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厦门市毕业生职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学员) 身份证号码 :
根据厦人〔2004〕88号《关于在厦门生源普通院校待就业毕业生中开展“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的通知》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见习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二、见习岗位:在甲方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乙方的见习岗位,乙方无正当理由应当服从(调整后甲方应报厦门市人事局备案)。
三、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甲方每月按厦门市当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向乙方给付生活补贴。
四、见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乙方在见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不属工伤事故,甲方应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理赔(由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如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指导并安排乙方见习工作,确保乙方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得到锻炼,如期完成见习计划。
六、见习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本协议约定,相互尊重。
七、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必要的劳动培训(培训费用不得向乙方收取或索赔),保证乙方在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八、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爱护甲方的公共财产,服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确保完成见习工作。因乙方过错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九、乙方在甲方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甲方如确属工作需要需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甲方应采用面洽或预先告知等适当方式进行协商,报酬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见习期间,甲乙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十二、见习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乙方确实不能适应甲方提供的见习岗位,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对其调整见习岗位的安排的;
4、甲方确因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无法为乙方提供见习岗位的。
十三、见习期间,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四、本协议发生终止或提前解除的情形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妥工作的交接,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的天数向乙方发放见习补贴。甲方还需在本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五、在本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对乙方的见习表现做出书面的考核意见书。
十六、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提交厦门市人事局备案。
十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盖章):
人事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 证 方
(盖章)
年 月 日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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