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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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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依据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月度工作计划、办公例会布置的工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问责依据

2、: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部门职责能、岗位职责、月度工作计划、办公例会布置的工作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第四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一) 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总经理助理(二) 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正副职、项目经理、各分子二级公司负责人(三) 基层主管人员:部门主管、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三四) 普通员工:一般职员、项目部其他管理员工第五四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五条 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3、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六条 责任问责的形式:1、责令书面检查;1、通报批评2、;通报批评;32、经济处罚(包括:给予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赔偿、部分或全额赔偿);4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查看、辞退、开除等) 5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辞退。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第八条 职责划分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工作负总责;副总经理、总经理助

4、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九条 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组员:公司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第十条 问责执行部门为由公司审计监察部牵头,企业管理部配合第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监察部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监察部核查确认后,按本制度规定提出机关责任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再进行问责。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一)未按公司制度或岗位职责

5、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二)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失职、渎职)(一)未按公司制度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三)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四)因工作管理、监督管理不力, 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

6、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五)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渎职)(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八七)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渎职)(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九)对工作或突

7、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失职) (十一)未完成年度经济指标、工作目标的;(十二)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失职)第九条 违反公司经律规定的责任追究凡员工因病、事、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逾期而缺勤者,影响公司相关工作岗位进展的;无故迟到、早退的、无故缺勤或擅离职守,违反公司纪律规定的;第十三二八条 责任问责程度界定(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

8、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一)直接或间接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的;,或挪用、侵占公司财物价值210万元以上;或故意将企业秘密泄露、提供给他人的;或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被媒体曝光的;或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的;或质量或安全事故导致市级司法机关介入的;或工作中滥用职权,引发重大事件的;或违反公司流程牟利或造成公司损失的;为“特大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经理审批; (二)直接或间接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内的;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

9、下或重伤1人以下的;或安全、质量事故被内部认定为管理责任事故的;或违反公司流程牟利造成公司损失的或违反公司流程牟利或未造成公司损失的;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为“重大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经理审批; (三)直接或间接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内的;或未按公司制度或岗位职责或会议安排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严重影响下步工作的;或决策严重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因工作失职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安全事故未造成伤亡的;或违反

10、选拔任用规定,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虽未造成公司损失但违反公司流程但未造成公司损失的;为“严重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经理审批;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或未按公司制度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影响下步工作的;或本职工作遭受到严重投诉的;工作中出现其他重大差错,未及时弥补导致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在各项管理考核、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为“一般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分管副总审批。 第十四九条 责任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界定及问责执行部门(一)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单位可以是单一部门单位,也可以是多个部门单位;(二)责任事故发生的

11、牵头人、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三)责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参与、监管、签批人员均为次要责任人;(四)特大级、重大级、严重级事故的责任划区分由总经理审批;一般级事故的责任划区分由分管副总审批。第十条 问责权限及监督部门(一) 问责权限1、总经理问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高层管理人员问责公司中层管理人员3、中层管理人员问责基层主管及员工(二) (五)问责执行监督部门为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第十五一条 责任处罚细则(一)(一)违反未按公司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或和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影响下步工作的,计入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分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予以考核扣分处理

12、;(二)若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作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同时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三)若不履行工作职责,态度恶劣的除绩效考核全部扣分外,予以通报批评并处降薪、留用察看,屡教不改,予以辞退;(四)若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口头批评外,予以绩效考核扣分;(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管理、监督管理不力, 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

13、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未构成犯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的,除予以扣除事发当月绩效奖励工资外,同时按以下事故等级(“特大级”、“重大级”、“严重级”

14、、“一般级”)予以对应处罚: ,(承办人)扣除5分/次,次要责任人扣除2分/如产生经济损失的,除予以考核扣分外,同时按事故等级(“特大级”、“重大级”、“严重级”、“一般级”)予以对应。1、(二)发生“特大级”事故(1)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合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2)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直接损失金额的2010%2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a、(1)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金额均分。b、(2)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70%,次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

15、担430%。 c、(3)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60%,部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承担430%,分管领导承担10%。2、(三)发生“重大级”事故(1)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2)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5%10%3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a、(1)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金额均分。b、(2)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70%,次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30%。 c、(3)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60

16、%,部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承担430%,分管领导承担10%。3、(四)发生“严重级”事故(1)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直至辞退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2)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0%4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a、(1)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金额均分。b、(2)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70%,次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30%。 c、(3)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60%,部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承担430%,分管领导承担10%。4、(五)发生“一般级

17、”事故 (1)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通报批评直至降级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行政通报批评处分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处分。(2)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510%4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各级a、(1)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均承担处罚金额的100%。b、(2)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100%。 c、(3)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担处罚金额的100%。第十六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按第十五条规定从重从严查处。(六)违反公司经律规定的处罚1

18、、对迟到、早退、旷工处罚:迟到10分钟以内,扣罚10元/次;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罚20元/次;早退:早退10分钟以内,扣罚10元/次;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扣罚20元/次;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或签到,扣罚代办人100元/次,被打卡人10元/次,并视同为旷工处理;旷工按双倍日工资进行扣罚工资;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年度内累计旷工达三天者,取消全月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并自其行为发生时起按自动辞职处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凡员工因病、事、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交清工作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为旷工。凡请假未准以及假期逾期而

19、缺勤者,均以旷工处理。任何请假均可能影响其职责履行和绩效考核,从而降低甚至取消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员工连续事假超过5天,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公司可劝其辞职。第十二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按第十一条规定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七三条 受到责任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个人年度绩效奖金按0%-90%予以计发。并视情况扣发当月或全年绩效奖励工资。(一)发生“特大级”事故,个人年度绩效奖金计发0%-30%;(二)发生“重大级”事故,个人年度绩效奖金计发40%-60%;(三)发生

20、“严重级”事故,个人年度绩效奖金计发70%-80%;(四)发生“一般级”事故,个人年度绩效奖金计发90%。第十八四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人员,一律不予再录用。第十九五条 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均书面通报各相关部门及个人。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须将被责任问责人员的有关责任问责材料交企管部归入其个人档案。第二十一七条 被责任问责的人员对责任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接到责任问责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责任问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责任问责机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组织机关部门知情人员进行复查,机关部门知情人员做出复

21、查处理意见,报公司问责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八条 被责任问责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列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他奖罚办法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他奖罚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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