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合作合同 合同名称: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C/*/ -002-2016 二一六年九月甲方: 成都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基本情况第一条 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地址:*市*街道*路122。 第二条 车辆基本信息:现有车辆*辆。 第二章 服务期限和服务内容第三条 合同期限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第四条 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车辆大修、中修、小修、各级维护、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
2、故车辆维修,全天24小时应急服务。第五条 送修手续5.1 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填写“车辆委派保养维修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接修。5.2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第六条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6.1 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6.2 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
3、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以及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要求乙方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的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6.3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6.4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 “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第三章 费用核定及结算方式第七条 维修费用核定7.1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7.2 维修费用应包括:工
4、时费、材料费和税金。7.3 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7.4 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第八条 结算方式 8.1 本合同以固定单价方式结算,结算价=材料费+工时费。8.2 每季度末支付本季度费用,支付前乙方应提供车辆委派保养维修单、崇州市盛达汽车修理厂维修结算单经甲方查验无误后,需开具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季度费用。 。第四章 甲乙双方责任及权益第九条 质量保证9.1 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9
5、.2 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9.3 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9.4 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
6、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索赔10.1 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10.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0.2.1 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10.2.2 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
7、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双方均可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第十一条 交货延误11.1 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1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第十二条 误期赔偿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取
8、,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第五章 不可抗拒事项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13.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
9、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14.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14.1.1 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14.1.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14.1.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14.1.4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14.1.5 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
10、损失的;14.1.6 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14.2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14.3 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第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15.1 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5.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15.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5.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
11、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5.5 本合同附件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章 争议解决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按以下方式解决。16.1 提交当地司法仲裁委员会按照当地司法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当地司法机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16.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3 因关联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协调解决。附件一:车辆委派保养维修单 附件二:*市*汽车修理厂维修结算单附件三:反商业贿赂协议甲方: 乙方:(盖章) (盖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经办人: 经
12、办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车辆委派保养维修单日期: 年 月 日车牌号驾驶员用车单位车型修车初始 里程数修车始末 里程数修车初始 油量修车始末 油量属正常保养维修属事故维修属人为事故维修本次维修费情况说明: 项目经理: 车辆管理员: 附件二:*市*汽车修理厂 维修结算单车牌号车型里程修理班组联系人单位联系电话发动机号车架号送修日期序号维 修 项 目保险工时费12345合计0材 料 清 单序号配件件号配件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保险1234合计建 议 项 目费用结算材料费外加工费0工时
13、费其他费用0管理费应收金额0大写工时费优惠实收金额0大写经客户代表检测,本次维修质量合格,维修项目和维修用料正确。请客户代表(取车人)签字确认:地址:*市*社区服务电话:*业务员:结算员:结算日期: 出厂日期:附件三:反商业贿赂协议甲方:乙方: 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责任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 1.3甲乙双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1.4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本协议行为的,
14、有义务及时向对方监督部门举报(双方监督电话附后),举报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甲方的责任 2.1应与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2.2在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2.2.1向乙方及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工作人员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乙方的责任 3.1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3.2在与甲方的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甲方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5、3.2.1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四、违约责任 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条款内容,甲方有权据此解除乙方承接的本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时甲方将永久性的取消乙方再次合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甲方将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甲方及乙方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五、本协议作为原协议的附件,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经办人: 经办人: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16、: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
17、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
18、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
19、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