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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巡视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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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设高度在30-50m时, 当采用单立杆:搭设高度为30~40m时,立杆纵距为l .5m; 搭设高度为40~50m时,立杆纵距为1.0m; 当采用双立杆:立杆纵距为1.8m (自立杆顶部算起,往下30m范围内可用单根钢管,再往下至地面部分,里外立杆均为双根钢管,顺纵墙并列组成,并用扣件紧固); 搭设高度超过50m时,不能采用落地脚手架,应采用其他形式。 2)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在双排脚手架中,横向水平杆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应大于o.4倍立杆纵距,且不应大于500mm。 4)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差不应大于l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搭设要求,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上栏杆上皮高度为1.2m; 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2)杆件的连接要求: 1)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在同步内。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小于l00mm。 2)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的接头不宜在同步或同跨内。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lm,应等距离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l00mm。 3)剪刀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l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3)连墙件的要求: 1)连墙件布置的最大间距(双排,高度小于等于50m) 竖向间距:2倍步距 水平间距:3倍立杆纵距 2)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3)对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 (4)支撑的要求: 1)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力墙,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大于15m。 3)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4)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 (5)门洞桁架的要求: 1)双排脚手架门洞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桁架结构型式,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2)双排脚手架门洞处的空间桁架,除下弦平面外,应在其余5个平面内的节间设置一根斜腹杆。 3)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管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口1—2步。 4)门洞桁架伸出上、下杆的杆件端头,均应增设一个防滑扣件,该扣件宜紧靠主节点处的扣件。 4.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5.扣件螺栓是否松动(采用扭力扳手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检查)。 6.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并严密)。 7.当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200mm时,应自上而下做到每4步一隔离。隔离设施要牢固可靠; 8.是否超载: 结构与装饰脚手架作业层的施工均布活荷载的允许值(设计有规定的除外)。 结构脚手架:均布活荷载3kN/m2,可考虑2步同时作业; 装饰脚手架:均布活荷载2kN/m2,可考虑3步同时作业。 9.不得将模板支架,揽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10.施工过程中,若脚手架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3(3)4)和3(4)(4)的要求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11.高层建筑人货两用电梯旁的通道若采用落地扣件钢管架体时,应检查是否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计算),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搭设是否符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2.2 钢管扣件现浇水平构件模板支撑系统的巡视检查内容: 1.支撑高度小于等于4m,最大竖向荷载标准值小于等于10kN/m2的支撑系统。 (1)检查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计算),并附有支撑系统的平面图(包括立杆的平面布置。纵横向水平杆的布置)、立面图(包括上道水平杆、中间水平杆及扫地杆的位置)和细部构造大样图。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检查钢管的质量: 1)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 2)钢管外观质量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等质量缺陷; 3)抽查钢管的壁厚是否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的壁厚一致,允许偏差小于等于10%; 4)钢管必须作防绣处理。 (3)检查扣件的质量: 1)扣件必须是可锻铸制造的紧固扣件,并具有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质量证明资料; 2)扣件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4)检查支撑系统范围内地基基础及立杆底部的底座和垫板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地面排水是否良好,底座或垫板有无松动、滑动。 (5)检查立杆(包括粱下立杆)的间距、排列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其纵、横向允许偏差为±50mm。立杆垂直度,其允许偏差为3%。 (6)检查纵、横向水平杆的安装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7)检查纵、横向竖向剪刀撑的设置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规范要求:满堂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8)抽查扣件拧紧力矩,用扭力扳手(扭力矩为40Nlm)检查应复核下表要求: 安装扣件数量 抽检数 允许不合格数 51-90 5 0 91-150 8 1 151-280 13 1 281-500 20 2 500-1200 32 3 1201-3200 50 5 (9)检查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安排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监护,监视支撑系统的杆件(尤其是立杆)是否有松动、变形的情况; (10).模板拆除时,应检查: 1)结构的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要求(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3.1条); 2)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施工单位对拆除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在拆除区域内应设置安全警戒线; 4)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差不应大于2步; 5)拆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进行监护。 2.支撑高度大于4m小于30m,最大竖向荷载标准值大于l0N/2支撑系统; 该类支撑系统除按1.中(1) ~(10)内容检查外,尚应检查水平剪刀撑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 (规范要求: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1.2.3 附着升降脚手架巡视检查内容: 1.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升降前必须进行以下检查。 (1)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附着支承对其附加荷载的要求; (2)全部附着支承点的安装符合设计规定,严禁少装附着固定连接螺栓和使用不合格螺栓; (3)各项安全保险装置(防倾装置、防坠装置、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全部检验合格; (4)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的有关规定; (5)升降动力设备工作正常; (6)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试运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7)架体结构中采用普通脚手架杆件搭设的部分,其搭设质量达到要求; (8)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架体外侧密目安全网、架体底层脚手板铺设严密,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搭杆和挡脚板等)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 (9)各岗位施工人员已落实; (10)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区域应有防雷措施; (11)附着升降脚手架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设施; (12)同时使用的升降动力设备,同步与荷载控制系统及防坠装置等专项设备应分别采用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13)动力设备、控制设备,防坠装置等应有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14)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2.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可作为升降时旁站监理要点): (1)严格执行升降作业的程序规定和技术要求; (2)严格控制并确保架件上荷载符合设计规定; (3)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 (4)所有升降作业要求解除的约束必须拆开; (5)严禁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 (6)应设置安全警戒线,正在升降的脚手架下部严禁人员进入,并设专人负责监护; (7)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8)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 (9)附着升降脚手架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 3.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索); (3)在架体上推车; (4)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接件; (5)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6)起吊物体碰撞或扯动架件;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使用中的物料平台与架体仍连接在一起; (9)其他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1.2.4 悬挑式脚手架巡视检查内容: (1)架体醒目处应悬挂验收后合格牌、限载牌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牌; (2)悬挑梁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3)外挑杆件与建筑结构连接牢固; (4)立杆底部固定牢固; (5)架体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与建筑结构拉结; (6)脚手板铺设严密; (7)脚手架荷载符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8)脚手架底部有防止人和物体坠落的全封闭措施; (9)脚手架外侧挂密目式安全网并严密。 1.2.5 卸料平台(悬挑式或落地式)巡视检查内容。 1.落地式卸料平台的巡视检查内容: (1)是否单独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计算),并附有平而布置图、立面图、连墙件布置图及细部构造大样图。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落地式卸料平台的搭设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包括立杆距离、水平杆和剪刀撑的设置、连墙件的布置等); (3)落地式卸料平台是否自成受力系统,禁止与脚手架连接; (4)底部是否竖实平整,有排水措施; (5)卸料平台作业面是否按方案要求铺板严密,不留孔隙; (6)卸料平台作业面四周是否有防护,且严密、牢靠、安全; (7)卸料平台架体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 (8)卸料平台的显著位置是否有“限定荷载”的标志牌; (9)卸料平台上的堆载有无超载; (10)落地式卸料平台每升高一次是否经过再验收,并合格(检查验收记录)。 2.悬挑式卸料平台的巡视检查内容: (1)是否单独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计算),并附有施工图。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卸料平台的搁置点和上部拉结点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平台搁置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牢固; (3)斜拉钢丝绳是否设置了一道受力绳和一道保险绳。钢丝绳的接头采用绳卡时不得少于4个,间距为10-12cm,并设安全弯; (4)卸料平台的三侧面是否设置不低于1.2m高的栏板; (5)卸料平台的显著位置是否挂有“限定荷载”标志牌; (6)卸料平台的堆载有无超载; (7)卸料平台每移位一次是否重新验收(查看验收记录)。 1.2.6 塔式起重机巡视检查内容: 1.设备的显著位置是否固定有“机械安装验收合格证”、“验收合格牌”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牌”等‘验收单上必须有量化验收内容。 2.拆装塔式起重机的作业过程中,必须指定专门的指挥人员,并在其指挥下工作。 3.使用中,检查司机和指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指挥人员是否佩戴符合规定的标志。 4.使用中必须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 5.抽查安全装置(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幅度限位和起升高度限位)是否有效,三保险(吊钩保险、卷筒保险和爬梯护圈)是否齐全。 6.起重吊装作业时,指挥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 7.路基应坚实、平整、塔机与道轨间应有夹轨钳,并按规定使用。 8.行走塔机保证电缆不拖地。 9.重物吊挂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 (1)用吊钩直接吊挂重物; (2)起吊短碎物料时,不用足够强度的网、袋包装,而直接捆扎起吊; (3)起吊细长物料时,物料未捆扎两处,未用两个吊点起吊; (4)吊运悬挂不稳的重物。 10.遵守十不吊: (1)斜吊不吊; (2)起重量不明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钩上站人或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埋压地下得构件情况不明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6级以上强风影响施工安全不吊。 11.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施工警戒区域,按规定进行清—场,加强现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12.起升或下降重物时,重物下方禁止有人通行或停留。 13.起重机的接地必须牢固可靠,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1.2.7 人货两用电梯巡视检查内容: 1.设备的显著位置是否固定有“机械安装验收合格证”、“验收合格牌”、“安全操作规程牌”、“限载牌”等。 2.检查人货两用电梯安全期的检验周期及报废期限。 3.人货两用电梯检修时应急扶梯每个梯笼中应有一个。 4.人货两用电梯司机是否持证上岗。 5.使用中必须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6.地面吊笼出人口的安全防护棚是否符合要求: (防护棚宽度大于两梯笼最外部尺寸,长度:架高小于等于30m时应大于3m,30—150m时应大于5m。采用两层竹笆,上下层竹笆的间距不小于600mm)。 7.楼层安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并完好,且按规定使用。 8.设备与楼层间的通道两边的防护栏及挡脚板是否完好。 9.设备与楼层间的通讯装置是否有效。 10.在避雷保护范围外,应设避雷装置。 1.2.8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巡视检查内容: 1.设备的显著位置是否固定有“验收合格牌”、“限载牌”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牌”。 2.架高20m以内设一组缆风绳,20—30m设二组揽风绳。揽风绳必须使用钢丝绳,不得使用Φ6圆钢。 3.机械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进料口的安全防护棚是否符合要求(同本作业指导书1.2.7中第6条)。 5.楼层通道口的安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并完好,且按规定使用。 6.井架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7.提升机的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2根14。 