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兰公司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KL/GL.03.21
保密等级
C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版 本
D
修改状态
第5次修改
页 码
共 4 页 第 209 页
执行主体
全体员工
监督主体
人力资源部
考评主体
人力资源部
1、总则
1.1制定目的: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凡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均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1.3权责单位
(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1.4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为管理部门。
2.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2.1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2 劳动合同的订立
2.2.1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2.2公司在员工正式入职之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正式入职后,人力资源部下发劳动合同至员工手中,员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签订完毕并返还《劳动合同》至人力资源部,如未及时返回,扣转正当月考核分1分,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返还的,解除试用,劳动关系终止。
2.2.3劳动合同具备以下条款:
(1)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2.4劳动合同根据需要可分别另附以下内容:
A、试用期协议;B、适用于部分管理、技术人员和贴片员工的保密协议或竞业协议;C、适用于营销人员的销售协议。
2.2.5劳动合同期限:
(1)主管级别以下人员首次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6个月),第二次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4年,第三次续签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管级别(含)以上首次劳动合同期限4年(试用期3-6个月),第二次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5年,第三次续签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08年1月1日起)
(2)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期限:部门主管级别以下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期限3年;部门主管级别(含)以上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工龄五年以下的劳动合同期限4年,工龄五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期限5年。工龄十年以上的员工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中止、终止
2.3.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2.3.2公司与员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2.4.5条规定的岗位应提前六十日)前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下发给员工和所在部门,员工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人力资源部劳动合同续签意向。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星期与员工办理续订手续。不同意续签按《离职资遣制度》2.3条执行。
接到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劳动合同后,员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毕并返还劳动合同,如未及时返还,扣当月考核分1分;超过十个工作日还未返还的,视作放弃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关系终止,并处罚主管劳动合同的人事专员0.5分/次,处罚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0.5分/次。
由于主管劳动合同的人事专员工作疏忽大意,导致员工劳动合同延迟或漏签的,每次视情节扣1-5分。
2.3.3劳动合同期满,因公司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并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续订手续。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2.3.4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十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2.3.5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3.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协议):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在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有欺诈行为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3.8试用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含)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合同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3.9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公司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再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3.10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解除,本制度未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4 经济补偿与赔偿
2.4.1经济补偿金指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实得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计发(包括试用期)。
2.4.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4.3公司按照本制度2.3.6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根据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追究其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具体依据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2.4.4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须向公司支付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的70%—100%作为赔偿金,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公司视损失程度有另外追究员工相应经济赔偿的权利。具体如下:
(1)员工虽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同意,但未满三十日就执意离职,员工须向公司支付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赔偿金,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公司视损失程度有另外追究员工相应经济赔偿的权利。若员工离职后对公司重要项目进行指导、推动等服务的,报分管经理批准后可适当降低赔偿金数额。
