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篇一: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2011年000001号
出租人:
承租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2011年月日
填写说明
1、 本合同适用于我司开展的直接租赁业务。
2、 合同中所有带有【】项的条款,均须根据其下面列明的内容填写相应的选项编号。
3、 合同中所有带有【】的空白项,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将【】删除。
文字使用必须规范,不得任意简写、缩写。不需填写处,应以斜杠线填充。不得自行涂改、删减、注释合同内容。
4、 合同有关当事人的名称须与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法人名称及法人公章相符;个人姓名
须与其本人身份证相符;代理人签字时要注明“(代理)”。
5、 合同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11.1.2等条款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如交
易中不采用担保形式,则第十五条就不适用,如交易中不需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就不适用。
6、 由于买卖合同有极大的通用性和复杂性,因此本合同没有对附件二租赁物买卖合同文本做专
门的设计。但是建议在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中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
1) “买方根据[填入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名称](以下简称“用户”)的指定愿意购买出卖人
所拥有的本合同项下指定的货物,以将该货物出租给用户使用,出卖人同意出售本合同所述货物,并清楚地了解买方购买所述货物是用于出租给指定用户使用。
2) “租赁物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小写:¥【】)(以下简称“货款”)。买方向出
卖人支付货款的条件是:
(1) 《融资租赁合同》已经生效。
(2) 承租人已收到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向买方出具了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单》。
3) “鉴于本合同中的出卖人及设备均由用户自主选定,若出卖人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
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交付设备迟延、所交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买合同的规定等情况,买方有权将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用户,用户接受、出卖人认可该索赔权的转让。索赔权转让后,用户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用户承担和享有。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出租人”) 注册地址:
电 话:
公司负责人:
承租人 :(以下简称“承租人”) 注册地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租赁合同”)。
第一条 租赁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依本合同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及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留购为目的,按本合同条款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二条 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与附件二《买卖合同》中的设备相同(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设备清单》)。
第三条 起租日和租赁期限
1、 起租日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之日。
2、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共【】个月。
第四条 租赁成本 传 真: 传 真: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税金及其相关费用。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为人民币【】整(小写:¥【】元)。
第五条 租金
1、 租金是指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租赁成本
与基于租赁成本、租赁利率所计算的利息(“租赁利息”)之和。承租人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承租人每【】个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共分【】期支付。每期租金的支付(包括租金金额、币种、支付日期及付款方式),均按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概算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所述办理。实际支付时,《租金支付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2、 《租金支付表》(概算表)中的租金概算是假设【】年【】月【】日为起租日,以《买
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及估算的相关费用为租赁成本计算的;租赁物交付后,将以实际付款日为起租日及实际产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支付表》并交承租人签署。承租人不签署《实际租金支付表》不影响该表的效力。
3、 除本合同第【】条约定的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和第【】条约定的因不
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外,承租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停止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在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下,承租人须按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向出租人进行赔偿。
4、 租金支付日是指承租人将租金以电汇方式汇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的到账日期。如遇法定节
假日,则承租人应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支付事宜。
第六条 租赁利率
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租赁利率:
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即【】%/年;
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即【】%/年;
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即【】%/年;
④协商确定的【】%/年。
第七条 租金的变更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下列第【 】种:
① 固定租金,即在租赁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
② 浮动租金,即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时(上浮/下浮),
出租人有权自主(且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对本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的租赁利率作相应调整,调整幅度与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相同。因租赁利率发生调整而使得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确定的租金金额发生变化,出租人在变更租金事由发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之内以《租金变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租金变更通知书》与《租金支付表》(概算表)、《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租金变更通知书》(如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 租赁保证金
1、 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小写:¥【】
元)(即融资本金的【】%)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保证金收据。