8.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2倍,卷筒边缘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 9.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钢丝绳磨损不得超过报废标准。 10.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卷扬机应有操作棚。 11.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的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滑轮,并用地锚、钢丝绳栓牢。 12.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或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 13.井架的安全防护装置(吊栏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吊篮安全门、上极限限位器、信号装置、架体防护网等)是否齐全、有效。 14.装有摇臂把杆的把杆顶部不得高出架体,应安装保险钢丝绳,吊钩应设置超高限位,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重量。 15.严禁超载使用。严禁人员攀登、穿越井架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1.2.9 施工机具的巡视检查内容。 1.平刨的巡视检查内容: (1)平刨安装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平刨护手装置应有效(即发生意外时,不会造成手部被刨刀伤害); (3)平刨的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 (4)明露的机械传动部位应有牢固、适用的防护罩; (5)平刨不使用时(无人操作),应拉闸切断电源; (6)严禁使用多功能平刨(即平刨、电锯、打眼三种功能合置在一台机械上,开机后同时转动)。 2.圆盘电锯的巡视检查内容: (1)电锯安装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锯盘的上方应安装防护罩; (3)锯盘的前方应安装分料口(劈刀); (4)锯盘的后方应设置防护挡板安全装置; (5)明露的机械传动部位应有牢固、适用的防护罩; (6)设备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 (7)圆盘电锯不使用时(无人操作),应拉闸切断电源。 3.手持电动工具的巡视检查内容: (1)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金属外壳)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应装漏电保护器(30mA×1.0s); (2)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的作业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3)手持电动工具自带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允许任意拆除或接长,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更换。 4.钢筋机械的巡视检查内容: (1)机械安装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设备的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x0.1a); (3)冷拉场地应设置警戒区,设置防护栏及标志;冷拉作业应有明显的限位指示标记,钢丝绳应经封闭式导向滑轮与被拉钢筋方向成直角,防止断筋后伤人; (4)对焊作业应有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 (5)明露的机械传动部位应牢固、使用的防护罩。 5.电焊机的巡视检查内容: (1)电焊机进场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设备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3)电焊机应装二次侧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或装防触电保护装置; (4)一次线的长度一般不超过3m,一次线外应穿管保护; (5)焊把线长度一般不应超过30m,并不准有接头; (6)电源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 (7)露天使用的焊机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且平整的地方,并有防雨措施。 6.搅拌机的巡视检查内容: (1)搅拌机进场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设备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 (3)搅拌机空载或满载运行时检查传动机构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磨损不超过规定,离合器、制动器灵敏可靠; (4)自落式搅拌机出料时,操作手柄轮应有锁住保险装置; (5)露天使用的搅拌机应有防雨棚; (6)搅拌机上料斗应设保险挂钩,当停止作业或维修时,应将料斗挂牢; (7)各传动部位都应装设防护罩; (8)固定式搅拌机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搅拌机应在乎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式撑架架牢,并垫上木板保持平稳。 7.气瓶的巡视检查内容: (1)各种气瓶应有标准色标。氧气瓶(无蓝色瓶、黑字)、乙炔瓶(白色瓶、红字)、氢气瓶(绿色瓶、红字)、液化石油气瓶(银灰色瓶、红字); (2)不同类的气瓶,瓶与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当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3)乙炔瓶在使用或存放时不得平放; (4)气瓶的存放应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集中存放处,不同类的气瓶存放应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存放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存放处有安全规定和标志,存放区应配备灭火器材。 班组使用过程中的零散存放,不能存放在住宿区和靠近油料、火源的地方。 (5)气瓶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应随时检查防震圈的完好情况,同时为保护瓶阀,应装好防护帽(瓶帽)。 8.翻斗车的巡视检查内容: (1)机动翻斗车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 (2)翻斗车的制动装置应灵敏; (3)翻斗车司机应持有合格证; (4)翻斗车行车时,车上及斗内不准载人。司机不得违章行车。 9.潜水泵的巡视检查内容: (1)水泵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 (2)保护装置要灵敏; (3)泵的使用要合理。泵应放在坚固的筐里置入水中,泵应直立放置。泵体不得陷入污泥或露出水面。 10.打桩机的巡视检查内容: (1)打桩机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进场安装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打桩机应有超高安全限位装置,且灵敏可靠; (3)打桩机行走路线的地面耐力不小于83kPa,并应平整压实,场地坡度不大于1%; (4)打桩作业应有专项施工方案; (5)打桩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2.10基坑支护巡视检查内容。 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支护必须有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的支护设计方案必须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2.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支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施工企业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完善后,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和总监签字后,方可实施。 3.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m时,基坑边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要求见本文1.2.11.5规定。 4.坑壁支护应符合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其变形应在设计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当超过设计规定的范围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5.基坑开挖深度大于3m时,应采取降水和明排水措施。当采用坑外降水时,必须有防止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6.基坑边堆载(包括堆置土方或堆放材料)必须符合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要求,严禁超堆荷载。 若允许堆置土方则必须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少于1.2m,弃土堆置高度不超过1.5m。 