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承包营运合同甲方: 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协作的原则,就车辆承包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承包项目及营运期限乙方承包甲方 汽车一台,牌照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以下简称承包车)。承包期从车辆上线之日起 个月,以上线运营日期为准,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成本回收期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二、承包条件 1、乙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20-50周岁,身体健康的男性合法公民,持有正式的大货车驾驶证和职业资格证、有二年以上驾驶大货车的经历优先录用,报名时出具身份证及当地公
2、安部门开出的户籍证明,已婚的出具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 2、乙方在营运中需雇佣一名顶班司机时,乙方必须提供雇佣司机的有效驾驶证及职业资格证 (要求准驾车型与承包车辆相符)身份证等证件,由甲方领导审核,合格后乙方方可录用,凡录用的司机都给发放驾驶员信息卡。3、乙方申请承包车辆时需提供担保,或承担乙方风险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担保书另行签订,如有抵押登记,乙方和担保人必须办理它项权利证书。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协助。三、承包指标乙方承包甲方车辆总承包额为 元。乙方完成承包任务及此合同所规定的其它应尽责任后,承包车辆由乙方立即办理转户手续后(且转户、税费全由乙方承担),车辆所有权归乙方
3、所有。 四、承包费交付方式乙方应付甲方的总承包费 元, 按以下方式每月从乙方运费收入中扣除:1、第一年( 个月)完成承包额的 元,其中前 个月每月任务额为 元,后 个月每月任务额为 元2、第二年( 个月)完成承包额的 元,平均月完成任务额 元3、第三年( 个月)完成承包额的 元,平均月完成任务额 元,4、第四年( 个月)完成剩余承包额的 元平均月完成任务额 元,完成任务后,办理出队手续。上述计提任务额为预算指标,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按实际情况计算,但总承包额不变。承包期间乙方的运费价格统一执行公司所规定的运价标准。五、代垫费用本合同约定的代垫费用,是指承包车在下户及营运期间产生的管理费、信息采集
4、费以及货物保证金、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各种检车费,车船使用税、工商管理费及建勤费、运输营业税及附加费、代垫费用利息以及按趟次发放的运煤经费均由乙方承担,按月从运费中扣除,完成承包任务后,所有的代垫费用一次进帐结清,方可出队转户。特别说明:总承包费不包括代垫费用。六、双方责任1、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在 日内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以保证乙方所承包车在合同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未完成任务补差,以及其他因合同履行期间所产生债务的担保。如发生上述问题、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 元的,乙方必须在 日内补齐,逾期补不齐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不退履约保证金,通知乙方清理账务,
5、解除合同。2、承包车实行单车核算,乙方自负盈亏。在承包期限内,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运输货源,并有偿提供燃料。乙方在甲方处产生的燃料费用, 从乙方当月的运费中扣除。乙方按月超额完成任务的,扣足 万元大修理基金后付给乙方,若未完成任务或履约保证金不足时甲方可以用大修理基金补差,终止合同时大修理基金如有节余一次结算。3、在此合同履行期内,承包车的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仅有权按甲方规定使用和管理,不得私自在外拉运,更不准将承包车及车上大的零部件、总成、牌照、证件出租、出卖或向外抵押。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将承包车收回,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赔偿甲方损失,同时甲方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另外,乙方承包车辆出
6、现被盗、被抢、毁损等情形或第三方原因致使乙方违约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4、为加强管理、促进承包车正常运营,甲方每月向乙方从运费中收取代垫费用本金和利息、服务费和GPS服务费具体如下:(1)贷款利 (2)车辆购置税本金和利息 ;(3)车辆保险本金和利息 ;(4)为汽运公司代垫费用的本金和利息 ;(5)汽运公司服务费 元/月/辆和GPS管理费 元/月/辆;5、合同期内,按月结算运费,乙方每月按照甲方规定的结算时间亲自到财务部进行核实、签字结算,乙方因故不能按时核实、签字结算的,超收部分及相关费用不能领取,承包车辆运营相关手续暂缓办理,待乙方在财务部核实、结算、签字后,方可领取超收部分。如乙方未能
7、按时完成当月任务,必须在当月报表出来后的5日内交清亏损款,否则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出补齐,由此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必须在 日内补齐,如逾期补不齐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收回承包车,解除承包合同。乙方及其雇佣司机要按照公司的规定按时参加培训或会议等活动,不按时参加培训、会议或者公司统一组织活动的,按照违约进行处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出勤记录,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约定金额的,从运费中扣除补齐。乙方无特殊原因四次不参加培训或会议等活动,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不退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及其雇佣司机不得超速行驶等违
8、反交通规则,违反以上约定的,除有关单位按其规定处理外,乙方每违反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乙方雇佣司机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乙方有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6、承包车辆因交通肇事 (包括人员伤亡)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事故,因交通事故造成甲方为乙方承担垫付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风险金不足时,甲方不承担乙方交通肇事发生的代垫费用。甲方代垫后可以向乙方及保证人、抵押人进行追偿。7、乙方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待甲方同意,并验收车辆后,结清账目、正式履行相关手续,解除承包合同。8、乙
9、方若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任务后,乙方要及时结清账务,乙方必须在 日内办理出队转户手续,转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解除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及时办理的,甲方有权扣回车辆,扣除履约保证金。因乙方承包期满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车,以履约保证金弥补甲方损失;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9、在合同承包期内,乙方提前完成全部承包任务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仍需乙方营运,甲方继续为其提供货源,在此期间甲方仍按本条款第四项规定向乙方收取服务费,其运费收入分户结算,扣除服务费后按月结算给乙方。如私拉外运、停止营运等情形的,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另外,甲方可根据市场行情
10、要求乙方办理承包车的过户,乙方要配合过户。七、其他事宜1、双方特别约定:未经甲方同意,承包车辆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准转让、转包,否则视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不退乙方履约保证金。因不可抗力原因确需转包的,经甲方审查符合承包条件、并且同意转包的,原承包合同可以提前解除,新承包人同甲方重新签定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终止。 2、所有承包车辆都不具有任何的特殊和特权,全部一视同仁,生产运营期间,如有在各煤矿及发运站发生扰乱正常的运营秩序的车辆,除按矿、站及车队的管理规定处罚外,甲方视乙方单方违约,甲方不退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收回车辆,解除合同。3、承包车辆在履行运营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无权擅
11、自驶出运营线路和规定的运营范围,否则视为违约,每有一天乙方承担 元违约金。4、承包人擅自将车辆驶出异地,已认定事实的,甲方除通过司法部门追缴车辆外,并视为偷窃车辆。乙方除按本合同第七条第3项规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不退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收回承包车辆,解除“承包车辆营运合同”。5、因营运需要,乙方雇佣驾驶员的 (必须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乙方作为雇主承担驾驶员的一切费用和经济、民事、刑事责任以及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6、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煤矿、集装站停煤、公路、铁路阻断和其它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乙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时,可酌情延长承包期。7、承包车辆的日常营运管理,执行规定,有
12、修改的,按修改后的制度执行,原管理制度同时作废。8、合同中所涉及的金额及费用均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9、所有雇佣司机必须持驾驶员信息卡上岗,无信用联系卡的不得上岗 。10、车辆试用期一个月,根据试用期车辆运营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部分条款做出相应调整。1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1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或导致的违约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1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1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法人: 法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
13、理人):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
14、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
15、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
16、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