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租 赁 合 同
厦门员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方)
厦门富永电碳有限公司 (乙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厦门经济特区有关法规,双方以各自政府确认的法人资格经协商一致,就筼筜工业区8号厂房3楼B座的租赁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一、租赁对象:
甲方所有的筼筜工业区8号厂房3楼B座出租。
地址:厦门经济特区筼筜工业区
厂房建筑面积:448m2
水电设施:齐备(甲方负责布管线到乙方外墙)
乙方租赁该厂房作为生产办公用途。
二、合同期限:
租赁期限:2年。从2003年10月01日至2005年09月30日止。
租赁期满双方另行协商租赁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之权利。
三、交付日期:2003年10月01日交付使用。
四、租赁金的支付:
1、租金计算。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7元。大楼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交1元。水、电费:每月按实际用量交纳水电费(以工业区管委会计算为准)。
2、租金支付。上述厂房交付乙方时,乙方支付甲方3个月租金¥9408元及管理费¥1344元共计:¥10752元。此后,每季度的5日之前乙方缴交该季度房租及管理费。甲方负责向乙方开具正式房屋租赁发票,并交纳相应的房产税。
3、抵押金、滞纳金。
抵押金:于合同签订的当日内预付押金5000元。
滞纳金:乙方未按期交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甲方有权从抵押金里收取每日3‰滞纳金,逾期一个月者,甲方有权切断水、电,收回该厂房。合同期满并执行完毕后一周内甲方归还乙方抵押金5000元整。
五、权利与义务:
甲方:作为产权者,保证该厂房的所有权有效,并对上述厂房具有监管权力,对出租物的损坏有索赔之权利。
乙方:乙方作为承租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乙方在厂房的装修、改建和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的要求进行装修、改建和使用,乙方对所使用厂房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负有完全责任,乙方有权制止危及乙方厂房安全的各种行为。
六、合同期满处理:
租赁期满,乙方在厂区内添置的搭盖附加建筑、水、电设施连同出租对象无偿地由甲方收回,临时用电布线不在此列。
七、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赔偿责任。
2、本合同执行期间当事者一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或因政府征用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双方在谅解的原则上协商解决补救,并免其全部或部分责任(需有关机构出具证明和确切证据)。
3、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4、合同执行期间当事人一方因故提出修改部分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补充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厦门员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厦门富永电碳有限公司
代表: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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