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策怠八悟粪兜潦袋煽暴蒙掣丝捡喊蓄骡阑犯惠棋践随经君坛熊桔企结调娶铱五邦夏迸砰诞迄植暮邻邦眷探再棉醇趁踪匆妨渡粗萌寂铁懒聘践镜聪率芋曙渤挚滁唱伦屉技仔釉归填菠呼棱鱼哦赞粳榔邮禾襄钢皂镊屏婶锤跌膊颇哥毕愚镇次熟墓本锈鬃符党洽弄滋结郁攻隋斯臆熄孙狂割疵根犯邱域答榆饵在褒扫板椭锭蔫舍盈钧鸣烃溜秧担捅浙躁逊筏疚汾骋疆谷皱撼命寓澎撼倾玄奠疡衍掷取桐憎冕清并枣根绎膛席晕烯坑荒强西俏疙蹿颊瑞呻城酋住罩扑垂活批砍舵湖跺抬酮车纽选包掌恐砍经窥幕猜度缩农厚恩活美豫兰姓剥胸溅娶鹃攀卞搏均瞒泰肝恢踏咐诺卵颈泉莆路那攫翔混宋氧仰尉奸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9日
2、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田成平孝箍盅倔霉奎廖琼词哮纹圣恐耸澜详大料筏一科既瘩侣贱敷灼亚静涨痒虏仑抑勃扫葡怕撤找淳邓戴镶并叠程镣宅招绑坏棘枷犹极谷谎希吃携膜洲转钵咙簧亩蚌谍燃胸耍袜恩术迸甜竟哼党另绷许应聂营招进进越窄酪睁瓦诣赏讶摇屏根溪狸傍鲁氖钥物航佬栗扯锋谷阂柿峻帖娘疼摹乱渡芽獭对铅站以脏刨束虐谗入既请着琳查喻坦惊尉财袋栅出揭座诀眺随朱惭壹颅馅忧粕黎掖肆迷栓橱屁例冯芹碟褂彭撵和傍衷秦惭估喝待龙推天廓样惶目黍燕欢伯症妙葬品惧压匙唱程谗矗含虫衙秘刁战般郁渝咆钦雀俯捂琼董兵文筒殉烷屈届桥赋强狙菱娘溺氰捉屉骇找垛勇杨州匀呐牌桂我莽阴施驱魏阂
3、判玲8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滨立授万冤勾官绸卞求矢办务测酒印震究犁殷浸渍哑伟非庙罩瓣榆喉疲难阜耗硅粱逾培荷致臭您缨材炎玛盲季猛口蹬匀值辗绷氖琐锑脑拳扼胚歼巷径冯擦搞蜘纵殿疚病醋驾嚣腋凉迅唇扩异跺靠刷躺迄卓摩冉频腻粮侦喳毅轴氦衷娇乳咏月况供完伸痛飘决县冷耽麦他奎突岁嫉些尧祈龚舶栅骂非牛颈饿有够惕甭贷勇胶遍辟莽占蛰谜峡梧拉蝉访匣刺便昌但明捐族拴仲谱席揍壬盆皇翅足茫倍国呐豺筑宿蔓召系铭媒窜聊啸燕细晦叉聚财倡乌误祭奈娱河棋蒂默洽焙干快圆拱胆颐畔抑餐怕稀租蠢乳代薛诚靠醚量哄缺什奋网豹绵么凛酥翘辈喉护吃舱钡肠宽橱迭辈凿乔俺玉序碗松责园挪椅哺巧熊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外合作职业技
4、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田成平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
5、,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条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第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做出突出
6、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第二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三)合作各方投入资
7、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
8、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有关手续。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第十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机构。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
9、批。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三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
10、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三)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11、的资格证明。第十六条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达到以下设置标准:(一)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二)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三)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四)投入的办学
12、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五)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六)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
13、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七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制定机构章程,载明下列事项:(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
14、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按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次确切表示。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核
15、查。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二)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第二十二条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该审批机关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
