鞋材分红对象在未兑现前,公司因各种原因辞退分红对象或不再与其
6、续签劳动合同的,立即丧失公司激励股份激励资格,不再享有公司激励股份权利。公司有权选择按上年或当年财务决算情况,以月为单位,加权计算当年分红。但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发放部分仍继续发放,直至彻底发清。3.3. 亡故3.3.1. 元生鞋材分红对象发生亡故(1) 丧失公司激励股份激励资格,不再享有公司激励股份权利。(2) 公司有权选择按上年或当年财务决算情况,以已工作月份计算当年分红。(3) 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完成发放部分仍继续发放,直至发清。3.4 特殊情况若遇公司破产或解散的,无条件中止本制度,所有分红对象自动丧失分红资格,当年及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发放部分自动取消,本金按清算
7、结果偿还。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一) 甲方、乙方共同负责经营管理;(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如下:甲方职责:1. 战略方针、发展方向的制定2. 财务会计及出纳管理;3. 货品采购;4. 业务拓展;5. 人员培训;6. 对账收款。乙方职责: 1. 业务拓展; 2. 技术服务; 3. 发货; 4. 对账收款; 5. 乙方应有积极学习进步的心态参加公司安排各类培训学习并运用到管理工作上。 6积极配合甲方的财务监管工作;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
8、按分红占比分配。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按合同的约定进行。(二)合作人的义务: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一) 在乙方退伙的情况下,甲方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 合作期限届满: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后继续营业。第十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作期限届满;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 被依法撤销;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
9、清算: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全体合作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合作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支付: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 10天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10、(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相关法律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三条 其他。(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一份。(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