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地出租协议出租方:二铺供销社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凤阳县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办201433号)要求,为加快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商品流通水平,乙方租用甲方空闲场地建设乡镇商贸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场地出租协议。 一、 甲方将位于二铺供销社总临路西侧地块东南部分场地出租给乙方(具体位置和面积见附图)。 二、该场地租赁期共 10 年,自 2014年11月1日 至 2024年10月31日 止。三、 该场地租金每年 五万五千(55000)元 ,一年一付,租金于当年的协议签订日期一次
2、性支付。四、 甲方保证出租的场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在施工期间协助乙方清理场地和其他相关配合工作。五、 乙方在租赁场地内,按照新建乡镇商贸中心标准,投资新建标准化钢结构房屋,并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的约定用途。六、 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安监、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在建设和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皆由乙方自负。七、 经营期满前6个月,甲乙双方协商续租事宜。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租期和租金另行商定。八、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企业改制、政府征(收)用等因
3、素需要拆除建筑物,或收回出租场地的,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退回所剩租期的租金(不计利息),并不承担任何损失,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拆除建筑物,或交回场地。九、 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租赁的场地,或在租赁期内加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场地转租,或让他人经营。十、 租赁期满后,如不继续承租,乙方无条件并完好地交付租赁的场地和地上建筑物。逾期交付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十一、 对租赁过程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十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2014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