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1标项目部
委 外 试 验 检 测 合 同
委托方: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1标项目部
被委托方: 青岛中航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和共同确认,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范围:
委托方(甲方)所承接的:青岛市地铁一期(3号线)工程土建施工项目01标段;
二、委托试验类别:
R 常规试验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按委托试验范围(常规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现场结构检测),由乙方承担甲方承接工程的试验任务。
R 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
R 现场结构检测(不包含大型结构检测)
2、甲方应将委托单填写齐全,对试验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试验费用。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检验进程等信息内容。
4、进入现场检测时,甲方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场地和环境设施等。
5、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文件(法人代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满足青岛市试验检测规定的所有资质文件)、实验室公正声明及承诺。
6、乙方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资质认定范围进行,保证检测工作公正、科学、准确、及时,同时协助甲方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7、乙方应在承诺期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拖延检测报告的发放。如乙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真实,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特殊情况下应优先做甲方检测,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9、乙方对甲方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成果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10、乙方不得对所检测项目交予第三方实验室完成,如因特殊原因需对某些检测项目分包,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甲乙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实施,双方在执行中产生分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混凝土试块养护视乙方养护室容量协商决定。
① 乙方未完成本合同内各单位工程的工作,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应进行相应的减少。
② 甲方承接工程发生大的变更(建筑规模变化,如增减出入口等此类变更,其他变更不予考虑)使乙方检测频率增减,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应进行相应的增减。
③ 合同签订后,青岛市政府部门出台文件重新规定取样频率,使甲方送检数量增减。
④ 以上②③两种情况发生后,增减的检测收费根据送检数量按实验室提供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计算;没有收费依据的项目双方另行协商。
2、支付方式: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一周之内预付合同总价10%,按照工程进展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费用为合同总价的10%),剩余10%,工程结束后全部付清。
1、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 乙方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2) 乙方经常性的违背合同规定的义务;
3)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
4) 乙方需终止合同前未提前30天通知甲方;
1、甲乙双方因故变更或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并争得对方同意,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由于特殊原因需终止合同时,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接受。
11、乙方到甲方现场取样,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并在规定时间内取样,乙方不得拖延取样时间。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
1、本项目费用大写人民币已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00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这些费用为甲方支付乙方的全部费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除非下列情况发生:
五、违约: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须被视为相互解释说明的,但是,如果在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任何文件之中或在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任何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则应以对乙方规定有最广泛、最严格和/或最繁重义务的要求或解释为准,并须由乙方予以遵守。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近,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印章后生效。以工程验收结束甲方付清检测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委托试验结果的全部文件后终止。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八、附件:
1、附件:实验室提供的收费标准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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