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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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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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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安排, 企业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对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
一、 轻伤事故的报告
在只有轻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 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 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主任( 工段长) , 由车间主任( 工段长) 在事故当日内上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所在车间的领导必须会同其基层生产班组、 车间、 分厂的领导及安全员,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 处理意见和拟订的改进措施报送厂长、 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同时, 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交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 以便其统计和存档。休工三日以上的轻伤事故应列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按月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二、 重伤、 死亡、 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伤事故、 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 负伤人员或事故目击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报告。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
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三) 事故的简要经过;
( 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五) 已经采取的措施;
( 六)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 发生轻伤事故的处理。
( 一) 企业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技术部门、 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 二) 事故调查组能够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三)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 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 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 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四) 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 五)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 车间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部门、 车间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 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 恪尽职守, 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 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七、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五)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备案后, 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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