(2)员工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公司同意就擅自离岗的,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公司同意但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就擅自离岗的,员工须向公司支付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赔偿金,同时视作旷工处理,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公司视损失程度有另外追究员工相应经济赔偿的权利。
2.4.5某些特殊岗位和重要管理岗位(一般是难以在短时间内招到合适人员或工作移交时间比较长)员工要求离职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按此规定而执意离职的,按2.4.4条规定处理。公司在员工合同期满时提前六十日以书面知下发给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相关岗位如下:
A、计划物流部、传感器事业部:贴片、巡检、工艺员、生产调度、品质工程师、采购员、SQE
B、机加工事业部:统计、工艺员、生产调度
C、客户中心:销售内勤
D、品管中心:实验员、计量管理、工艺员、外检岗位班组长、品质工程师
E、技术研发中心:重点技术人员
F、部门主管级别以上管理人员
2.4.6员工合同期满,若员工在提前发放的《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上签署续订意见同意续签而在合同到期又要离职,即未履行提前30天提出离职义务的,合同期自动延续至提出离职满30天之日,否则按2.4.4(1)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4.7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好薪资结算及经济补偿金手续(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员工办理好工作交接后十日内发放其剩余薪资,有经济补偿金的随薪资一同发放。)
2.4.8因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到同行业或相关公司工作对公司造成危害的,公司有追究员工经济赔偿的权利。
2.5《劳动合同》管理
2.5.1公司指定专门人员保管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任何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索取公司保管的个人劳动合同。
2.5.2劳动合同保管人员应认真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人力资源部和部门经理、分管经理或总经理批准,不得给他人借阅,若有损坏或遗失,保管员须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3.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依据本制度规定执行(销售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按照《销售子公司人事管理规定》)。
4.关于劳动合同附件《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合同》的规定
4.1签订保密协议对象: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销售业务员(国内、国际)、销售内勤、财务与审计人员、工艺人员(包括品管中心工艺人员、机加工事业部工艺人员、传感器事业部主管工艺的人员、技术研发部门工艺人员和其他部门工艺人员)、物料计划员、品质(管)工程师、巡检、技术开发(研发)人员、采购员、国际市场调研员、战略与监管部全体人员(驾驶员除外)、人力资源部全体人员、贴片岗位员工。前述人员为公司股东的除外。
4.2保密金:公司给予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一定的保密补偿金,已包含在员工月工资中(详见本制度附件《关于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协议的说明》)
4.3劳动合同解除保密协议履行的规定。
4.3.1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根据员工工作岗位性质及重要性确认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并确定保密期限。员工进入公司工作不满三个月(含试用期),劳动合同终止的可不继续履行《保密协议》。
4.3.2劳动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其补偿金在约定的保密期限期届满后支付,补偿金标准为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月基本工资+月基本奖金,不包括业务提成和年终奖金)。离职员工须在约定保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出具书面《保密协议履行情况说明》经离职前所在部门经理和分管经理签字确认后,送达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在协议期间未泄漏公司秘密,公司调查属实的,保密补偿金才予以发放。保密补偿金发放完毕后,公司查出离职员工《保密协议履行情况说明》有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奖惩制度》3.1.1(18)条规定对相关审核人员予以惩罚。
4.4签订竞业合同对象:技术开发(研发)人员、技术开发(研发)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品管中心主管级以上人员、国内业务经理、国贸业务经理。前述人员为公司股东的除外。
竞业期限为二年。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根据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及重要性确认是否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合同》。
5.本制度自总经理签批之日起实行。
附件 关于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协议的说明
一、签订保密协议对象: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销售业务员(国内、国际)、销售内勤、财务与审计人员、工艺人员(包括品管中心工艺人员、机加工事业部工艺人员、传感器事业部主管工艺的人员、技术研发部门工艺人员和其他部门工艺人员)、物料计划员、品质(管)工程师、巡检、技术开发(研发)人员、采购员、国际市场调研员、战略与监管部全体人员(驾驶员除外)、人力资源部全体人员、贴片岗位员工。前述人员为公司股东的除外。
保密补偿金:在职时已包含在月工资中(具体金额见下表),离职后在规定保密期限期届满后支付,支付年数同保密期限。
职务/岗位
违约金额(人民币)
在职保密补偿金(元/月)
贴片员工
3000~6000元
100
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10万元
800
技术开发(研发)人员
10万元
500
品质(管)工程师
10万元
500
工艺人员、巡检
10万元
500
采购员
5万元
500
销售业务员(国内、国际)
10万元
500
国际市场调研员
10万元
800
销售内勤
3万元
300
财务审计人员
5万元
500
物料计划员
5万元
300
战略与监管部人员
5万元
500
人力资源部人员
5万元
500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分管副总根据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及重要性确认是否在离职后履行《保密协议》及确定保密期限,工作不满三个月(含试用期)的离职后可不履行《保密协议》。
二、需签订竞业合同人员:研发部主管级以上人员及所有研发人员、质量部主管级以上人员、国内业务经理、国贸业务经理,但股东除外。竞业期限为二年。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分管副总根据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及重要性确认是否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合同》。
本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附件,与《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同时执行。
签发人
签 名
全体员工:现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抄发你部,请严格执行。
总经理:高勇国 日期:2008.09.30
执行负责人 签 名
总经理:兹收到《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人明白制度的详细内容,保证严格贯彻。
执行人:全体员工 日期:2008.09.30
编制/日期
2008.09.30
审核/日期
2008.09.30
批准/日期
200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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