2、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均不计利息。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出租人有权直接从租
赁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付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补足租赁保证金的通知及时补足租赁保证金,若承租人未按要求补足租赁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使用承租人其后每次交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
3、 在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租人须向承租人返还租赁
保证金(不计利息)。如出租人延迟返还租赁保证金,应按延迟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亦可将租赁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如冲抵后仍不足以支付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则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补足;如冲抵后尚有余额,则出租人应将余额返还承租人。
4、 出租人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第九条 租赁手续费
1、 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小
写:【】元)(即租赁成本的【】%),作为本租赁项目手续费,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手续费发票。篇二:直接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1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
守。
签约说明:
(1)以下条款中带▲符号的为重点条款,甲、乙双方事前须审慎阅读理解。
(2)如是授权代表签字,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约授权委托书。
(3) 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1.1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卖方购买租赁物
件,以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二条 租赁物件
租赁物件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 本金
3.1 乙方承租租赁物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本合同项下本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
租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币种和次数均按本合同附件一约定。
3.2 在起租日,甲方有权以《起租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乙方按照通知书内容向甲
方支付租金。起租通知书应该包括租金总额、各期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币种、
支付次数等内容。
3.3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乙方每期租金的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应到帐日。乙方应在
租金日前三日实际支付并将《付款凭证》以传真形式发送至甲方备查。若乙方租
金实际支付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乙方承担
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3.4 本合同中的租金利率在租赁期间内实行固定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发生变化。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首付款
4.1 租赁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rmb元。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后三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不抵扣最后一期或者几期租金。在租赁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甲方在租赁期满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全额返还租赁保证金。
4.2首付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付款rmb元。首付款不计利息,计算租金时已扣减。
4.3 租赁押金支付方式及日期: 。
4.4 首付款支付方式及日期:。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起租日和租赁期间
5.1 本合同有效期,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后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5.2 起租日:以实际到货日为准
5.3 租赁期限为 年。
5.4 融资租赁合同执行满6个月以上,乙方可申请提前结束融资合同。若乙方要求提前结束租赁合同的,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应收而未收的全部租金、乙方其他应付款项和甲方为收回及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费用等(如有),甲方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本合同结束。第六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6.1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卖方、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服务及交货时间等享有决定权,并将与卖方商定的内容约定在本合同及维修服务和培训法律文件中,乙方对自己的选择及商定的内容负责。因此,甲方不对租赁物件的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承担责任。
6.2有关本项目的相关手续、批准、许可或相应证明文件由乙方办理。若因上述手续不全而致使甲方发生任何费用或影响租赁物件的购置及发生的损失,包括资金闲置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6.3租赁物件购买事宜由甲方办理,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与租赁物件的卖方签署购买合同并确定相关租赁物件交付及其他购买条件。乙方负责租赁物件设置场所的准备、接货、安装调试及验收等与租赁物件接收相关的事宜。乙方应按卖方要求完成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的准备工作。因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准备工作的缺陷而导致的设备验收、调试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租赁物件运抵附件一第五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运输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办理,对由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6.4 在租赁物件到达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由乙方承担租赁物件的保管责任,同时由卖方(包括其代理人)直接向乙方(包括其代理人)交付,乙方负责租赁物件的接收、安装和验收。乙方应于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签收证明”; 如乙方未按本款规定的时间出具,则视为乙方在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一个工作日内已接受设备。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需会同卖方代表立刻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进行检查,如与本合同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不相符,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通过甲方要求卖方限期修正或按照约定向卖方索赔。有关约定见乙方与卖方签订的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附件四)。乙方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于发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向卖方索赔或按照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向卖方索赔。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由卖方与乙方对设备进行验收,并以乙方出具租赁物件验收合格确认书为准。
