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
签订日期:2016年 5月 8日
需方单位: (简称甲方)
供应单位: (简称乙方)
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供应要求: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
长*宽*高
计量单位
单价(元m3)
质量要求
备注
加气混凝土砌块
A3.5-600*250
m3
合格
本价格包含装卸费及运费。
A3.5-600*200
m3
A3.5-600*100
m3
1、数量与金额以实际到场签收方量为准。
2、规格型号与使用不符按实际使用的规格为准。
3、本价格不含税价,如甲方需开发票,税点按实际开票金额的5%计,由乙方代收税金,负责开据发票。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符合国标GB/T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要求;按照沧州市节能要求执行。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三、交货地点与时间:
1、交货地点:供方负责运至需方地点为:沧州市千童商业广场一标段项目工程甲方指定堆场,(由供方负责承担运输、装卸、堆码的相关费用)。
2、交货时间:本合同生效后由甲方指定的材料员 电话
每批要货计划书面或电信的方或提前三天通知供方。
四、结算和付款方式
1、结算与付款方法: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供方运入材料随车送货单经甲方验收后签收的数量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乙方垫资到供货累计数量5000m3为结算一次结点,甲方支付5000m3结点的 %,最后一批不足5000m3(供货完成) 按最后一批供货数的 %.其余尾款待本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满三十天的十五天内甲方全额付清货款。
3、付款方式采用转账或支票的方式,支票须写明收款单位全称: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转账须转入 指定账户。
4、帐号: ,开户行: 收款人
五、技术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生产)供应。
2、乙方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随每批产品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3、其他要求:如遇数量和质量未达到验收要求在结算时扣除。乙方必须及时提供甲方通知的需用量,如未及时提供,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结算时扣除。
4、在确认质量未达到要求后,供方无条件退货,费用自理。因质量问题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已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 3 天内仍未履行;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
2、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货视作不能交货。
3、供方如不能正常供货,视为供货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新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对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供货不及时影响甲方正常施工甲方加气混凝土可安排其他供货商供货。
2、货到工地卸货时,供方卸货工人人身安全由供方负责。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需方:单位名称(章): 供方:单位名称(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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