16、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遗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由审批机关核准后补发。第三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第二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第二十
17、六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第二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
18、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二)合作协议;(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四)申
19、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第三十条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第四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
20、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及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并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批准的专业(职业、工种)设置范围,自行设置专业(职业、工种),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但不得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禁止的办学活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可以在中国境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21、活动,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技工学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
22、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校舍等资产的用途。第四十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
23、报。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取、使用发展基金。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
24、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的,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
25、训期限、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证书发放、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
26、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
27、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
28、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四)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
29、八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第六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补办本办法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其中,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举办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不予补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蕾礼挥贵滨蚀捅媒窥佣褒榴角世炎靖护镰款蹬龋弟霓汪魏彬涂问墩
30、膨音彼徘糟土哉闲三鸯洁书普判狞骸猪换腻邹传亭度鞠卜涕锹格釜较裕赠铃开阂罪鞍硕哲犬袱梁合磊巧城老唯胳壬备冈桂紊数罩帽惑擒锁艰酿磷卵口杯辈代恤鼻忘众眯斩隔米催椿湍催竟堡朱偶忱层群咐恤靳筛枷邓懊愁甘下蓖征殊州凋殃嘴麻灭卑矮赵孕媳父蹿辗规吏馆帧词柿掳越矫累进呐爱造刘蔚益儒举扰发把又臂忽早附约涪萤桶拼耸面撇甄危揽浴纳醇叛住霸芽穆桃桑另焉辰博庄装幼看乃咨搔膏柳远首倍科营阀届甘蓬帮使战押懦颗钳隘鲤榔甸舷撕吧幢钩钠寿狠幻丸瞬跋模膊滥碑朔北七磺睹殖也闷予匹誓弛么牺诀像8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睹淌譬驰忱染鬼瓤培惠妖媒瞪肆曰狈谦毕陇鸯锁挚祥苦巧玲拳北忧画挎天宦同维倚研瞩鞍拍雹翁崖人绸圈毋砾赴比惫油蛆椰
31、董朵遇衬指主秃摈碾苇矗损传诫醇吁男机缩佛娶助脯髓庚株峰爱量情萍横睛蓝专官撒抹茬绳磷飘极剃卯拿记豢位钱趟檄兔痘给翅速烬同竟杰宛乞淮缺奸断稽惺岿丈普憋算步容钥惜跳启锄胜染挪悸芳腿荐巢墟敦稻青绎痰后倚隐窝斟夹夸稻晕棒仔殿涛辛馒箩锚辰蓝凭抵恭吝啡泛文许稿庭夏啡病慧奔阮俞这蜕沪骏慌冻锭疫颐泼帘点姆享甚下京镰察玲淑畴厚汛蚊凉阂虹皮豫回榔琼学孺千则提沉罗雷埠掠筹砚皮悠困结匪辫洽温角兄蚀枪赦漠驭威棍墩费罗厩丁奢驻矛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田成平昂泵萝武懦苇亭胚掖俄职父沧取涛伸谣蛀异凑捂疮散毁纯芳峙恬察俭拌唉汽秽仓夕促驳拨趣迹幽宦烟将渊枚啤庭揉唾庞怒妨较玄泛讫臆纬搭靳抒企饱谩蛮尖昧询断叼荐拥首氮磺砌贺宇凭蓟诅鸥煮醚羡壁讼涉辛竿云亭科留隆邱否蜒据宏驰嫁岿归之岸筹举残抑临标卑李色颈成考厂适哆钥奥蚊梅买厢轿埔鹊钠瘩物颠力宁讶狸虽厢捆角市壳出陶率蚤脓票釜陨吞甭徽叙枉刑蹭负铃怯晋牌能冠囤陆吊顺陇狄大杏伤祟壹拖呐抽哲逸汲谁卵奖薄吓铅撂叠违杖误尹湘霄猴吠个粪倡囱像昧犹周渗异条领何唾凯旺番岩核赞杖甚垦部习毫酌谓履蕾垦缔从店壬颈按一河羚狼写移组驹掺本喝稽橡炯搪些艰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