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居间、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介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为有关项目提供居间咨询服务等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1甲方欲出让 公司的100%股权(以下简称“出让项目公司”)委托乙方为中介方,并对出让的 项目及股权出让提供咨询服务。
1.2出让项目公司名称:
1.3出让项目公司描述:
1.4出让项目公司标的:人民币 亿元。
1.5出让项目公司说明:甲方作价人民币 亿元出让 公司的100%股权。
1.6出让项目公司居间、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整。
第二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上述项目公司出让提供居间(中介)、咨询服务,并对 公司项目提供整体的项目咨询意见,协助甲方进行项目出让的洽谈及各方面沟通协调等事宜。
第三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与付款方式
4.1甲方与乙方居间介绍的第三方最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的 个自然日内须将人民币 万元整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此次委托乙方的居间、咨询服务的费用;
4.2乙方出具相应价款的收据作为凭证。若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相应价款发票的,乙方由此所产生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承担支付。
第五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5.1 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与价格执行付款;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 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除乙方介绍的之外)从事上述项目的居间、咨询服务。否则甲方即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5.3 公司的基本材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5.4 提交公司主要资产的所有基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物业的立项、规划相关权证。
5.5 上海澳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资料及相关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担保、诉讼事项。
5.6 提交的上述资料,必须保证具有真实性,若有虚假的,甲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责任:
5.7 就 公司项目的分析报告。
5.8 就 公司项目动拆迁情况的分析报告。
5.9 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分析报告。
5.10 周边地块现有房地产发展状况的分析报告。
5.11 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居间介绍受让第三方公司或自然人。
5.12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安排甲方同受让第三方公司或自然人会面。
5.13 就甲方同第三方公司或自然人的谈判设定相关的谈判预案。
5.14 会同甲方共同参与相关的股权出让谈判。
5.15 谈判结束后对谈判内容提供相关的咨询意见。
5.16 草拟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对股权转让协议提供相应的修改意见。
5.17 因股权转让产生的项目公司人事、资产变更向甲方提供处置方案。
5.18 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变更手续。
5.19 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居间、咨询服务收据或居间、咨询服务发票。
5.20 提交的上述资料,必须保证具有真实性,若有虚假的,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保密约定
本合同除甲、乙双方及为履行本协议必须出示的审计、律师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
为履行本合同,乙方向甲方出具的相关分析报告、咨询意见、方案在甲方同第三方签订完股权转让协议后交还乙方,乙方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即刻予以销毁,不得留存。
乙方参与的上述居间、咨询服务不得作为乙方的案例、教例运用于其他居间、咨询服务。
第七条 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7.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2 如有超出本合同范围的其他服务项目并涉及报酬的,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7.3 若甲方成功出让上述项目公司,即视为乙方成功完成本合同的居间、咨询服务事宜,甲方则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向乙方支付居间、咨询服务费。甲方与受让第三方公司或自然人最终签订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须作为本合同的前提履约依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同意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委托期满即自动失效,不适用于其他任何项目。
9.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以下空白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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