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9530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招聘在校实习生,不视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公司可与实习生协商或自行决定是否与之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实习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有些实习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以实习协议或实习证明作为其在实习单位工作过的
2、证明文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为工伤、要求实习单位进行赔偿。因此,有的实习单位拒绝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出具实习证明。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备实习单位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的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和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公司可自行决定或与实习生协商是否与之签订实习协议或应实习生所在学校的要求为其出具实习证明。实习协议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和实习生实习期间的工作职责,还可以约定实习生的相关违约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签订实习协议可以避免已毕业实习生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劳动报酬这一情形。此外,实习生不会因实习协议或实习证明而享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不会增添公司的用人成本。第 2 页 共 2 页