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1第三章 外来施工人员管理2第四章 考 核3第三章 附 则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管理职责 1. 外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各项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管理。2. 公司相关施工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所在生产厂、车间负责协助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和日常检查及管理。与外来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制止其违章行为。3. 安全环
2、保部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外来施工单位管理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将相关资质及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到安全环保部备案,并签订安全协议书。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专业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及标准、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采取的安全对策等。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及“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严格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3、,应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施工中要带头遵章守纪,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员工违章作业,当施工进行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后施工。第九条 未经后勤保卫部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搭设工棚。第十条 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八大作业”,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中需用电,事先必须向生产与设备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第十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自备的机电设备安装地点由生产与设备部与厂、车间共同确定,设备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装置齐全、可靠。未经批准,不许私自随意变动地点。电源由生产与设备部指定并负责管理,施工单位不得私自乱接。第十三条
4、 本公司的机电设备、车辆、工器具未经允许严禁擅自动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所属车辆进入厂区,要按公司行车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要在指定位置停放。第十五条 当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必须保持道路畅通,施工过程中的垃圾、杂物、易燃物品清除到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工艺管道生产装置的防腐施工项目或其他重大的土建、安装、拆除施工项目时,各生产装置所属单位必须
5、指定专人负责,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制定书面的防范应急措施告知施工人员,并进行全过程现场安全监管。第三章 外来施工人员管理第十八条 长期或经常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应由所属施工单位到安全环保部备案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负责人、人员名称、联系方式等。如果人员更换,要及时到安全环保部备案更新。第十九条 外来施工人员,一切施工作业一定要做到“确认”,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作业,不许擅自进入生产车间及危险场所,不得乱动有关设备、阀门、器具,以免发生事故。第二十条 如确需进入生产车间及危险场所,需公司相关业务单位人员及生产厂、车间人员陪同,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要时刻提高警惕
6、,防止个人受到伤害。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严禁在厂区内吸烟、饮酒、聚众赌博等。 第四章 考 核第二十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否则将责令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并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十三条 凡违章对公司造成事故损失的,由外来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依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 外来施工人员出现事故或受到个人伤害,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发现外来人员违章现象,未造成事故或伤害的,按其性质对其施工单位给予50-100元处罚。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对其单位给予5
7、0元/人的罚款并补办手续。第二十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无安全作业证情况下进行八大作业,给予500-2000元处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施工材料堆放在通道上堵塞安全通道,如违反一次罚款100元,重复发生加倍处罚。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限速行驶,车辆进入厂区后,如有超速现象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理,屡次出现超速现象加倍进行处罚。第三十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或个人给予50-100元处罚。第三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