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租赁合同经 营 方(甲方):南京*纺织纤维有限公司承 租 方(乙方):江苏省*有限公司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该车辆购置于2004年3月20日,牌照为苏A2D*,型号为别克牌SGM7252GL,租车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该车报废为止。 2、甲方将车辆无偿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接收甲方原汽车驾驶员并承担其工资费用。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缴纳养路费
2、。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2、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5、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浊物品。 6、乙方自行承担车辆租用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车辆使用费用。 (租赁经营方)甲方: 南京*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江苏省*有限公司电话: 电话: 开户行(帐号): 开户行(帐号):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签约日期: 2012年1月4日 签约日期: 20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