7.施工机械在坑边作业应经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设计方确认,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基坑施工作业人员上、下必须设置专用通道,不准攀爬模板或支架。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位置、形式和构造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并按确定的要求搭设。 9.土方开挖: (1)所有施工机械进场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挖土机司机应持证上岗; (3)当机械挖土与人工挖土(清理、修坡)配合操作时,人员不得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必须进入时,应停机; (4)挖土机作业位置的土质及支护条件,必须满足机械作业的荷载要求,机械应保持水平位置和足够的工作面; (5)挖土程序必须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并不得超挖。 10.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基坑支护变形(包括支护体系的变形和坑外地表的变形)进行监测。同时应对基坑毗邻(坑边外3倍开挖深度的范围)建筑物和重要管线进行沉降观测。 11.基坑工程施工的作业环境: (1)人员作业必须有安全立足点; (2)交叉作业、多层作业上下应设置隔离层; (3)光线不足的场所应设置足够的照明; (4)电器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5)当支撑采用钢筋混凝土且用土模施工时,应检查挖土时支撑掏空后底模是否仍浮粘在支撑底面,若浮粘有底模等杂物必须采取措施清除。 1.2.11 “洞口”、“临边”巡视检查内容。 “洞口”是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各种洞口; “临边”是指基坑周边、楼面周边、屋檐边、阳台边、通道两侧边等。 1.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lorn设一道安全网。 3.楼面预留洞: (1)洞口边长为25~50cm的,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 (2)洞口边长为50—150cm的,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络,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3)洞口边长在150cm以上的,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4.墙面的竖向洞口: (1)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2)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em的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5.所有临边(无外脚手)均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搭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面高度为0.5-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2)栏杆柱必须固定牢(按有关方案规定设置); (3)防护栏杆必须自上面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1.2.12 攀登与悬空作业巡视检查内容: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1.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3.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 4.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5.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6.悬空作业当无可靠的安全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1.2.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巡视检查内容: 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遇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如下表。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 kV 154-220 kV 330-500 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2.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是否符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1)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是否与“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一致;(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2)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是否与“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一致; (3)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且使用五芯电缆。 4.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置负荷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器(总配电箱或分配电箱中设置漏电保护器)。 5.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7.架空线路必须用绝缘导线,以绝缘子支承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8.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9.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10.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1)配电箱应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 (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3)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地铜牌连接; (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5)分配电箱应装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6)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7)开关箱中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8)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或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线。 (9)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0)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11.照明: (1)照明专用回路应有漏电保护; (2)照明的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具材; (3)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4)使用行灯的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1.2.14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巡视检查内容: 1.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应落实临时消防水源,或增设临时消防水箱,并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 2.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并保持完好状态。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m2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每30m2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3.现场动用明火(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等)必须经过审批,开具动火证; 三级动火作业的划分: (1)一级动火 禁火区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的动火作业均属一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并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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