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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电信新合同.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798163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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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一码通商务热线业务(4008号码)服务合同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广州中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3603房法定代表人:鉴于:张洪鑫1.根据信息产业部为乙方核发的(全国)4008系列号码(下称“4008号码”),甲方需要利用4008号码实现热线呼叫服务,完成热线呼叫功能,并可实现由最终用户承担本地网通话费用,由甲方(被叫方)承担长途电话通信费用的功能。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利用号码实现热线呼叫服务,落地固定电话号码该号码必须为甲方实名办理电话号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定义

2、1.1一码通商务热线业务(4008一码通业务以下简称4008业务):是建立在中国电信的公众电话网(PSTN)和先进的国家智能网(IN)基础上,具有全国统一号码接入、呼叫汇聚、目的地选择、主被叫话费分摊等功能的新业务,可帮助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低成本、高速度、任意延伸业务地域。第二条服务合作内容2.1甲方需要利用乙方4008号码提供热线呼叫服务(下称“呼叫服务”)。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见业务需求单(附件一)。2.2在乙方开通呼叫服务后,甲方如果需要调整接入方式,在不改变使用4008号码接入方案的前提下,甲方均可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盖有甲方公章的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新的业务需求。2.3业务需求单为本

3、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双方责任3.1甲方责任3.1.1甲方作为乙方的政企客户,享受乙方为政企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即在一点享受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及故障申告等。3.1.2甲方在接入和使用 4008号码实现呼叫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的分、子公司申告。主叫用户可以向当地电信公司公布的客户服务热线申告。1 / 4 3.1.3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4008号码,不得将4008号码用于其他用途,禁止外呼显示400号码。3.1.4甲方应保证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3

4、.1.5甲方应按时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3.1.6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利用 4008号码实现呼叫服务开通的使用范围、接入呼叫中心的被叫电话号码、接入呼叫中心的地点、接入呼叫中心的业务、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案、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7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主要包括: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4)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5)其他。3.1.8甲方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提供呼叫服务迟延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呼叫服务已按时

5、开通。3.2乙方责任3.2.1乙方视甲方为乙方的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 4008呼叫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业务受理、开通、收费及故障申告等一站服务。3.2.2在甲方交付一次性开通费用后,乙方应按照双方共同协商的计划进度提供呼叫服务,并及时将进度情况通知甲方。3.2.3乙方应设专人负责全程协调处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 4008呼叫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技术故障等工作。3.2.4如果甲方需要进行必要的网络设备调整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3.2.5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提供呼叫服务迟延的责任。3.2.6在4008业务开通后,乙方或乙方所属机构应向甲方进行开通交付。第四

6、条费用及付费方式4.1甲方使用呼叫服务用于自身业务范围内客户的服务,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向乙方缴纳一次性开通费用、功能使用费和月通话费用。4.2甲方同意采用现金的方式进行付费。4.3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自新的资费标准生效时起相应业务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第五条 4008业务的开通5.1 4008业务开通是指乙方根据双方共同协商的业务开通计划进度实现数据的开放和测试。5.2 4008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所属的客户经理向甲方进行4008号码开通交付。5.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开通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验收核实,确已根据甲方要求

7、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确认;实际开通日,以乙方当地部门与4008号码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在工单上的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5.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开通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字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2 / 4 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开通通知书载明的开通日为 4008号码实际开通日。第六条通信和服务质量6.1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通信质量要求,保证甲方业务使用畅通。6.2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6.3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通信

8、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6.4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 4008号码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6.5双方认为,为保证通信质量良好,双方应当就各自负责的设备和线路运行维护状况定期进行交流。第七条保密7.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违约责任8.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8.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通信费之外,每逾期一(1)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三(3)的违约金。逾期未支付通信费超过

9、90个日历日,乙方有权终止服务,但不免除甲方支付欠费以及违约金的义务。8.3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9.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第十条免责

10、条款10.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第十一条服务期限11.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为五年,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3 / 4 生效。本合同为清洁打印文本,任何在本合同上进行的修改、更正、替换、涂抹均为无效,发生上述情形的仍以打印文本为准。第十二条附则12.1如果本合同

11、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12.2除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2.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2.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2.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2.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7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以书面信函形式通知的应采用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乙方:广州中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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