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务至上信誉第一 租赁合同 (NO.00001030)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将坐落于 的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 ,另有(车位/杂物间) ,租给乙方作 使用,并配备家具家电如下: 二、该物业租赁期限为 个月,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该物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 ;租赁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四、租赁期间相关约定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属于
2、违约;如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应双倍返还租赁押金给乙方,如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无权要求返还上述租赁押金。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将上述租赁物业的全部或部分,分租或转租给他人。3、租赁期间,如甲方将该物业出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因其它原因该物业所有权转让给第三者,应通知乙方,该第三者成为本合同的出租人,并享有甲方权利,承担甲方义务。4、租赁期间,租金按 (月/季度/年)缴付。乙方必须于每 (月/季度/年)租期首日向甲方足额缴纳该期间租金,否则视为违约。逾期超过柒日,甲方有权申请停止该物业的水电供应,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处理,并将上述押金作为违约赔偿金。5、租赁期间,
3、乙方利用该物业进行违法活动,损坏甲方利益及/或公共利益,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物业,租赁押金及租金不予退回。6、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该物业及其内部的一切设施,因乙方原因致使该物业及其内部设施的毁坏、灭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如因该物业自身原因或其内部设施自然毁坏的,甲方应负责维修至正常使用。7、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乙方违反规定而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8、租赁期间,该物业所有之物业税、地税等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支付;水电费、治安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上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五、租赁期限届满相关约定1、租赁期限
4、届满,租赁合同终止,乙方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壹个月之前提出,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乙方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壹个月之前提出,则视为乙方期满退租。2、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乙方应将该物业按原状交给甲方,同时,甲方一次性将租赁押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在租金或其它相关费用未付清时,甲方有权在租赁押金金内做相应扣除。3、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乙方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当日前办理相关退租手续,并搬离该物业,向甲方按原数交还该物业之锁匙;如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次日起五日内,未来办理相关退租手续,搬离该物业的,视乙方放弃对租赁物业内乙方相关物品的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物业及乙方的租
5、赁押金和自有物品,另有约定的除外。六、其它相关约定1、该物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均各自承担相应之损失。2、签订本合同后,甲方立即支付人民币: ;乙方立即支付人民币: 给中介方作代理费,中介方已完全完成所有代理业务。 3、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中介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补充协议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介方:龙岩麦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介方 代表: 电话: 地 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清华园2号楼1302室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