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SSCS201406060001乌鲁木齐时尚城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 合作合同甲方:乙方:乌鲁木齐时尚城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_辆超市购物车广告发布及的设计制作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购物车广告牌制作1、广告牌规格 ::30cm*50cm(两面)30cm*40cm(一面) 厚度15mm。二:发布期限及费用1. 设计费用: 元,大写 元整。2.平台发布费用: 元/天 发布时间: 天 3.合同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4.支付方式:a.合同签订时甲方预付百
2、分之三十发布费用。b.制作安装完成后,经甲方确认正式开始发布广告时,即付清所有剩余款项。三:制作发布期限1、 自合同签订甲方预付广告发布费用并给予相关资料后之日起_个工作日。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四、双方权利、义务甲方:1、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单位文化内涵。2、有义务提供有关单位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3、按本合同规定结算超市购物车广告的制作、发布费用。乙方:1、自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并安装完毕。2、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六:关于验收1. 乙方安装制作完毕发布
3、后三天内,甲方必须组织正式验收,甲方在发布后三天内不验收查看,乙方可视同甲方判定乙方广告合格,并从发布第一天开始计算广告发布时间。七、违约责任:1.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 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按时制作、安装完成广告牌,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3. 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在合同期限内终止发布广告,乙方有权拒退发布费。八、因广告所产生的责任的承担:1、 在本广告的制作、设置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均与甲方无关。2、由于商标、肖像、广告词及其他因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十、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