6.5 因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了租赁物件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或导致乙方不能接收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第七条 索赔权转让
7.1 若卖方有违约行为,包括卖方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买合同的规定,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在购买合同品质保证期内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将因此享有的对卖方的索赔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这种转让,直接向卖方行使索赔权。若乙方与卖方达成赔偿协议,应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并将签订协议副本交甲方留存。基于租赁物件购买合同所发生的相关争议以及索赔、仲裁或诉讼由乙方自负费用,自行办理,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有索赔所得归乙方所有。
7.2 在发生第7.1款或其它影响租赁物件正常投入使用的事件时,无论乙方是否提起索赔、索赔是否尚在进行中、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不受影响,乙方在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8.1 所有权:在甲方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前,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的篇三: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签订日期: 2011 年 月日 签订地点:
本《融资租赁合同》由下列各方签订:
出租方:**车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市20akl号
邮政编码:518067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0855426806668
传 真:0855426670222
开户银行:
帐 号:
承租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一部分:商务条款
鉴于
出租方以融资租赁为目的,依据承租方的要求购买承租方指定的车辆,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承租租赁车辆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第一条 租赁车辆及租金第二条租期、租金以及费用的支付
2.1 合同租期共24月。租赁期间从起租日起计,至合同规定租金支付完毕日为止。承租方、供应商或制造商双方签署的《交货验收单》(附件二)上注明的交付日即为租赁起租日。
2.2 本合同租金还款期共为24期,承租方按月支付租金。首期租金于起租日次月支付,后续各期租金的还款截止日按以下情形确定:
2.3 承租方确认:如逾期还租,或未足额还租,出租方有权按还款截止日应到帐而未到帐部分的租金额确认逾期租金,并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超时天数(含节假日)每日向承租方计收0.1%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三条 保证金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支付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254,4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肆佰元整)。
第四条 使用区域范围
承租方仅可以将租赁车辆用于以下运输线路或区域范围: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如超过上述范围使用租赁车辆,需提前书面告知出租方并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业务代理及挂靠服务(此款仅适用于租赁车辆挂靠经营业务) 出租方通过与福建红中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签署《业务代理协议》,授权福建红中物流有限公司协助出租方跟踪监管租赁车辆的使用;经承租方申请,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与福建红中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签署《挂靠经营协议》,将租赁车辆挂靠在福建红中物流有限公司经营。
当承租方发生违约时,福建红中物流有限公司可依据出租方的要求配合出租方行使收回租赁车辆的权利。福建红中物流有限公司在出租方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时承租方应将其视为出租方直接行使权利一样予以配合。 第六条 本合同由商务条款和一般性条款组成。如果对于同一事项的约定在商务条款中的表述与
一般性条款中的表述存在不一致情形时,以商务条款的表述为准。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承租方为自
然人的自其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持 贰份,副本贰份,用于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车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承租方: 张元平
(签字并按手模)
第二部分:融资租赁一般性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1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及其对供应商或制造商和车辆及其相关附件的自主选定,以租赁给承租方为目的,为承租方就该等租赁车辆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承租方则向出租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之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租金、费用及其支付
2.1 本合同租金为浮动租金,按照年金法计算。年租赁费率以及租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变化而浮动。基准利率上/下浮1个基点(即0.01%),本合同年租赁费率相应上/下浮1个基点(即0.01%),即保持年租赁费率与基准利率的差额不变。年租赁费率的变更生效日期按以下规则确定:
a) 合同签订之后、正式起租之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的,依据起租日的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年租赁费率及租金;
b) 合同起租之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发生变动,则本项融资租赁业务的年租金费率及月租金额随之相应调整,承租方应当自央行利率变动之日起第十天起开始按照调整后的月租金额承付租金。
2.2 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后,出租方向承租方以传真形式出具《租赁车辆期租金付款计划表》(附件三),提醒承租方按合同履行租金支付义务。还租计划书如有误差,无论出租方声明与否,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以及相关费用,不得以此对抗其履行合同的法定义务。
2.3 承租方支付租金时,须于银行结算单据上注明“还租”字样。双方共同确认:如承租方未按期还租,出租方可凭出租方开户行开具的加盖银行章的银行对账单,向公证部门申请开具强制执行文书,承租方对此无异议。
2.4 在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之前,承租方应一次性向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第三方缴齐办理车辆注册手续所需的及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公证费、购臵附加费、上牌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挂靠费、保险费等费用(以下简称“费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交付租赁车辆,并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保证金
