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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799645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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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制度,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保定点药店,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组织评估确认并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配购药及相关服务的零售药店。第三条 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半年以上,主营业务为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定点和因违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二)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内药品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的执业地与注册地点一致,营业时间保证有一名以上执业药师在岗;(三)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符合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及复印件;(二)从业人员名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地理位置示意图;(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零售药店定点申

3、请表等其他材料。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请。工作程序为:发布通知、受理申请、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公布定点、签订协议、备案。具体受理时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第六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第七条 对已受理的零售药店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评估组,组织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实行回避制度,有直接利害关系

4、者不能作为评估人员参加评估。第八条 评估包括材料查验、现场查验和综合评估。评估组查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查验,提出查验意见。评估组复核材料与现场查验结果后提出综合评估意见。评估所需时间根据零售药店申请数量确定。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将评估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定点。对未确认定点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 确定定点的药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定服务协议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医保定点药店进行监管,按年度考核。健全执业药师(执业中药

5、师、药师)管理、社保卡使用管理、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等制度。第十二条 医保定点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后的15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四条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定点药店变更时不符合定点条件的,终止服务协议;符合定点条件的改签服务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因违规被调查、处理期间不得申请变更信息。定点药店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负责市辖区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评估和协议管理等工作,办理情况和相关资料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备案。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县(市)的医保定点评估和协议管理等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和相关资料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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