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项目经理部建立伤亡事故档案,该工程竣工后,事故档案按项目经理部隶属关系,移交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二)工程项目发生事故,不论大小均要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事故登记,统计上报给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三)工程项目发生事故,首先应负责组织人员抢救,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项目部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迟报、漏报、虚报或者瞒报。(四)一般安全事故以上(含一般事故),在发生事故后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慨况。
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及范围。(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六)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如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并留下摄像或照片,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七)发生事故,轻伤、重伤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工亡事故报请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经理部全力协助处理,根据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司内部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的调查报告及事故认定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项目部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