3.1 保证金指承租方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或金额向出租方支付的为保证如约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资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3.2 保证金作为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除本合同一般性条款第三条第3.3款约定外,不能被承租方要求折抵租金。在承租方违约需要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情况下,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在保证金被部分或全部扣除后,承租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如承租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补足,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剩余的保证金。
3.3 如承租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截止到最后三期还租期开始前结清所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在经与出租方确认预计保证金足以支付剩余租期租金以及车辆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费用和名义价款的情况下,承租方可以用保证金折抵部分或全部租金、费用以及名义价款。
3.4 合同到期,如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而导致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出租方将不计息的保证金余额(如有)退还给承租方。
第四条 发票
4.1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方期租金之次月上旬开出发票,并按承租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及收件人寄出发票。
4.2 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以未收到发票或对发票有异议作为迟延或拒绝支付租金的理由。
第五条 租赁车辆的购买、交付与验收
5.1 承租方确认,出租方系根据承租方的选择向承租方指定的供应商或制造商购买指定的租赁车辆。承租方对租赁车辆的任何情况有充分了解。出租方对租赁车辆的情况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担保,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承租方确保其所选择的租赁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依法办妥租赁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车辆的入户手续)和运营许可手续(车辆运营许可证)。如因无法办理上述手续造成的损失,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也不影响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5.3 如租赁车辆的状况发生任何问题,承租方应自担费用直接向供应商或制造商要求其履行对租赁车辆所承担的质量以及其他方面的保证责任。承租方不得以租赁车辆的状况、或任何因车辆状况以及供应商或制造商延迟交货产生的索赔情况为理由,拒绝支付或中止支付任何部分租金或其他款项。
5.4 承租方按照《购销合同》进行全面验收:
5.4.1 验收合格后中,承租方与供应商或制造商双方签署《交货验收单》(附件二)予以确
认。
5.4.2 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接收租赁车辆,则出租方有权按《购销合同》或《租赁车辆交货
计划表》(附件四)中列明的批次和提货时间确定租赁车辆的起租日,并计收租金;
5.4.3 如供应商提出确切证据,证实非供应商和出租方责任而承租方不接收租赁车辆超过
30日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没收承租方支付的保证金,同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因此导致对车辆供应商的责任亦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 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与使用
6.1 租赁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方。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转让、出借、出租、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损害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也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任何非法活动或本合同约定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
6.2 承租方应根据租赁车辆的《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使用和维护租赁车辆、并使租赁车辆处于良好的状况。同时应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车辆使用的安全规范或规定。租赁期间,承租方占有和使用租赁车辆,享有因此带来的收益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风险和费用。
6.3 承租方对使用或保管租赁车辆时造成的租赁车辆损坏、灭失及因此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责,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发生前述情形时,承租方除正常支付租金外,还应承担租赁车辆修复费用或赔偿租赁车辆灭失所产生的损失。若因租赁车辆给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第三方以出租方为车辆所有权人为由向出租方提出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时,承租方应主动采取措施与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赔付,以使出租方免于承担任何责任或支付任何费用。
6.4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的规格和技术性能。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对租赁车辆的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或添加任何装臵、零件、附件于租赁车辆之上。经出租方同意拆除的部分属于出租方财产;经出租方同意添加的部分若在租赁车辆归还时未被拆除(拆除不得损坏租赁车辆的完好性),则属于出租方财产。
6.5 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出租方无须取得承租方同意,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车辆或其享有的租金或其他款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设定担保,只要该等处分不影响承租方对租赁车辆的使用以及其在
第九条下的购买权。
第七条 租赁车辆的维护与保养
7.1 租赁期间,承租方如需对租赁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应按《购销合同》中的约定于供应商或制造商在当地的售后服务部门或出租方指定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处理,不得擅自维修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7.2 承租方对租赁车辆如有质量疑问,应联系供应商或制造商售后服务人员现场鉴定确认。无论是否得到供应商或制造商的合理解决,该等质量问题的处理不影响承租方支付处理期间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八条 租赁车辆的损毁与灭失
8.1 承租方验收租赁车辆后,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租赁车辆毁损及灭失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发生租赁车辆毁损及灭失时,承租方必须立即通知出租方,同时负责处理对租赁车辆可能存在的修复、以及向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索赔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2 租赁车辆毁损且无法修复的,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无论是否已经到期)而未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一次性付给出租方,出租方收到以上款项后立即将租赁车辆(以其当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第九条 租赁车辆所有权的转让
9.1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全部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后,如无其他违约情况,出租方可同意承租方续租,或承租方有权通过向出租方支付按租赁车辆每项单台人民币一百元的名义价款而取得该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因租赁车辆所有权转让以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税款悉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条 租赁车辆保险
