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账 户 监 管 协 议编号:交银租赁监管字20160121-1号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乙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鉴于:1、甲方与丙方的良好合作,以及三方合作的良好意愿;2、乙、丙方签订了编号为交银租赁字20160121-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且甲乙丙三方均详细了解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对此无异议;为了严格履行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保证资金的安全,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丙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方在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将租赁物购买款总计300,000,000.00元人民币(
2、如丙方授权甲方扣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费和保证金的,该金额为扣除咨询服务费和保证金后的金额)支付至以下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账号: 单位名称: 开户行: 第二条丙方承诺:1、 监管账户内的租赁资金首先用于偿还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尧都有限公司与乙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全部租赁本金及应付未付租息;第三条甲方对上述账户负有监管义务,甲方应监督丙方履行其承诺,如知悉丙方违反承诺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如丙方对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将融资租赁款划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或不符合约定的资金进度的,甲方可暂停丙的资金划付手续并通知乙方,直至乙方明确同意划付为止。
3、第四条丙方违反承诺的,乙方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的丙方的责任依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因甲方过错划付资金的,甲方对此承担相应责任。但甲方能证明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除外。因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导致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监管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丙方授权,有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及其他未付款项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扣划丙方或担保人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应付款项。第五条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六条本协议具有独立性。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签字页)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地:上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