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 业 产 品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供方(甲方):淄博三田化工装置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呼伦贝尔扎兰屯市
需方(乙方):呼伦贝尔东北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0年月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 量
(台/套)
单价
(元/ )
金额(元)
交货期限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含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7%。 ¥:
备注: 成套设备价格明细见附件
第二条 质量标准: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或甲方提供的《××设备技术指标》要求。
第三条 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质保期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免费修理、更换。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标准包装,包装物不计费不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此处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此处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第七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甲方送至乙方公司院内 。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汽运,甲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乙方公司后,乙方公司对设备的数量、外观进行初步检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由双方共同对设备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印章的书面验收报告。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应及时免费修理、更换或整改。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甲方免费安装、调试,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乙方公司经初步检验合格,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合同总价额的 %;设备安装调试 %;调试完毕正常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价额的 %,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方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每日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承担违约金;设备调试期间甲方应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应及时维修,未及时维修整改的,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承担违约金。质量不合格经甲方维修、更换或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设备在质保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质保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一式肆份,供方执贰份,需方执贰份。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约定:
1、甲方未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的,乙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XXXX设备技术指标》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履行中双方以传真交往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合同的附属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部份以本合同及《XXXX技术指标》技术指标》为准。
3、供方如未取得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转包,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供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需方书面同意批准。供方私自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或转包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供方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支付给需方。
供 方
单位名称(章):淄博三田化工装置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需 方
单位名称(章):呼伦贝尔东北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呼伦贝尔岭东工业开发区(扎兰屯)开创大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编:16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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