10.1 承租人应向出租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应有的保险。保险种类应至少包括:车辆(设备)损失险(包括作为附加险的全车盗抢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乘员险、不计免赔险、自燃险,以及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 其中车辆(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出租方车辆的购买价(或出租方同意的其他金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租赁车辆使用地以及登记注册地政府要求的最低投保限额(车辆登记地与使用地对投保限额的要求存在差异时,以限额较高者为准)。所有保险(除第三者责任险外)均应以出租方为第一受益人。租赁车辆的保险由出租方安排,全部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2 承租方应在租赁车辆交付之前办理完毕保险手续,并将相应的保险单以及保费支付凭证等保险文件交由出租方持有。
10.3 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和保险公司,并向出租方提供与受领保险金有关的全部文件,会同出租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10.4 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后,承租方仍需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保险公司向出租方支付的保险金应用于租赁车辆的维修或者必要时抵付租金,不足部分仍由承租方支付。
10.5 车辆发生事故时,如因投保险种不全或保额不足、或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而带来的损失和责任,悉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一条 gps
11.1 承租方应在验收租赁车辆前安装符合出租方要求的gps或最迟不超过租赁车辆交付后15日内,提供符合出租方要求的监控数据对接的条件,并配合完成相应的工作,以满足出租方对租赁车辆的实时监控,承租方自行承担上述费用。具体要求,按出租方、承租方及出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共同签定的《gps车载终端采购及服务协议》或《车辆监控平台数据对接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登记和过户
12.1 各方确认,租赁车辆可能为了满足车辆运营的需要而被登记于承租方或者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同意的第三方名下,此等登记仅为方便承租方对租赁车辆的运营之需,并不实际表明在相关机关登记的登记人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无论以何人名义办理车辆登记以及运营手续,在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按照本一般性条款第九条约定转让给承租方之前,出租方均为租赁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出租方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12.2 如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与其他第三方有租赁车辆的挂靠关系,租赁车辆被登记于本合同所指定的挂靠方名下。则在承租方依据本一般性条款第九条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后,该挂靠方将配合承租方办理租赁车辆的产权转移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承租方承担。因租赁车辆所有权而与挂靠方产生的争议,承租方应积极解决并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损失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抵押与公证
13.1 抵押
在承租方付清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租金以及产权转移的名义价款之前,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但为承租方办理租赁车辆营运许可证的需要,出租方同意在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后,由承租方以自己的名义或出租方与承租人同意的第三方的名义办理车辆权属登记。在办理该手续时,应将租赁车辆在名义上抵押给出租方并办理以出租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应将车辆所有权登记文件交由出租方保管。车辆所有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所需费用悉由承租方承担。
13.2 公证
各方同意就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事宜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具体公证事宜由出租方安排,承租方应承担所有公证以及强制执行费用。如果发生承租方违约的情况,出租方可以凭强制执行公证文件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取回租赁车辆。
第十四条 承租方保证与担保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IC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定义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产品’指采购订单中所列名称及型号的货物,即IC芯片 ‘采购订单’指乙方发给甲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期和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双方交易内容。 ‘销售出库单’是甲方按乙方之要求,送货至乙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之交货凭证,乙方应安排人员签收或盖章。 三、合同有效期及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限届满续展: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双方未另行签订新协议替代本协议时,本协议始终有效(即每过壹年均持续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壹年)。 四、标的: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产品,合同期内甲方按要求提供乙方采购订单中经双方确认的产品。 五、品质条款 5.1、质量检验期限: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每次供应时向乙方注明要求样品检测。如有异议,乙方应自货物接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自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验收合格。 5.2、不合格产品:当产品的某项技术要求与甲方提供的规格书中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自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收,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品,甲方可以予以换货、降价或退货。但如产品缺陷系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甲方一律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换货、退货或者降价。 5.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 )个月,超过保质期或者因乙方保管 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 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爆炸、起火是由于乙方(含其员工)搬运、装卸、存储、使用不当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等非甲方品质问题原因造成的,甲方不对乙方(含其员工)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对爆炸或者起火的原因存在争议,有双方聘请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如果系非甲方品质问题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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